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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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练习题
一)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______________。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__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____。
4、战国时期,______________“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__________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______________”。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____________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______________。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_____________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______________,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____________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__________”,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______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__________》,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______________制。
16、北洋政府奉行______________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______________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______________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_____________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政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B、夏台C、畿内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
A、五刑B、五听C、五行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B、《法经》C、《宪令》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商鞅的思想B、李斯的思想C、韩非的思想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A、重罪十条B、清议禁锢之科C、八议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A、谋大逆B、谋反C、恶逆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宋B、清C、唐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大元通制》B、《泰和律》C、《元典章》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A、《名例律》B、《吏律》C、《礼律》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
A、守B、政C、才D、年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A、地方立法议会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
A、禁止买卖人口令B、权利平等令C、禁烟法令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A、立法院B、司法院C、最高法院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至5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每小题1分,共5分)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
A、邓析B、子产C、孔子D、赵鞅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律B、令C、格D、比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经官给据B、先问亲邻C、印契税契D、过割赋税E、官府审核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革除迷信B、禁吸鸦片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
A、禁烟令B、禁赌令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
2、公室告
3、《天坛宪草》
4、《井冈山土地法》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简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三国时期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3、简述宋朝鞫谳分司制。
4、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六、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试论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2.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参考答案
(一)
一、填空题(每空1分,20共分)
1.军法2.吕刑3.廷理4.商鞅5.1975年6.令7.三
8.均田法9.习惯10.行中书省11.一条鞭12.科道13.洪仁玕
14.《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5.责任内阁16.特别法17.三18.中农
19.公安司法机关20.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2.B3.B4.C5.B6.B7.A8.C9.B10.A
11.B12.B13.B14.B15.C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CE2.ABCE3.ABCD4.ABCDE5.ABE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1分)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2分)。
2.秦律规定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
(1.5分)凡公室告,官府应予受理。
(1.5分)
3.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
(1分)
内容包括:
继续肯定三权分立的国家形式,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做了较多限制(1分),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袁的要求(1分)。
4.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1分);规定:
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但所有权属于政府(2分)。
五、简答题
1.
(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2分)。
敬天被落实于保民,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慎重适用法律(1分)。
(2)“亲亲”、“尊尊”(2分)。
前者以维护家庭内部智育,后者以维护社会及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要求孝父、忠君(1分)。
2.答:
(1)增加了篇条,弥补了以往的缺陷(1.5分)。
(2)体例规范,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1.5分)。
(3)改革了刑制,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创造了条件(1.5分)。
(4)“八议”入律,使礼貌,使礼律进一步融合(1.5分)。
3.
(1)宋朝将审理与判决分开,把司法官审理称为“鞫”,把司法官判决称为“谳”,审、判由不同官员承担。
(1分)
(2)按照宋朝法律规定,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
检法量刑工作则由专任官员负责。
(2分)
(3)按照宋朝规定,审理官吏称为鞫司(又称“推司”与“狱司”),宣判官吏则称“谳司”或“法司”。
(2分)
(4)上述规定,在宋朝府州地区可以实行,但在“州小事简”的地方难以实施。
(1分)
4.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1分)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
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2分)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1分)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1分)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1分)
六、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
(1)以“德主刑辅”为法制指导思想。
(略加解释3分)
(2)加强君主权威及中央集权。
(略加解释3分)
(3)改革刑制,向新五刑制过渡。
(略加解释3分)
(4)推行抑商政策。
(略加解释3分)
2.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略加阐述3分)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略加阐述3分)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略加阐述3分)
意义:
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3分)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礼刑结合;
4.家族本位
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
“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
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
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
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
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
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
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
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
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
死刑
5.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
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
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
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
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
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
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
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
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8.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9.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
答案: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
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10.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0分)
答案:
(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分)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2分)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
(3分)
(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
(3分)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
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12.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答:
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
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
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
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
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1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
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
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
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
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
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
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18.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
(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
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
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
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
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20.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一)危害中央集权:
即分裂对抗朝庭罪。
阿党、附益罪:
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
(1)僭越:
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
(2)出界:
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
泄漏朝庭秘密,死刑。
危害封建统治罪。
(4)大逆不道:
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首匿罪:
主谋藏匿罪人弃市。
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见知故纵: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
21.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
答:
《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
《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
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22.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
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
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
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
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
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
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
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23.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答:
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
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
“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
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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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
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
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上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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