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文化市场管理9个法律法规规章100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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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文化市场管理9个法律法规规章100项
第一部分文化市场管理(9个法律法规规章100项)
一网络文化市场(33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12项)
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①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④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②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④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至5倍以下的罚款。
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4次或4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4、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4次或4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⑤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②对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网吧,罚款5000元,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对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网吧,罚款10000元,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4次或4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⑤违法行为涉及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内容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4次或4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⑤违法行为涉及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内容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4次或4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5天;
⑤违法行为涉及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内容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且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至5000元以上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3次或3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5天;
⑤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且违法行为涉及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内容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0、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1人处1000元罚款的标准为起点,每增加1人罚款增加500元罚款类推,最高额不超过15000元,对连续3次(含3次)违规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11、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首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年内第2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一年内第4次或4次以上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5天;
⑤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8项)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6、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①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全省或全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7、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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