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校对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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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校对及
公文处理的程序及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吴桂均
公文定义:
公文,即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公务活动中传达意图、联系事务、交流信息、记录情况等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成文性文字材料。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公文涵盖通用公文和专业公文;狭义公文特指党政机关法定性公文(党的机关14种,政府机关13种)
“党的机关公文”定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条阐明“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处理的程序
(一)公文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1、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按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
(1)实事求是:
按照公文内容,该拟办的要拟办,该送阅的要送阅,该存档的要存档。
特别是在发文工作中,应该发的要发,能不发的坚决不发。
(2)按行文机关要求:
行文机关要求文件发至哪级,就发至那级;该传达至什么范围,就传达至什么范围。
(3)按公文处理规定:
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如办理请示件应请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的或送本单位领导审批的,就应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送领导审批,办文人员不能自作主张。
特别是对涉及领导题词、活动等文电,要按规定把好关,不能凭办文人员的感情从事,关系好的就积极去办,没有关系的就靠边站。
2、公文处理要坚持依法行文、集中管理、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的要求。
(1)依法行文:
发文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内部不具法人资格的下设部门对外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办公室根据授权除外),必须在作者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发公文(越权制发无效),擅自制发公文、伪造公文是违法犯罪行为。
公文的内容要合法。
公文的文种和制发程序要合乎规定(如须经本机关领导签发或经会议通过)。
(2)集中管理:
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私自签收、拆取、保存公文)。
要建立并执行统一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如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保密、归档等制度)。
(3)准确及时:
登记和办理要准确,防止发生错误,该送的领导和部门都要送到。
公文拟办意见要准确,公文拟稿要体现发文机关决策、反映领导意图。
公文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特别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急件,党委、政府的重要文电和领导的重要批示,都不能拖延,除了要不断提高公文处理人员的素质外,还要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4)安全保密:
公文传递要符合规定,如密件要包装密封,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市委办设有机关文件交换站,市级机关在市内传送机密级、秘密级文件,可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区县可参照)。
如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密级公文,必须有加密措施,密码电报不得明传,密电密复,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公文传阅要保密,如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密级公文的复制要按规定审批。
如密级公文存贮在微机上,要有相应的保密措施等。
(二)公文处理的基本程序
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两类。
1、收文处理:
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类。
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为阅件;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的公文为办件。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1)阅件办理关键是确定分送范围。
什么样的阅件,分送什么范围的领导,都应根据阅件的内容来确定,不漏送,不错送,不扩大范围送。
办文人员应对领导的分工、职能部门的职责有明确的了解,才能使阅件范围的确定恰到好处,既不多增加领导阅文负担,又确保领导阅读到应该阅读的文件。
分送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分送要保证阅读范围内的每个人都能看到文件,在文件份数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每人一份;在份数较少的情况下,首先分送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可组织传阅。
分送阅件应当使领导知道这个文件分送了哪些领导和部门,便于领导对文件作出批示。
传阅件一般按领导的排序由前向后传送,从主要领导开始,依次传下去。
如上级文件和上级领导对本地、本部门工作的批示,均应先送主要领导阅示。
传批件一般按领导的排序由后向前传送,从分管领导开始,再传至主要领导。
如下级机关的请示、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先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审批后,最后送主要领导审定。
传阅中要掌握文件的运转速度和去向,遇有领导外出时,应在传阅单上注明,不要使阅件在半路受阻,并注意待领导回来后适时送阅。
(2)办件办理关键是要提出正确的拟办意见。
要求办文人员一是要掌握来文内容,搞清请示事项。
如请示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有几项,理由有几条,是否符合“一文一事”。
二是查找档案资料,对照先例比较。
如干部任免、党纪处分、纪念活动、领导题词等,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从以往的档案中找到类似的办理的程序和结果。
如纪念领导人九十诞辰,可查一下纪念八十诞辰是怎么办理的,有多大的规模,也可以找同一类别的领导人诞辰是怎么进行的。
又如有些事情,前几年没有批准,现在又报来了,就要清楚以前的办理情况和原因。
把这些有关材料复印或摘录下来,供领导决策参考是非常有益的,同时也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是把握政策规定,领会领导意图。
办文人员要有政治头脑,有政策水平,有主见。
可以说,凡是向上级请示的问题,都希望上级能按请示中的意图给予答复。
这种情况下,提拟办意见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从全局上考虑问题,按政策规定办。
如修建纪念设施问题,区县委请示市委,市委可请宣传部提出意见,市委宣传部的意见经市委同意后再以市委名义上报省委审批。
如干部处分问题,一般都应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同时,也要了解领导意图,如请示中事项已与领导衔接过或领导已有意见的,则应送领导审示或按领导意见办。
四是尊重部门意见,注意协商协调。
一般情况下,请示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请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如经费涉及财政部门,干部问题涉及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问题涉及编办等,原则上应采纳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如有些问题不一致,应经过协调协商,提供给领导的是一个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建议。
如协调的不一致,则应将各方意见和理由列出,报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是意见有根有据,用语规范准确。
按照以上要求提出的拟办意见都应有依据,为什么同意这一条、不同意那一条要说得清楚、明白,便于领导决策时参考。
同时因为是拟办意见,要送领导审批的,应注意用语规范准确。
如用“我们建议”而不用“我们同意”,说“我们倾向于第几方案”而不说“我们赞成第几方案”。
2、发文处理:
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在正式印发前,应当由文秘部门复核,也即核发。
核发的重点是:
(1)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一是看审批权限是否准确;二是审批的领导人有无遗漏。
如市委文件应有市委领导签发,市委办公室文件应有市委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市委领导签发。
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应请每个部门的领导审签。
(2)公文清样的格式是否合乎规定。
版头与发文机关是否一致,文种是否适当,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印章、附件、主题词、印制版记等要素是否完整、齐全,做到该有的不漏,不该有的不加。
(3)纸质文件登记、印制、分发和公文网上交换。
(另讲)
(三)市委办公室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1、市委、市委办公室文件现有版头及适用范围。
主要有6种:
(展示标准版头样)
(1)中共宜宾市委文件(宜委发〔20××〕××号)主要用于以市委名义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工作(决定、规定、指示、意见),颁布条例,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公文等。
中共宜宾市委文件
★
(2)中共宜宾市委员会()(宜委〔20××〕××号)用于市委成立、调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对下级机关和市级部门请示的批复,通知、通报重要事项等。
中国共产党宜宾市委员会()
★
(3)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文件(宜委办〔20××〕××号)用于市委办公室根据市委授权贯彻市委和上级党委办公室的指示、决定、规定、意见,部署工作,转发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等。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文件
★
(4)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办〔20××〕××号)用于市委办公室根据市委授权成立、调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向上级机关的报告、请示,答复下级党委和市级部门的请示,部署市委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情况等。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
(5)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办函〔20××〕××号)用于发布会议通知,与市级部门、下级机关和无隶属关系的有关单位联系、商洽有关工作等。
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6)《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市委及其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的特定范围内的会议主要精神和约定事项。
会议纪要
2、市委办公室发文的有关规定。
(1)严格控制文件数量。
“七不发”:
控制和减少党政联合行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政府行文。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委名义发文。
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行文。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发到县一级的文件,无新的内容,不再另行文。
可采用电报、电话布置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再行文。
经市委批准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的市委决议、决定、规定、指示、通知等,不另行文。
各地、各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一般性请示,以电话或印送领导批示方式回复,不再行文批复。
会议上已部署的工作和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会议文件的,一般不再行文。
(2)严格报送程序。
各地、各部门凡需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均应将代拟稿送市委办公室秘书科按程序办理,一般不直送市委领导或市委办公室领导。
凡需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属党委部门和群团组织起草的,将代拟稿送市委办公室秘书科,市委办公室先办理。
属政府部门起草的,将代拟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市政府办公室先办理。
代拟稿应打印,并有报送说明和有关附件材料。
报送说明应写明拟稿原因、过程、时限要求等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材料要齐全,如上级机关下发的同一主题文件、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征求部门意见的情况等。
(3)严格审批程序。
起草单位→市委办秘书科→市委办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或市府办会签)→分管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委秘书长→分管市委副书记(或市长)→市委书记。
党政联合行文由市委办公室印发。
其中市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的,经市委办公室核稿,转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市政府领导会签后,再由市委办公室送市委领导签发。
由市政府部门起草的,经市政府办公室核稿,转市委办公室核稿,再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返回市委办,最后由市委领导签发。
3、市委办公室收文办理的有关规定。
(1)党政分工的原则。
各地、各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文件,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如需同时送市委、市政府,主送单位应当写“市委、市政府”。
一般来说,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市委:
市委(市委领导或市委文件)明确要求报送的,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市委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市委领导批示的措施和情况,本地、本部门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报告、半年情况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突发事件等)。
上报的请示,需市委审批但需要市政府了解的,主送单位应当写“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并答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送市政府领导;需市政府审批但需要市委了解的,主送单位应当写“市政府并报市委”,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并答复,市委办公室负责送市委领导。
给市委的请示、报告,均统一送市委办公室秘书科,请示5份,报告20份(报告一般送市委各常委、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给市政府的由报送单位另送。
(2)归口报送的原则。
凡报送市委和市委办公室的文件一律交市委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文,统一办理,不得直送市委或市委办公室领导(市委领导要求直送的除外),也不得在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个人。
(宜委办[2004]66号对公文报送程序又进行了重申)
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简报,应当少而精,一般只报送一种简报。
区县委和市级各部门的下属单位的简报,不能报送市委、市政府。
报送市委、市政府的非密级请示、报告,在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应通过宜宾党政网“公文交换中心”报送电子公文。
(3)及时办理的原则。
各地、各部门报市委的请示,我们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办理过程中,市委办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有关承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返回市委办公室。
属具体业务问题,请有关承办部门答复来文单位,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委办公室。
涉及几个部门的,应指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提出统一意见。
需市委审批的,由市委办公室秘书科按办文程序报分管市委领导或市委主要领导审批(会议研究)。
二、公文校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文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关键环节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
”《条例》第二十条又规定: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
”
公文起草是保证公文质量的基础工作;公文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关键环节。
如果我们文秘人员的工作没有做好,就会加大领导审批公文的难度和工作量;如果由于领导工作太忙,签发了不成熟的公文,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对我们的事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所以说,公文校核是确保公文质量的关键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文校核工作比公文起草工作更重要。
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包括为党委、政府起草的代拟稿,应当由部门办公室(综合科或秘书科)进行校核把关,保证公文一个口子出,这也是《条例》所要求的。
不能由业务科(室)起草后直接交领导签发,或将代拟稿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公文校核的内容《条例》第十八条列了6个方面,我把它归纳为把好“四关”,即行文关、格式关、文字关和内容关。
(一)把好行文关
这是需要把好的第一道关,首先解决发不发的问题。
1、行文的总原则: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我们要按照这个规定,认真审核每一件公文,切实把好这第一关。
2、党的机关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1)行文关系
A、上下级之间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B、上下级之间业务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C、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关系。
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还应从法理学、行政管理学和党的执政地位去认识。
比如政法委与法、检,人大与政府等。
(2)行文方式
A、上行文:
下级机关、组织向上级机关、组织的行文。
①逐级上行文:
下级机关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②多级同时上行文:
下级机关同时向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机关行文。
主要用于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
③越级上行文:
下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机关直至中央行文。
一般用于揭发、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特殊情况。
注意事项: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机关阅知,可以抄送;请示应一文一事;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应协商一致;请示件不能直送领导;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B、下行文:
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
①逐级下行文:
上级机关对直接下级机关行文。
②多级下行文:
上级机关直接行文到下属几级机关。
注意事项:
党委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权范围行文;部门之间对同一问题未取得一致意见,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C、平行文:
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一般用“函”行文。
D、联合行文:
两个以上平行机关之间就同一事项联合发文。
E、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要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不应该发文而要求发文的有以下3种情况:
一是主观上想更好地推动工作。
认为这项工作很重要,要求提高发文的挡次。
本来可部门发文的,要求市委或市政府发文;本来应政府发文的,要求党委、政府联合行文。
二是为扩大本单位本部门的影响。
有的工作往往只涉及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是局部的事情,但行文时把文件到处发(扩大主送和抄送范围)。
三是部门利益。
在文件中夹带“私货”。
公文是要充分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而不是起草单位的意图。
所以部门送来的代拟稿,部门意图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的意图,需严格把关。
(二)把好内容关
顾名思义,就是对公文的内容严格把关,包括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我理解,就是对公文内容是否有实质性的改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公文起草的延续,是形成公文最重要的环节。
内容把关要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政策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公文校核要看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①党章。
②党的决定。
如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③上级机关文件,特别注意同类文件。
④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江泽民“七·一”讲话、“五·三一”讲话,胡锦涛“七·一”讲话。
⑤本机关以前发的文件。
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⑥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避免部门之间政策规定“冲撞”。
2、符合法律、法规
《宪法》第五条规定(2004年3月14日修正本):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因此,各级机关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去阐述和反映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今年4月2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纲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经济领域的很多东西还得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在公文校核中碰到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而我们自己又拿不准的,多向法制部门的同志请教,或先请法制部门把关。
3、主题鲜明
主题是公文加以阐述的中心,是内容的灵魂。
一个公文只有一个主题,主题是公文全部内容的支撑点,公文内容根据主题确定,公文论述围绕主题展开。
内容杂乱,主题就无法突出,内容是鉴别主题是否鲜明的主要标准。
(案例2)
主题是否鲜明不是很好把握。
这主要看是否完善、准确地体现了发文机关的意图。
如果体现了发文机关的意图,突出了行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达到了行文机关的要求,就可以说主题是鲜明的。
4、内容完善
一般地讲,公文要提出问题,论述问题,解决问题,在内容上形成一个整体。
内容完整,受文单位就能完整地理解行文机关意图,就能全面地按公文要求去办。
公文内容不完整的表现有:
提出这个问题,论述的却是另一个问题;有上文、无下文,有情况、无分析,有要求、无措施,或者事情只讲了一半,或者交代不清楚等都属于内容不完善。
5、判断准确
公文中的判断主要有3种:
①情况判断。
如形势判断、成绩和缺点判断、问题判断等。
②性质判断。
即事物的定性分析,如正确还是错误,人民内部矛盾或是敌我矛盾,违纪还是违法等。
③量的判断。
如多数与少数,比例判断等。
判断准确,要求判断符合客观情况、符合逻辑、并且表述鲜明。
同时,判断用词用语要恰如其分,掌握分寸,该两面说的不要说一面,该加强限制的词不能随便去掉,不能模棱两可、含混其词甚至出现歧义。
6、材料真实
材料真实,是指公文所依据、所引用的材料来源可靠,内容翔实,准确无误,没有水份。
人物、事件、时间、地点、数字等,都是确切的,没有移花接木、添枝加叶,也没有人为编造和虚构。
如果材料不真实,公文中的观点就站不住脚,公文就难以成立。
(案例4)
上述对内容校核的6个方面,在具体审核把关时,发现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如既不符合政策、法律,主题也不鲜明;内容不完善,判断也不准确等。
因此,在公文内容把关上应特别注意以下3点:
①对实质内容修改后,应返回起草部门(科室)征求意见;对自己拿不准的,如对涉及机构、资金、职级等敏感问题,应请有关部门拿出书面意见。
②有争议的问题请领导裁定。
A:
职能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将两方或多方的观点提出来,也可加上我们自己的观点,请领导审定。
B:
起草部门与我们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内容比较重大的,请领导审定。
③有签发权的领导包括最高领导审批后,仍可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对领导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再呈领导审批。
(三)把好格式关
公文的格式是公文的外观形式。
格式把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文种选择。
党的机关公文的常用种类:
《条例》只规定了14种,今天我们讲16种。
(1)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3)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4)意见:
用于对重要课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5)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同知的事项。
(6)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7)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策和或者重大事件。
(8)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11)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12)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3)(14)办法、细则(《条例》对此未作规定):
用于对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委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15)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16)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文种比较:
(1)同一名称的文种在不同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政府的函可作批复用)
(2)文种独立性不同。
法规类文种尽管单独成类,但很少单独使用,一般组合使用。
(3)功能相同或相似但使用文种不同。
(决定与意见,通知与通告等)
(4)请示与报告的异同:
A、共同点:
行文方向一致;报送要求一样;签署形式一样。
B、区别:
行文目的不同;行文时限不同;结束语不同。
2、用纸格式。
3、文面格式。
《条例》和《细则》第三章规定了18个要素。
对照标准公文进行讲解。
份号:
密级:
紧急程度:
中国共产党宜宾市委员会(文种)
发文字号签发人:
★
(横隔线)
标题
(发文机关+主题+文种)
主送:
正文
附件:
发文机关署名(印章)
成文日期
(印发传达范围)
主题词:
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印发份数)
4、排版、印刷与装订格式。
(四)把好文字关
把好文字关是对文秘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是公文校核中最基础、也非常重要的环节。
我认为公文对语言和文字的运用,总的要求是8个字,即准确、简明、规范、朴实。
1、准确:
这是公文的性质决定的,必须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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