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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房屋租赁合同
东营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通用版_东营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dY——201年——1001合同编号:
东营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修订
东营市房屋租赁合同
(通用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
记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2日内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
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
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人民币(大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
人民币(大写)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东营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
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相当于押金数额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东营)
房屋租赁合同
(GF—2000—0602)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XX年04月17日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东营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房屋质量完好。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提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捌万元整。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租期叁年,租金交付日期是每年提前壹个月交纳,每年04月19日前交至出租方。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业务管理费。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商业经营,具体经营范围须符合相关部门对房屋所在商业街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八条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需经出租人同意,二楼自建板房为房屋附属物,承租方不得破坏其架构。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门窗及墙上装饰等固定装饰物不可拆除,室内(包括自建房)暖气、地砖、门窗所有权归属出租人。
第九条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整,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押金(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在支付首年租金时交纳给出租方,合同期满时承租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由出租方将押金退还给承租方,否则承租方的欠费由押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的;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壹佰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
违约方支付年租金的30%
给对方。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下列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东营市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如遇房屋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叁年内拆迁,室内装修除地砖(板)、暖气设施、门窗以外的相应补偿支付给出租方后,再由出租方支付给承租方。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东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一)租金:
年租金陆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
按年缴纳房租。
承租方须在每年的七月三十一
日前将当年租金一次性付给出租方。
第四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业务管理费。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催缴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承租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破坏。
在日常维护中,承租方认为应当出租方对房屋进行维修,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未能及时通知,在出租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房屋对承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第七条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承租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的其他设施,除能移走并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移走外,其它归出租方所有。
第八条出租方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九条定金(大写)元。
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的;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方如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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