销售代理协议(05-10-12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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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DX05-
销售代理协议
制造商: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栾克立
销售商: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销售权
1.1甲方授权乙方为一般代理,主要在华东地区销售甲方生产的“华创”牌钢骨架塑料复合管系列产品和与之配套的产品及施工专用产品。
1.2乙方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与第三者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时,应当符合本销售代理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
1.3乙方在向第三者报价时,应当采用甲方制定的统一对外报价制度(统一对外报价不含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
1.4乙方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应立即转送甲方,经甲方签字、盖章之后,该销售合同才成立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销售甲方产品,则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包销合同或销售合同。
二、项目申报
2.1为避免乙方开发的工程项目与甲方销售业务人员、甲方代理商、经销商开发的工程项目发生市场冲突,以便更好的维护各方的销售利益,乙方在市场开发过程中应与甲方进行充分配合,对拟进行市场开发的项目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送达甲方,向甲方进行申报,经甲方同意后再进行相应的市场运作。
乙方申报的项目信息应至少含有“工程项目业主,工程管材数量及规格,输送介质及使用压力,实施时间及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运作途径”等内容,具体格式依据甲方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保证项目信息真实可靠。
2.2甲方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乙方项目申报事宜。
如乙方申报项目与甲方无市场冲突,甲方应尽快给予支持。
2.3对于已同意由乙方运作的项目,甲方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并对乙方申报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如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进行项目申报,致使乙方开发的项目与甲方销售业务人员或代理商、经销商开发的工程项目发生市场冲突,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继续运作该项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行业标准和甲方企业标准的规定。
3.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规格、报价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与该产品有关的营销培训。
3.3在销售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乙方如遇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甲方应协助乙方妥善解决。
3.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并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销售。
4.2乙方负责销售合同签订前与客户的联系、洽谈等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后,对客户的售后服务(包括安装、维修等)工作。
4.3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其他厂商与甲方竞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再做其他类似产品的代理和销售工作。
4.4乙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程设计、制造技术、原材料、营销策略、市场动态、价格方案等有关资料和情报。
4.5乙方负有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向甲方付款或要求客户向甲方付款和催交欠款的义务。
五、价格及结算
5.1基础价格:
指甲方现行的钢骨架塑料复合管普通管价格(详见附件一)。
5.2对外报价:
乙方在向第三方报价时,应当采用甲方制定的基础价格统一对外报价(统一对外报价不含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
乙方在市场开发过程中可以根据用户情况及所订购产品数量对合同价格进行适当上浮。
对于化工领域,合同价格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对于油田领域,合同价格在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对于燃气、给排水领域,合同价格不准上浮。
5.3结算价格
5.3.1乙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累计小于壹百万元时,所签的每笔合同按基础价格的85%计算结算价格;乙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累计达到壹百万元之后,所签的每笔合同按基础价格的83%计算结算价格;乙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累计达到贰百万元之后,所签的每笔合同按基础价格的80%计算结算价格;乙方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累计达到叁百万元之后,所签的每笔合同按基础价格的77%计算结算价格。
5.3.2法兰、密封圈、螺栓等外协件及特殊管件不享受折扣(特殊管件价格详见附件二)。
5.4销售代理费总额计算:
乙方所签的每笔合同的合同总额减去按该合同货物量和5.3条款所规定的结算价格计算的合同额,再减去相关税金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费总额。
注:
本条款所提税金是指由于对外售价高于结算价格部分而由甲方承担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本条款所提费用是指甲方提供的技术人员指导费、安装费、甲方代垫的运输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5.5销售代理费支付:
甲方在收到全部货款的50%,并接到乙方合法票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总额的30%。
甲方在收到全部货款的80%,并接到乙方合法票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总额的50%。
甲方在收到全部货款的100%,并接到乙方合法票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总额的100%。
六、违约责任
6.1甲方若未履行3.1条之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或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支付。
6.2甲方若未履行3.2条之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该义务。
6.3甲方若未履行3.3条之义务,乙方有权在知道调整产品统一报价前,按原报价执行;在知道调整产品统一报价后,按新调整的报价执行。
6.4乙方若违反4.3条之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佣金。
6.5若乙方故意违反4.5条之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6.6甲、乙方若违反3.4或4.4条之约定,甲、乙方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索赔一切经济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7.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协议期限
8.1本协议有效期限1年。
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九、其他
9.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附件
10.1甲方提供的“华创”牌《钢骨架塑料复合管普通管价格表》以及《钢骨架塑料复合管特殊管件产品价格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代表人签字:
苗建荣代表人签字:
时间:
2012年1月1日
地点:
北京
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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