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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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快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出资企业投融资行为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的重要子公司。
重要子公司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1%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1%但具有实际控制权且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主体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在境内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具体事项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投资行为;
(二)无形资产投资:
是指用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三)权益性投资:
是指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子公司追加投资的行为;
(四)金融投资:
是指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出资企业为保障投资活动所需资金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不含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性融资)。
具体包括:
银行贷款、股权(票)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
第四条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突出,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三)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全面的资金预算保证,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注意防范投融资风险,谨慎从事高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证券、期货等);
(五)符合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出资企业主业。
(三)负责出资企业自主经营性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审核;
(四)负责对投融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五)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融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实行抽查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六)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出资企业作为投融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独立承担决策责任和投资风险;
(四)承担投融资项目汇总分析、后评价等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对子企业的投融资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项目与管理方式分类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投融资项目按下列方式分类:
投融资项目分为政府主导的投融资项目和出资企业自主经营的投融资项目。
出资企业自主经营投融资项目分为主业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与年度计划外项目。
年度计划外项目是指未纳入出资企业自主经营性年度投融资计划的项目。
第八条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制订年度投融资计划。
出资企业应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自主经营性年度投融资计划送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审核确定后的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
(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另行通知)
出资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融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于每年的7月15日之前送市国资委审核,并按审定后的调整计划严格执行。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按照核准与备案登记的方式进行管理。
纳入核准管理的投融资项目,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纳入备案登记管理的投融资项目,出资企业应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送市国资委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自主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融资项目实施核准:
(一)非主业投融资项目;
(二)年度计划外投融资项目;
(三)境外投融资项目;
(四)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五)在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六)融资活动中出资企业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七)产业类出资企业(母公司)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仍需进行投资的项目;投资类出资企业(母公司)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仍需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除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投融资项目及所属重要子企业的投融资项目按以下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一)自主经营性投融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二)政府主导的投融资项目和出资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出资企业于每年的1月和7月送市国资委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项目审核与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项目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三)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申报核准或备案登记的投融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投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融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
(四)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联签意见;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
(五)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进行投融资的需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项目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或出资企业法律顾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投资合作方的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作方系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
(八)项目负责人(团队)情况;
(九)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
(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融资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核办理:
(一)核准:
资料收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
(二)备案:
1、准予备案:
自资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表上加盖投融资项目备案专用章;
2、风险提示:
对存在风险的项目,提出关注建议,出资企业书面答复;市国资委在收到出资企业书面答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投融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出资企业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方式由出资企业自行决定,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融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投融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三)核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经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融资项目,审计方式应当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因投资活动而发生相应的融资行为时,遵循审慎原则,自主决策。
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七条出资企业需要为子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投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由出资企业审核决定。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分析制度、项目抽查制度和项目后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和汇总分析制度。
(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融资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团队),对投融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根据投融资项目进度安排,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出资企业应在当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报送投融资活动汇总情况和分析。
(三)出资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和分析,应当如实反映投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具体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的内容及分析。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抽查制度。
根据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汇总分析情况报告,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提醒出资企业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投资项目完成后,出资企业应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于后评价工作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有选择地对出资企业和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投融资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投融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并发表意见的;
(五)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担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
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与投融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
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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