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工作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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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工作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任务与要求
①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了解煤矿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矿勘探、基建、生产中有关地质问题。
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影响煤矿基建、生产的地质因素及衰老矿井找煤和残复采等有关地质工作。
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四、提供矿井基建、生产、新井移交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参与矿区、矿井远景规划,采掘设计审查和生产计划的编制;
五、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与技术部门、采掘单位密切配合,指导煤矿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
六、掌握矿区、井田储量变化,开展资源储量、“三量”管理,进行新区、生产矿井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工作,查明地质因素,掌握地质规律,扩大矿井资源储量,提高资源储量类别,确保矿井生产和建设正常进行;
七、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
八、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并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逐步实现办公和管理自动化;
九、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①业务范围
一、负责新井建设、矿井水平延深、生产补充勘探计划的安排、设计审查上报,掌握施工进度、验收工程质量;
二、负责矿井地质管理工作,探明资源储量,各矿按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地质“三书”,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范围做好审批工作;
三、调查矿区(井)地压、地温和煤层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成因和机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组织区域性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逐步推广计算机制图,监督检查矿井各种地质图纸、台帐并按规定完成;
五、负责物探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
六、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和远景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七、负责新区、矿井外围地质、勘查、物探资料的收集及新井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核实、汇总、上报煤炭资源储量和“三量”,掌握各类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上报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种煤炭损失;
九、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煤炭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依法保护煤炭资源;
十、监督管理共伴生矿产的勘查与开采利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十一、结合矿井生产建设,开展矿区(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推进矿区地质工作现代化;
十二、执行矿井地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现矿区地质质量标准化。
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做好年检、变更、注销工作;
十三、各矿负责编制矿井、水平、采区等补勘设计及相关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集团公司负责对上述设计、报告的审批。
第三章地质技术管理规定
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不论能否开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设专门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素描,遇地质构造、岩浆岩等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二、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古河流冲刷、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施工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
四、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填绘实见断层点和岩浆岩等侵入变化情况,修改断煤交线,修改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岩浆侵入范围、采区地质图及工作面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各种地质预报。
工作面形成后5天内按质量标准化要求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做物探的工作面,应将物探成果资料应用到回采说明书中,并将物探成果附在说明书后,经矿总工程师审核,一并交生产部门使用;
五、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采后总结提交时间具体要求:
工作面①不分层开采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②分层开采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出后一个月内提交;③地质构造复杂的工作面可在上一分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完后再作补充。
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妥善保存。
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局备案。
水平采后总结在水结束后半年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六、各矿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等),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对比验证,生产结束后要编写验证报告或总结;
七、生产中遇重大地质构造时,地质部门应立即组织地质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理意见;
八、地质图纸、原始记录、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等资料要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九、各种图纸必须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图例、图示做图,随时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
十、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各种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应有年报、季报、月报和临时报。
年报应于2月10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发出,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
要求预报内容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三、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四、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五、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六、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七、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资源储量报表上报集团公司;
八、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集团公司按照《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制度
①所有矿井地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规程、规范、规定执行,凡不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的,必须重做或补做。
集团公司、矿制定的有关规定、细则和工作标准都必须符合行业级标准的基本要求。
②集团公司、矿、工程公司、筹备处地质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生产安全联系、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资料和技术报告审批、业务保安、会议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
③集团公司、矿、工程公司、筹备处地质部门每年、季、月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编制地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④凡矿井、水平、采区等地质补勘工程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⑤加强地质资料的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地质资料及图纸,地质部门向外提供的所有地质资料、图纸、报表等必须经地质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由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提交或报出。
⑥、地质工作所需仪器、设备、材料和费用,应按规定预先做好年度计划。
⑦、地质工程设计、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变动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
第六章、矿井、采区技术边界变动
一、矿井技术边界变动,应按规定留设井田边界永久煤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采区技术边界变动由矿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新井建设中的原始地质资料由建井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建井地质报告由矿井筹备处负责立项编制,集团公司按规定组织初审或上报审批。
第七章 业务联系
1、地质部门与设计、技术、生产等应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委托书、业务联系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2、设计部门需要地质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按规定事先联系,并提交由总工程师签发的委托书。
3、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于设计前二至三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原则上应于正式设计前6个月交付;
4、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地质部门,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5、掘进工作面或各类主要巷道所需地质资料,应提前20天通知地质部门。
地质资料在设计前10天交付;
6、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采煤工作面系统形成后原则上5天内(综采工作面7天内)提交地质资料;
7、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经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⑴与掘进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必须向掘进部门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掘进施工和管理单位在地质调查、探煤厚、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地质部门应随时把所获得的地质情况通知施工单,掘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如遇特殊地质情况和地质预报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地质部门;
三、巷道掘进施工可能遇到因地质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危险区前,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地质预报等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掘进工作面停头,必须及时通知地质部门,地质部门剖面调查必须到停头位置。
⑵与采煤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必须向回采单位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二、地质部门应按规定正常进行回采工作面地质调查,包括工作面探煤厚、采高、浮煤、构造、煤柱尺寸等内容。
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三、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质部门根据设计参与标定,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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