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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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
济南大学教师行为及工作规范
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使我校的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
第二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己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理论、教学水平和实际应用能力,勇于创新,积极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自觉行使教师的权利,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自觉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规范字、说普通话。
第五条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要言行得体、仪表庄重大方,讲求师德,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格、科学道德和仪表言行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
第七条教师应严谨治学,要有严格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要结合所从事专业,联系生产,联系社会,联系实际,不断改革创新。
第八条教师要相互尊重,学术上百家争鸣,工作中团结协作,谦虚谨慎,顾全大局,乐于奉献。
第九条教师要认真研究教育理论和教育规律,更新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善于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教师要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聘任工作量定额,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要树立良好的教风,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了解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教学和科研也可以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可以有计划的参加培训、进修学习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新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其中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包括辅导、答疑、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在老教师指导下实践训练一个循环以上;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实践训练两个循环以上;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需提交相应资料,由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并进行评议,证明其已具备开课的基本能力后,方可开课。
对从外单位调入的任课老师,调入前需经由系(部) 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人事处和教务处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听课小组进行试听,认为合格者方可任教。
第十五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授课计划、教材、参考书及习题答案等;教师对本学科领域有坚实基础,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编写出较详尽的授课教案;经系(部)、教研室组织试讲,或已开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设新课程的老师要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系(部)审定,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含副教授)的教师负有指导研究生、进修生学习及授课的任务。
第十七条教师应对所担任的教学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并经学院、系(部)、教研室审核批准后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重复使用旧教案或讲稿,必须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的发展,补充或重新编写教案。
第十八条教师要完成学校、院、系(部)下达的编写教材、讲义、各种资料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完成学院、系(部)、教研室分配的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十九条主讲教师是所开课程的当然负责人,对该课程的备课、讲授、答疑、考核、作业及实验等教学环节负有全责;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指导下,担任该门课程的某些教学工作。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担任主讲任务:
不具备讲课能力者;连续三个学期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效果较差者;多次开课一直讲授效果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者;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教师本人不能指导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第二十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辅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相当于该学历。
第二章 各级教师职责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各自职责如下:
助教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十三条按上级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民情;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实验学科的教师在担任助教期间至少有一年时间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兼任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或参加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参加助教进修班学习或攻读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参加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侧重科研工作的助教应协助课题组负责人进行准备及日常试验工作,每年至少应提交一篇科研论文或科研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见习期间要参加岗前培训,各学院、系(部)要指定教师帮助指导。
要求教师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不予转正,或延长见习期;不胜任教师工作的要调离教学岗位。
讲师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系统的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教师要指导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二十九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和本学科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及进修提高。
第三十一条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辅导课等,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侧重科研工作的讲师应承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经济价值的科研任务,每年至少要提交一篇论文在科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
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科研项目,除拟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外,还应有阶段性的具体目标,并提交阶段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科研任务或提不出结论者,另行安排工作。
侧重教学工作的讲师,每年至少应提交一篇教学研究论文(或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或在学院、系(部)、教研室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教研室存档。
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学习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正、副教授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应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正、副教授均应担任本科生、专科生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交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并参加项目的具体工作,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第三十七条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八条副教授应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学习与提高。
正教授必须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或指导进修教师、青年教师或讲授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九条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
第四十一条年老体弱或教学任务繁重的正、副教授,可按学校现行规定减免部分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正教授除担任以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确定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
第四十三条侧重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副教授,承担省部级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或经济价值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要提交一篇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技术、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要提出科研工作的完整计划与阶段计划,并承担具体的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科研任务或提不出科研结论者,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侧重教学工作的正、副教授每年至少要提交一篇水平较高的论文(包括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内外有关刊物或会议上发表,并存入业务档案。
第三章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分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实验技术人员除参照执行各级教师的有关职责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四十五条实验技术人员实行计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认真完成聘任工作量定额。
第四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负有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与准备、化学药品的配置、实验现场服务、实验室卫生以及实验室安全检查等任务。
第四十八条实验师(工程师)以上职务(包括实验师、工程师)的实验技术人员经学院、系(部)批准可以担任实验课的指导工作,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第四十九条在完成实验室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系(部)批准,可以担任学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指导;主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药品、水电等。
第四章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在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动。
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其它个人私事必须以服从校内课表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调动上课时间或更换教师,如若调动须按《济南大学排课调课细则》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经院长、系(部)主任批准,教研室可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需说明情况,提前填写调课、停课申请单,经院长、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任课教师要安排时间给学生补课。
第五十四条教师不允许私自调课停课。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必须由教学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不能代办。
不允许以其它理由借用教室私自调课。
已同意调、停课的,由学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本单位任课教师和学生,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其它院、系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其他部门无权停课。
第五十六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五十七条凡诸如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自离开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岗位;监考不负责,评定成绩、课程考核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考试成绩无故逾期不交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减少学时;旷教、泄露考题;以及上课时所携带的BP机或手机发出声音讯号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视情况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已晋升正、副教授的教师,若不愿意承担授课任务,一律视为没有完成聘期内教学任务。
第五章 教师的聘任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依照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及学校具体规定,根据岗位需要和各级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限额,从已获得各类职称的教师中聘任与所获职称相应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一般聘期为两年;某些已取得高一级职称未被聘任的教师,可以留任原级教师职务或合理流动。
第六十条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实行三年一次的评优办法。
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者,学校颁发证书和一次性津贴(具体评优办法另发)。
第六十一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工作消极拒不接受任务、教学不认真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连续两年只完成聘任工作量定额的80%以下(含80%)或两年的技术职务考评为不合格或被告诫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分别情况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解聘等。
第六十二条对于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中。
第六十三条教师的解聘、奖罚,均由所在学院、系(部)提出意见,按学校规定程序做出决定,由人事处具体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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