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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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及时组织验收。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补委安排的5亿元市级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
市级相关部门安排的7亿元市级统筹项目按市级相关部门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区县8亿元切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区县审补委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
第三条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由市审补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市级对口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区县对口部门会同经信委、财政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市、区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情况。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四条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备案报告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责任书)、专项资金计划和投资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责任书)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项目完成预期投资,其中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项目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项目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四)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完整并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市审补委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项目设计效果情况。
第十条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投资效益(利税实现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市审补委下达的年度项目验收计划,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计划完工时间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助金额大小分别向市、区县对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验收材料(见附件2),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一)完成项目投资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不到85%,或约束性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第十三条 验收组织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组织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原则上聘请技术、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审查项目验收资料及相应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设备质量、环保节能、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专家组书面验收意见。
市级对口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加盖市级对口部门验收专用章;区县对口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加盖区县对口部门验收专用章。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网站将验收项目信息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并向市审补委办公室提供专家组和对口部门验收意见纸质文本后,办理《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3),验收证书抄送组织项目验收对口部门。
凡未按要求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或不提供专家组和对口部门验收意见纸质文本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对口部门和区县对口部门要根据市审补委下达的年度验收计划,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凡在项目计划完工时间20个工作日不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的企业,或40个工作日未完成验收手续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市审补委、市级对口部门和市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审补委按年度对项目对口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作为项目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完成后的实施效果、绩效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市审补委将连续两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市审补委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审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申请表
2.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资料
3.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证书附件1: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编号:
渝经信民营(2012)12号
项目名称:
重庆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220万双皮鞋生产项目
申请验收单位:
重庆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验收日期:
2015年3月22日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
二O一五年三月制
8
申请单位
重庆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徐智取
通信地址
重庆市铜梁县金龙大道18号
邮政编码
402560
项目负责人
徐智取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023-45697711手机:
电子邮箱:
项目联系人
孙海峰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023-45697012手机:
13696469920电子邮箱:
项目起止时间
批复文号
项目计划投资
2500万元
财政资助金额
50万元
计划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含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500万元贷款已经全部用于支付牛皮,猪皮,羊皮等材料,当期实际支付贷款利息139.6万元,取得财政贴息50万元。
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公司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32011万元,同比增长154.73%,上交税金3284万元,同比增长132.64%,达到项目预期。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
市、区县对口部门审查拟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盖章)
附件2: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资料
一、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资料
1.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资金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合同书等;
3.项目工作总结;
4.项目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含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绩效分析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7.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单项验收材料(根据实际适当增减);
8.相关佐证材料。
二、除上述材料外,技术创新、新产品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l.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等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附件3: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证书
渝审补验字〔 〕 号
项目编号:
渝经信民营(2012)12号
项目名称:
重庆红蜻蜓鞋业有限220万双皮鞋生产项目
完成单位:
重庆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验收组织部门:
验收日期: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
二○一五年三月制
一、项目来源、产品(技术)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重庆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220万双皮鞋生产项目,向中国银行重庆市铜梁县支行贷款2500万元用于购买牛皮,羊皮,猪皮等鞋用原材料,当期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39.6万元。
2012年度公司顺利实现了年产220万皮鞋,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2011万元,同比增长154.73%,上交税收3284万元,同比增长132.64%,。
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批准额
实际完成
完成率%
备注
合计
2550
2550
100%
其中
银行贷款
2500
2550
100%
财政补助
财政贴息
50
50
100%
自有及其他
用汇
(万美元)
财政资金
使用情况
当期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39.6万元,取得贷款贴息50万元。
三、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该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220万双皮鞋产品的生产能力,2012年实际新增销售收入19444万元,新增上交税金1872.38万元。
2,该项目投产后,对铜梁县鞋业园区的发展起到带头作用,有利于鞋业园区产业规模的形成,
3,该项目投产后,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地群众就业,增长群众收入,2012年公司实现700人左右的农民工就业。
四、提供验收的主要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提供单位
备注
1
市审补委统筹项目验收申请表
红蜻蜓鞋业
2
3
4
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合同书等
红蜻蜓鞋业
5
项目工作总结
红蜻蜓鞋业
6
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红蜻蜓鞋业
7
8
9
10
五、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
单位名称
在本项目中所做的工作
六、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文化程度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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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民营 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 项目 验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