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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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X〕22号):
二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XX〕7号):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2.
办理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XX〕51号)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2%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2、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人社发〔2018〕215号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帐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原则。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3.
办理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纳手续
1、《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44号);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XX]11号)。
第二条、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3、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第三条: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造价的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4.
外国人就业证挂失、补办或换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20XX〕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5.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XX〕59号):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XX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2.《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XX〕53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7.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XX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
社会保障卡办理及发放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47号)第一章第三条: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XX〕104号)第四点: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制定社会保障卡规范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负责省本级制卡所需信息的采集、清洗、比对工作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协调社会保障卡跨市使用,指导各级社会保障卡系统的正常维护和运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9.
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10.
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代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级代发补贴社保部门应根据提供的发放信息,负责确定生活补贴代发银行,收集补贴领取人的银行账号,在确认财政补贴资金和当期补贴明细资金汇总额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将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代发银行,督促银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领取人员银行卡折。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1.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XX〕193号)第二条:
1、丧葬补助费:
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XX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XX]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
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2.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XX〕8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XX〕37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要将常规性报告和定期集中认证有机结合起来,构筑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3.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91号)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4.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5.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6.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1.《关于如何处理重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XX〕73号):
有两个及以上个人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的,按照就搞原则保留其中较高的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其它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20XX〕14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13号部长令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个人出境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7.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8.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引进外国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19.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
1.《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XX〕257号):
二、做好有关证书的换、补发工作。
请各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XX〕176号)要求,认真审核考生的申办材料,对于满足换、补发条件的,按考试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和考生的申办材料一并报省人事考试院。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XX〕176号):
三、及时办理补(换)证手续
(一)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省直单位人员直接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原件;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3.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各市对申请补(换)发证书人员须认真审核并进行登记,将补(换)发证书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3)或《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表格等统一报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引进外国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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