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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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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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2010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现金流量表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年11月30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ardf.org.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
本版纳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2年12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1977年10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年4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
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及其随附文件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2003年12月发布)
_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之影响」(2003年12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号「营运部门」(2006年11月发布)∗
_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成本」(2007年3月修订)∗
_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年9月修订)*
_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2008年1月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年5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9年4月发布)。
‡
2007年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在专用术语上作了改变,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之名称改为
「现金流量表」。
*生效日为2009年1月1日
†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
‡生效日为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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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目录
段次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
目的
范围1–3
现金流量信息之效益4–5
定义6–9
现金及约当现金7–9
现金流量表之表达10–17
营业活动13–15
投资活动16
筹资活动17
报导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18–20
报导来自投资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21
以净额基础报导现金流量22–24
外币现金流量25–28
利息及股利31–34
所得税35–36
投资子公司、关联企业及合资37–38
对子公司及其他业务之所有权权益变动39–42B
非现金交易43-44
现金及约当现金之组成部分45–47
其他揭露48–52
生效日53–56
以下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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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结论基础
释例
A非金融机构企业之现金流量表
B金融机构之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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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由第1至56段组成。
各段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
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准则格式。
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时,应考虑其目的及结论基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
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
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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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
目的
企业之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提供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产生现金及约当现金
之能力,以及企业运用该等现金流量之需求之基础。
使用者在进行经济决策时,
需要评估企业产生现金及约当现金之能力与产生之时点及确定性。
本准则之目的系规定藉由现金流量表(将当期之现金流量划分为来自营业、投资
及筹资活动)提供企业之现金及约当现金之历史性变动信息。
范围
1企业应依本准则之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且应于财务报表列报之每一期间,将现
金流量表列报为整体财务报表之一部分。
2本准则取代于1977年7月核准之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之财务报表使用者关心企业如何产生及使用现金及约当现金,无论企业之活
动性质为何,亦不论是否可将现金视为企业之产品(如金融机构),均是如此。
虽然企业主要营收活动可能不同,企业需要现金之理由本质上则相同。
企业需要
现金从事其营运、支付其义务及提供报酬予其投资者。
因此,本准则规定所有企
业列报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信息之效益
4当现金流量表与其他财务报表一并使用时,现金流量表所提供之信息可供用户
评估企业之净资产变动、财务结构(包括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以及为适应变动
之情况及机会而影响现金流量金额及时点之能力。
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评估企业
产生现金及约当现金之能力,并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得以发展用于评估及比较不同
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模式。
现金流量信息亦提高不同企业经营绩效报导之可
比性,因为该表消除对相同交易及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之影响。
5历史性现金流量信息经常作为未来现金流量之金额、时点及确定性之指标,亦有
助于查证过去对未来现金流量所作评估之精确性,以及检验获利能力与净现金流
*因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修订之结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7年9月
将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之名称从「现金流量表」(CashFlowStatements)修正为「现金流量表」(Statement
ofCashF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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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量间之关系及价格变动之影响。
定义
6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活期存款。
约当现金系指短期并具高度流动性之投资,该投资可随时转换成定额现金且价值
变动之风险甚小。
现金流量系指现金及约当现金之流入与流出。
营业活动系指企业主要营收活动及非属投资或筹资之其他活动。
投资活动系指对长期资产及非属约当现金之其他投资之取得与处分。
筹资活动系指导致企业之投入权益及借款之规模及组成项目发生变动之活动。
现金及约当现金
7持有约当现金之目的在于满足短期现金承诺,而非为投资或其他目的。
符合约当
现金定义之投资,必须可随时转换成定额现金且价值变动之风险甚小。
因此,通
常只有短期内(例如,自取得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之投资方可视为约当现金。
权
益投资排除在约当现金之外,除非其实质即为约当现金,例如取得短期内到期且
有明确赎回日期之特别股。
8银行借款通常被视为筹资活动。
惟在某些国家,可随时偿还之银行透支系企业整
体现金管理之一部分。
在此等情况下,银行透支应包括于现金及约当现金之组成
部分内,此类银行帐户管理之特征为银行存款余额经常于结余及透支间波动。
9现金流量不包括构成现金或约当现金之项目间之移动,因为此等组成部分系企业
现金管理之一部分,而非营业、投资及筹资活动之一部分。
现金管理包括将多余
现金投资于约当现金。
现金流量表之表达
10现金流量表应报导当期依营业、投资及筹资活动分类之现金流量。
11企业应采最适合其业务之方式列报其来自营业、投资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依
活动分类提供之信息,有助于用户评估该等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现金及约当
现金金额之影响。
此信息亦可用于评估该等活动间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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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12单一交易可能包括不同类别之现金流量。
例如,当借款之现金偿还包括利息及本
金时,利息部分得分类为营业活动,而本金部分则分类为筹资活动。
营业活动
13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金额,为企业在不藉助外部筹资来源下,企业营运产生
之现金流量足以偿还借款、维持企业营运能力、支付股利及进行新投资之程度之
重要指标。
历史性营业活动现金流量之特定组成部分信息(结合其他信息)有助
于预测未来营业之现金流量。
14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大多来自主要营收活动,故通常来自用以决定损益之交易及
其他事项。
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之例为:
(a)自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之现金收取;
(b)自权利金、各项收费、佣金及其他收入之现金收取;
(c)对商品及劳务提供者之现金支付;
(d)对员工及代员工之现金支付;
(e)保险企业因保费、理赔、年金及其他保单利益之现金收取及现金支付;
(f)所得税之现金支付或退回,除非可明确辨认属于投资及筹资活动者;及
(g)自持有供经纪或交易目的之合约之现金收取及支付。
有些交易,例如出售厂房项目,可能导致认列于损益之利益或损失。
此类交易相
关之现金流量系来自投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惟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
房及设备」第68A段所述之制造或取得持有供出租他人及后续持有供出售之资产
之现金支付则系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
自租金及后续出售该等资产之现金收
取亦属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
15企业可能因经纪或交易目的而持有证券及放款,此情形下,其与为专供再出售而
取得之存货类似。
因此,来自取得及出售经纪或交易目的证券之现金流量被分类
为营业活动。
同样地,金融机构承作之现金垫款及放款因与该企业主要营收活动
相关,故通常被分类为营业活动。
投资活动
16单独揭露来自投资活动之现金流量系属重要,因该等现金流量代表企业为获得能
产生未来收益及现金流量之资源而支出之程度。
唯有会导致于财务状况表认列资
产之支出,方能分类为投资活动。
来自投资活动之现金流量之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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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a)因取得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之现金支付,包括与
资本化之发展成本及自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相关之支出;
(b)自出售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之现金收取;
(c)因取得其他企业之权益或债务工具及合资权益之现金支付(不包括取得视为
约当现金或持有供经纪或交易目的之工具之现金支付);
(d)自出售其他企业之权益或债务工具及合资权益之现金收取(不包括出售视为
约当现金或持有供经纪或交易目的之工具之现金收取);
(e)对他方之现金垫款及放款(不包括金融机构承作之垫款及放款);
(f)自他方偿还之垫款及放款之现金收取(不包括金融机构收回之垫款及放款);
(g)因期货合约、远期合约、选择权合约及交换合约之现金支付(持有供经纪或
交易目的之合约或该现金支付被分类为筹资活动者除外);及
(h)自期货合约、远期合约、选择权合约及交换合约之现金收取(持有供经纪或
交易目的之合约或该现金收取被分类为筹资活动者除外)。
当某一合约系依作为对可辨认部位之避险处理时,其现金流量之分类方式,与被
避险部位之现金流量相同。
筹资活动
17单独揭露来自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系属重要,因为其有助于企业之资本提供者预
测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之请求权。
来自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之例为:
(a)自发行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收取之现金价款;
(b)因取得或赎回企业股票而对业主之现金支付;
(c)自发行债权凭证、借款、票据、债券、抵押借款及其他短期或长期借款收取
之现金价款;
(d)借入款项之现金偿还;及
(e)承租人为减少融资租赁之未结清负债之现金支付。
报导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
18企业应采下列方式之一报导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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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a)直接法:
按现金收取总额之主要类别及现金支付总额之主要类别揭露;
(b)间接法:
自损益中调整非现金性质之交易、任何过去或未来营业现金收取或
支付之递延或应计项目及与投资或筹资现金流量相关之收益或费损项目之影
响。
19本准则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导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
直接法提供可能有助于估
计未来现金流量之信息,且该信息在间接法下无法获得。
在直接法下,有关现金
收取总额之主要类别及现金支付总额之主要类别之信息,可由下列两者之一取得:
(a)自企业之会计记录;或
(b)以下列项目调整综合损益表之销货收入、销货成本(金融机构则为利息与类
似收益及利息费用与类似支出)及其他项目:
(i)当期存货及营业应收款与应付款之变动;
(ii)其他非现金项目;及
(iii)其他项目,其现金影响数属投资或筹资之现金流量者。
20在间接法下,来自营业活动之净现金流量,系以下列项目之影响数调整损益所决
定:
(a)当期存货及营业应收款与应付款之变动;
(b)非现金项目,诸如折旧、负债准备、递延所得税、未实现外币利益及损失、
关联企业之未分配利润;及
(c)所有其他项目,其现金影响数属投资或筹资之现金流量者。
此外,来自营业活动之净现金流量,可透过列示揭露于综合损益表中之收入及费
用,以及当期存货及营业应收款与应付款之变动,于间接法下表达。
报导来自投资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21除第22及24段所述之现金流量得以净额基础报导外,企业应分别报导来自投资
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收取总额之主要类别及现金支付总额之主要类别。
以净额基础报导现金流量
22来自下列营业、投资或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得以净额基础报导:
(a)当现金流量系反映客户而非企业之活动时,代客户之现金收取及支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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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b)周转快、金额大且到期日短之项目之现金收取及支付;
23第22段(a)所指之现金收取及支付之例为:
(a)银行之活期存款承作及偿还;
(b)投资企业代客户持有之资金;及
(c)代财产所有者收取之租金及支付予财产所有者之租金。
23A第22段(b)所指之现金收取及支付之例为下列项目之垫款及偿还:
(a)信用卡客户之本金金额;
(b)投资之购买及出售;及
(c)其他短期借款,例如三个月内到期之借款。
24金融机构来自下列任一项活动之现金流量,得以净额基础报导:
(a)承作及偿还有固定到期日之存款之现金收取及支付;
(b)向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及提款;及
(c)对客户之现金垫款与放款以及客户偿还该等垫款及放款。
外币现金流量
25因外币交易产生之现金流量,应按现金流量发生日之功能性货币与外币间之汇
率,将该外币金额以企业之功能性货币记录之。
26国外子公司之现金流量,应按现金流量发生日之功能性货币与外币间之汇率换算。
27以外币计价之现金流量,应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之影响」一致
之方式报导。
该准则允许企业使用近似于实际汇率之汇率作为换算汇率。
例如,
外币交易之记录或国外子公司现金流量之换算,得采一段期间之加权平均汇率。
惟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不允许采用报导期间结束日之汇率换算国外子公司之现金
流量。
28因外币汇率变动而产生之未实现利益及损失并非现金流量。
惟为调节期初及期末
之现金及约当现金余额,应于现金流量表中报导汇率变动对持有或积欠之外币现
金及约当现金之影响。
上述影响之金额应与来自营业、投资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流
量单独表达,且此金额包含若该等现金流量依期末汇率报导所产生之差异。
29[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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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30[已删除]
利息及股利
31利息及股利收付之现金流量应单独揭露,且应以各期一致之方式分类为营业、投
资或筹资活动。
32当期支付之利息总额,无论系于损益中认列为费用或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
款成本」之规定予以资本化,均应于现金流量表中揭露。
33对金融机构而言,通常将支付之利息及收取之利息与股利分类为营业现金流量。
惟对其他企业而言,此类现金流量之分类方式并无共识。
由于支付之利息及收取
之利息与股利为损益决定之一部分,故得分类为营业现金流量。
此外,支付之利
息及收取之利息与股利为取得财务资源之成本或投资之报酬,因此亦得分别分类
为筹资现金流量及投资现金流量。
34因为支付之股利为取得财务资源之成本,故得分类为筹资现金流量。
此外,为帮
助使用者决定企业以营业现金流量支付股利之能力,支付之股利亦得分类为来自
营业活动现金流量之组成部分。
所得税
35来自所得税之现金流量应单独揭露,且应分类为来自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除非
其可明确辨认属于筹资及投资活动。
36所得税系由现金流量表中分类为营业、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之交易所致。
所
得税费用可能可以立即辨认系与投资或筹资活动有关,但相关所得税现金流量之
辨认经常在实务上不可行,且可能发生于与相关交易现金流量不同之期间。
因此,
支付所得税通常被分类为营业活动之现金流量。
惟当实务上可辨认所得税之现金
流量与产生分类为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之个别交易有关时,则应将所得税现
金流量适当地分类为投资或筹资活动。
当所得税现金流量分摊至超过一类之活动
时,则应揭露所得税支付之总额。
投资子公司、关联企业及合资
37对投资关联企业或子公司之会计处理采权益法或成本法时,投资者在现金流量表
中之报导限于其本身与被投资者间之现金流量,例如股利及垫款。
38企业对联合控制个体(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资权益」)之权益采比例合并
报导时,其合并现金流量表包括其依比例所享有联合控制个体之现金流量。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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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对此类权益采权益法报导时,现金流量表包括其对联合控制个体之投资及分配,
及其与联合控制个体间之其他收支项目之现金流量。
对子公司及其他业务之所有权权益变动
39因对子公司或其他业务取得或丧失控制所产生之现金流量汇总数,应单独表达并
分类为投资活动。
40企业应汇总揭露有关当期对子公司或其他业务取得及丧失控制两者之下列每一项
目:
(a)支付或收取之对价总额;
(b)对价中属现金及约当现金之部分;
(c)取得或丧失控制之子公司或其他业务之现金及约当现金金额;及
(d)取得或丧失控制之子公司或其他业务之现金及约当现金以外之资产与负债金
额,并依主要类别汇总。
41对子公司或其他业务取得或丧失控制之现金流量影响数作为单行项目单独表达,
并分别揭露所取得或处分之资产及负债金额,有助于将该等现金流量与来自其他
营业、投资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作区别。
丧失控制之现金流量影响数不应自取
得控制之现金流量影响数中扣除。
42作为对子公司或其他业务取得或丧失控制之对价所支付或收取之现金汇总数,在
现金流量表中应与因该交易、事项或情况改变而取得或处分之现金及约当现金相
抵,以净额报导。
42A来自对子公司之所有权权益变动但未导致丧失控制之现金流量,应分类为来自筹
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42B对子公司之所有权权益变动但未导致丧失控制者,例如母公司后续购买或出售子
公司之权益工具,应作为权益事务处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
务报表」(2008年修正))。
因此,所产生之现金流量应与第17段所述与业主之
其他交易,采相同之分类方式。
非现金交易
43现金流量表应排除无须动用现金或约当现金之投资及筹资交易,此类交易应于财
务报表之其他部分揭露,并以能提供所有与该等投资及筹资活动攸关信息之方式
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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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44许多投资及筹资活动虽然确实影响企业之资本及资产结构,但并不直接影响当期
之现金流量。
因为非现金交易不涉及当期之现金流量,故将该等项目自现金流量
表中排除系符合现金流量表之目的。
非现金交易之例为:
(a)以直接承担相关负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资产;
(b)以发行权益方式收购企业;及
(c)债务转换为权益。
现金及约当现金之组成部分
45企业应揭露现金及约当现金之组成部分,且应列报列于现金流量表之金额与列于
财务状况表之约当项目间之调节。
46有鉴于全球之现金管理实务及银行账户管理之多样性,及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企业应揭露其用以决定现金及约当现金组成项目之政策。
47决定现金及约当现金组成部分之政策,其任何改变之影响,例如,先前被视为企
业投资组合一部份之金融工具其分类之改变,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之规定报导。
其他揭露
48企业应揭露(连同管理阶层之说明)其持有但无法供集团使用之重大现金及约当
现金余额。
49在许多情况下,企业持有之现金及约当现金余额无法供集团使用,例如子公司所
持有之现金及约当现金余额,因该子公司营运所处国家之外汇管制或其他法令限
制,其余额无法供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正常使用。
50额外之信息对用户了解企业之财务状况及流动性可能具攸关性。
本准则鼓励揭
露此额外信息(连同管理阶层之说明),额外信息可能包括:
(a)可能供未来营业活动及履行资本承诺之未使用借款机制,并说明使用该等机
制之任何限制;
(b)与采比例合并报导之合资权益有关之营业、投资及筹资各类活动现金流量之
汇总数;
(c)分别列示代表增加营运产能之现金流量汇总数及维持营运产能之现金流量汇
总数;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4
(d)各应报导部门(见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号「营运部门」)来自营业、投资
及筹资活动之现金流量金额。
51单独揭露代表增加营运产能之现金流量及维持营运产能之现金流量,有助于使用
者判断企业是否适当投资于营运产能之维持。
企业为当期流动性及分配予业主之
原因而未适当投资于营运产能之维持,可能损及未来之获利能力。
52部门别现金流量之揭露,有助于使用者更加了解企业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现金流量
间之关系,及部门别现金流量之可利用性及变异性。
生效日
53本准则对涵盖期间起自1994年1月1日以后之财务报表生效。
54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2008年修正)修正第39至42段,并增加第42A及42B
段。
企业应于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适用该等修正内容。
企业若提
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2008年修正),本修正内容亦应提前适用。
本修正
内容应追溯适用。
552008年5月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修正第14段之规定。
企业应于
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适用该修正内容,并得提前适用。
企业若提
前适用该修正内容,应揭露该事实并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68A段。
562009年4月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修正第16段之规定。
企业应于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期间适用该修正内容,并得提前适用。
企业若提
前适用该修正内容,应揭露该事实。
__(2010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存货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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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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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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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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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年12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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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会计 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