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docx
- 文档编号:10619868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87KB
年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docx
《年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年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年采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采矿权出让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国土资源厅/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采矿权名称为:
,位于,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 米至 米标高。
2、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不包括埋藏物、文物、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3、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为受让人于 年 月 日(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
4、本合同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如本合同约定采矿权出让起始日期与出让人向受让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上记载的采矿权出让期限(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采矿许可证记载为准,但出让年限保持不变。
6、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根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可采储量为 吨。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
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7、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
该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
该出让价款不包含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办证登记费等其他未载明的费用。
出让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单位:
。
2、出让人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人,由于出让人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受让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出让人支件上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参与采矿权招拍挂时已支付的保证金可在付款时抵作出让价款。
(1)由受让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4、分期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采矿权出让价款时,应自第一期款项约定付款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利息按曰计算(日利率=年利率除以365)。
5、受让人除应向出让人支付本合同第2条第1款所约定的采矿权出让价款外,还应当向出让人
支付第一个开采年度的采矿权使用费人民币 万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人民
币 万元,并向出让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让人在收到受让人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后的_日内向受让人移交《 矿普查地质报告》及《 矿普查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
2、出让人在收到受让人提交的完整齐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后,40日内依法向受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3、出让人保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采矿权被提前收回的,本合同解除。
4、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规划调整权,原矿产资源规划如有修改,受让人应按调整后的规划执行。
如受让人因规划调整后不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出让人有权对受让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血督检查。
6、出让人特别提示:
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一定的差距。
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双方应当按照附件《矿区范围图》所标示坐标到实地验明各拐点界桩。
受让人应当妥善保护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当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2.、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按照此方案制定的矿山设计方案。
(2)具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具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照此方案进行施工。
(3)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方法、矿山生产规模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4)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其他要求。
3、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
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无偿放弃采矿权。
4、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5、受让人在开采期间,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6、受让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使用土地、山林、道路、“三废”存放及处理等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受让人在采矿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以及文物古迹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出让人和相关部门。
8、受让人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
9、受让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
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当负责赔偿。
受让人向出让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出让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0、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进行施工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
1、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首次支付或全部支付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或缴费凭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凭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2、分期支付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出让人向其颁发有效期与每次付款期限一致的采矿许可证。
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出让价款及利息的,出让人不予受理该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采矿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3、出让人应当在受理采矿权登记及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延续,颁发或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4、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企业名称、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等情形发生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5、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即将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日的18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延续申请。
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在不低于市场价的条件下优先予以批准。
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继续开采的,受让人须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受让人的申请。
6、在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日的180天以前,受让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受让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
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移动和拆除采矿区范围内的依附物。
7、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履行时,受让人应及时封堵、回填、拆除采矿作业形成的井、硐、巷道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责任。
受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以上义务的,出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人全部承担。
五、采矿权的转让、抵押和出租
1、受让人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了采矿权出让价款,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转让(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下同)、出租、抵押。
但出租、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
2、受让人将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出租、抵押采矿权的,出租、抵押双方应当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20曰内,持相关资料到出让人处申请办理出租审批手续或抵押备案手续。
转让采矿权的,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有权审批采矿权转让的机关申请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3、受让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在转让采矿权之前,应当向出让人付清全部采矿权出让价款。
4、受让人将采矿权转让后,本合同约定的关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新的受让人。
转让后采矿权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5、受让人将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依附于采矿权的其他资产可以一并转让、出租、抵押,但这类资产必须与采矿权分开单独作价。
6、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六、陈述、保证和承诺
1、受让人保证在参与采矿权招拍挂时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受让人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注册资金已按时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2、受让人承诺将全面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3、出让人保证在采矿权招拍挂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
4、出让人具有将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的相应权限,且该采矿权区块范围内不存在重复、交叉登记矿业权的情形。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
(3)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
(4)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2、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采矿许可证到期,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采矿权,或者延续采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2)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3)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未按时支付采矿杈出让价款的,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 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已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不予返还。
如果受让人已支付的定金(或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因其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人为组织此次采矿出让所支付的费用、该采矿权再次出让的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的差额部分等),出让人仍有权要求受让人予以赔偿。
2、受让人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出让人不予退还。
3、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未按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每延期一曰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采矿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延期办理超过 日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人双倍返还保证金,退还已经支付的采矿权出让价款。
如果出让人双倍返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为获得此次采矿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受让人仍有权要求出让人予以赔偿。
4、出让人未按时移交本合同规定的资源储量普查地质成果资料或在收到受让人缴纳的采矿权价
款及完整齐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不按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以及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
同约定条件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让人的直接损失。
5、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
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视为受让人自行放弃采矿权,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采矿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延迟的除外。
6、出让人应当尊重和维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并依其职权或会同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受让人正常的生产秩序。
因出让人的过失致使受让人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造成受让人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应相应延迟。
7、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
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天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曰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采矿 出让 合同 协议书 范本 标准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