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意向协议6.7.doc
- 文档编号:1061619
- 上传时间:2022-10-16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5KB
采购意向协议6.7.doc
《采购意向协议6.7.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购意向协议6.7.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采购意向协议
甲方:
浙江广记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
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5A03
乙方:
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拱墅区东教路629号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车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签约资格及履约合法性保证及权利义务
1.1甲、乙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双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各自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各自公司章程。
1.3甲方有权将客户带至乙方本店并请乙方相关对接人员提供销售帮助,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客户的销售谈判,如甲方负责人未到场,乙方不得与客户私下进行销售报价
1.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专用洽谈空间,以便甲方带客户到乙方店头进行销售
第二条合同车型、数量、采购时间及合同总价款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车辆(简称“合同车辆”):
东风日产报价表(元)
车型
指导价
51台起采购价
101起采购价
天籁大客户版
178800
143800
142800
轩逸经典自动挡
109800
79800
78800
新轩逸BN
135000
103000
102000
新轩逸BP
139800
109800
108800
备注:
以上车型白色采购价加2000元
1、本协议为年度合作协议,车辆采购方式为分批采购,双方约定至2017年12月31日止采购意向总量为101台,总价款以甲方单次实际订购数量为准。
2、采购意向时间为: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支付和结算
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价款均以人民币支付和结算。
3.2、甲方分批提供采购计划时需支付1万元/台作为定金,到车验车后全款付清
3.3支付方式:
(1)协议中所指的采购单价,此金额不包含车辆购置税和委托装潢费等费用
(2)双方约定,甲方支付全款给乙方,乙方负责根据甲方要求车型下采购单,车辆按双方约定时间免费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3)甲方应按上述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将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开票经销商的下述账户:
收款人:
浙江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湖墅支行
账户:
1202020609006627688
(4)如遇客户单位有指定开票要求,可在双方协商后更换支付方及支付方式
3.5发票开具及材料反馈:
(1)甲方为全国性租赁公司,各分公司及关联单位以书面清单报备给乙方,可以统一享受该合同销售价,所有单位订车提车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指令操作,以书面形式执行,详见附表。
(2)乙方应当在甲方车辆到达指定地点的一周内,根据甲方要求在上述名单内,向甲方分支机构开具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发票,甲方承诺车辆未上牌前不得摆售且自上牌之日起壹年内不得过户,违约将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此处最好为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甲方可销售)
(3)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结算材料,包括:
企业五证合一证件,采购合同、车辆行驶证,如需垫付则需提供垫付款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在上牌后1周内完成所有资料提供)。
4.1交货要求
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交付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完整和正确的。
4.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4.3交货期限:
乙方应自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定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车辆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发出提货通知,乙方应在实际运送车辆之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通知运送的时间和预计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和提货准备。
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应立即组织验货并完成交货,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4.4其他约定:
甲方所采购车辆全部上公牌,1年内不得过户,如若违约甲方承担乙方所有损失.(牌照无限制,可上公牌和转销售个人)
质量标准与货物验收
5.1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2)符合原厂的、与合同车辆同型号产品的质量标准、配置标准和技术参数;
5.2验收时应清点数量,确认外观是否完好,随车设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甲方验收人员对交付车辆的颜色、外观、数量、型号、随车物品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在车辆交接验收单中载明。
第五条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承担
6.1验收合格的合同车辆的所有权在甲方验收合格之后转移给甲方。
6.2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的,合同车辆自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由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时起,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甲方承担;
6.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车辆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合同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条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
7.1乙方应按照随车所附的东风日产《使用维护说明书》提供售后服务,乙方授权其指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对合同车辆提供售后服务。
乙方对其指定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2乙方对合同车辆提供自交付之日起[3]年或[行驶100000公里](先到为准)的整车质量保修。
合同车辆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制造、装配缺陷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按照随车所附的东风日产《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有关质量保修规定处理。
7.3甲方及其实际使用合同车辆的人员,如违反东风日产《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造成合同车辆的损坏或故障,则不能获得质量保修服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8.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金额支付合同价款,则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该项违约责任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8.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向甲方交货,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交货货款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
如果乙方逾期13个自然日仍未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就逾期交货的部分车辆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因厂家排产或车型停产等特殊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而定。
8.4如因甲方未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结算材料,导致乙方厂家核销返利未能到账,甲方需承担乙方返利损失。
第八条联系方式
9.1甲、乙双方应指定专门联系人以接收对方的通知及回复或向对方发出通知及回复。
9.2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
一方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账号,应在拟变更的3日前将变更事项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甲方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联系人:
地址:
杭州拱墅区东教路629号
邮政编码:
310015
电话:
0571-56036669
第九条保密义务
10.1双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各种相对方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
10.2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所受领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对方或在对方监督下予以销毁。
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
10.3如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补足该差额部分。
10.4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
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11.2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到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对未尽本项责任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3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3.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采购 意向 协议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