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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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操作实务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操作实务
201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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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教材力求“免、抵、退”税体系的完整,又不失对疑难问题的重点辨析;即采用必要的图表等表述手段,又辅以适当的事例说明。
省局顾海裕巡视员和郭吉毅副局长对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具体参加本教材编写的有赵莲珍、宋永信、尹道举、贺照耀、周小鹏、王希凤、韩昕、周杰、巩超、许兰革、靳炫、张伟、商永亮、王键等。
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烟台市国税局、潍坊市国税局、济宁市国税局、滨州市国税局给予了大力支持。
由于受时间和编辑水平所限,加之“免、抵、退”税办法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之中,错误和不妥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4年4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附 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90号)
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012号)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年7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9日财税字[1998]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国税函[1998]4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财税字[199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1998年9月3日国税函[1998]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6日国税函[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国税明电[199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2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免、抵”税调库情况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财监字[1998]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
第一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997年1月1日,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地区仍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了“先征后退”的办法。
随着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逐步到位,“金税工程”的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WTO和防范骗税的要求,国家针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暴露出的问题,决定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并在认真总结过去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恢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简介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收购”三种办法。
(一)“先征后退”办法
“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狭义的“先征后退”仅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办法。
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
具体地讲,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应抵扣的税额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
(三)“免税采购”办法
“免税采购”办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正逐步被一些国家所采纳。
“免税采购”是指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或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含国产和进口的原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或海关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以不含税价格购进出口后,也不实行退税。
上述三种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各有利弊,因此每个国家在选择其所适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时,必须实事求是,结合其基本国情,并充分考虑财税体制、出口主体结构、执法队伍状况和管理手段等因素。
目前我国对不同的出口企业(或货物)实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对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先征后退”(既现行的“免、退”办法)的办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卷烟出口试行“免税采购”的办法。
二、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意义
(一)“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存在缺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先征后退”办法的实行,在税制改革初期,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保障税收和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先征后退”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扩大外贸出口和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退税管理脱节。
“先征后退”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客观上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也无法管征税的格局。
在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虽然税务机关在加强征退税衔接方面制定了一些办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函调、专用税票制度,出口货物征税确认、自产货物确认制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征、退税信息交流不畅,仍然难以避免多征少退、少征多退甚至未征也退的现象。
2、增加出口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扩大出口。
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付企业,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增加了企业财务费用,影响了企业扩大出口。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行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但由于贷款利息的增加,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贴息)。
同时,由于内资企业需按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征税有悖税法。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为了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在间接税(价外税)的制度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本身就是不含税价,对其征税再退税(自营出口工业企业)有悖我国税法。
4、退税现金流过于庞大,容易诱发出口骗税。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客观上也造成了退税规模日趋庞大。
在现有财政体制下,退税占税收及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中央财政势必难以承受,同时庞大的退税现金流量在客观上也容易诱发出口骗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从“先征后退”办法过渡为“免、抵、退”税办法,不仅仅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其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
“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当今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无疑具有其科学性和先进性。
1、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大经贸、集团化、实业化。
外贸经营方式要逐步实现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
“免、抵、退”税办法正是秉承了外贸体制改革精神,从促进生产企业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角度来推行和实施的。
同时,“免、抵、退”税办法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行办法,符合国际惯例,更易于被国外客商所接受,更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耗用的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直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按月到退税部门审批退税。
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同时,由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免征,附加在这部分增值税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可以免征,也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有利于强化征、退税衔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
“免、抵、退”办法的一大优点就是征、退一体化,征、退税密不可分。
征税部门既管征也管退,对企业情况能够比较了解,因此执行政策容易统一,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工业企业自营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征、退虽然在空间做到了一体化,但由于征、退仍然由两个部门管理,因此征、退税的衔接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4、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压力。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税额无需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应退税额大大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
总之,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适应了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防范骗税,促进外贸出口。
三、“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背景及过程
“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出口退税做法,其优点是勿庸置疑的。
但“免、抵、退”税办法涉及多方经济利益的重新分割与调整,在推行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31号文件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出口会计核算与内销会计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实行“免、退”办法,即免征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退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划分不清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由于税制改革初期,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有效防止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1995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
(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1997年国务院以国发[1997]08号文件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由于办法本身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也不够到位,因此该办法自出台以来一直推行不力,大多数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和生产企业积极性不高,实际上全国只有少数地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针对当前出口退税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全国打击骗税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在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下决心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分步骤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纳入“免、抵、退”税范围;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本环节或前移到生产环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2]7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2]11号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的责任,为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提供了规范性操作程序。
四、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一)“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从整体看,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计征入库,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2、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计税依据为流转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计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必负担这部分增值税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企业减少了这部分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
3、出口货物退税相对及时,减少企业财务费用,有利于生产资金的循环与周转。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首先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从企业资金的动向看,当月实现的应退税款当月就可以获得退付,不须再经过繁琐的审批退付手续,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
其次,抵扣后仍需办理退税的,由于中央财政承担能力的提高,也不会再出现因退税计划不足而使退税严重滞后的现象,可以有力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免、抵、退”税对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
1、“免、抵”调库与退税指标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财政利益。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共享税,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免、抵、退”税办法减少了企业外销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也就减少了地方这部分25%的财政分成。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因此,客观上也影响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超基数返还收入。
为了减少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中央财政采取了对“免、抵”税调库的方法。
但由于财政部门将“免、抵”税调库与退税指标挂钩,如果退税指标不足,势必出现企业日常出口已按规定予以“免、抵”税,年底由于没有退税指标而无法调库,中央财政拖欠地方财政财力的状况。
因此,在当前国家对出口退税指标缺乏刚性预算约束,退税指标期望值较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由于担心其财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普遍对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积极性不高。
2、“免、抵”调库不及时以及手续繁琐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现行“免、抵”调库办法虽然采取按月办理,但受出口单证收集时间的制约,同时还受退税指标的约束,客观上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3、影响地方财政的“两税“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客观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推行该办法的力度。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得到了“免、抵、退”,因此,对生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也就自然消失。
这部分收入从全国来看数字较小,影响不大,但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经纳入了地方财政预算,因此对个别地区财政收支的影响是重大的。
可见,“免、抵、退”税办法的实行,对地方利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改革和完善“免、抵、退”税办法的基本思路
鉴于上述问题,全面推行或落实“免、抵、退”税办法应尽快切实解决以下问题。
1、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办法,强化出口退税的预算约束,确保每年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于出口货物的退税上;税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搞好出口退税计划的分析、测算、提报、分配,努力解决退税指标不足的突出矛盾,为外贸出口和“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和落实创造宽松的环境。
2、以文件形式规范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及回收,督促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以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同时,要简化调库手续,采取金库按月凭国税部门批准数调库,年底凭国税部门清算数调库,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适当抽查的做法。
3、对影响地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该部分收入是否征、免由当地政府视地方财力自行确定。
4、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下达与“免、抵、退”税办法相配套的规范会计处理规定。
5、尽快研究开发与“免、抵、退”税办法相适应的退税申报、审核及监控软件和税收征管软件,推动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研究制定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明确征、退税职责,堵塞漏洞,简化手续;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与退税有关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充实、调整基层(县级)退税人员。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第一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
(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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