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docx
- 文档编号:10616867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54
- 大小:44.11KB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docx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I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I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30民法
I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只有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组织:
在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其他组织有物贸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精神财富)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IZ3011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I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
I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懂长,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用益物权: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只有处分权
I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
3.地域性;4.时间性
三、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I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全)。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
一般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均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适用
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IX301040建筑法
IZ3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考试重点)
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
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IZ3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采购、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I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城堡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I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IZ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Z301050招标投标法:
(掌握公开招投标的招标程序)
IZ3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施工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I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I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使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IZ301054掌握联合体投标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I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该遵守以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IZ301057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1)招标人的代表和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文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
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
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
成本的除外。
IZ301058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IZ301059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有组织标书的能力,2有相关专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者不愿自行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
IZ301060安全生产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使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1)消防安全、2)道路交通安全、3)铁路交通安全、4)水上交通安全、5)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IZ3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1)矿山、2)建筑施工单位和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经济保障措施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技术保障措施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IZ30106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I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IZ3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核心内容、知识点)
IZ3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一个项目的参与方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
2)从事建筑活动主题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IZ3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水、电、气、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费设施和器材。
”
五、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I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 工程 法规 相关 知识 重点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