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混凝土箱涵质量管理规程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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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混凝土箱涵质量管理规程修改版
DB510XXX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XXX/TXXX-2018
预制混凝土管廊(箱涵)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8年月日发布2018年月日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主编单位: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四川国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建材科学研究院、市政设计院。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责任人。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刘川、四川国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
四川华西绿舍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市德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泰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合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泉继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刘川、江成贵、何国惠、陈波、杨宇聪、李骏骁/赵中文、刘汉坤、陈明轩、周玉勇、严林刘保友、韩洲、蒲彩龙、魏龙、吴贤俊、罗龙聪、白钟毅等
本规程由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目次
1总则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符号
4质量管理机构
5质量管理制度
6试验与检验
7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8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9出厂成品的质量管理
10附录
预制混凝土管廊(箱涵)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加强预制管廊(箱涵)制造企业的管理,保证和稳定预制管廊(箱涵)的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混凝土制品的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区域内所有生产预制管廊(箱涵)的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1.3管廊(箱涵)制造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GB/T19001idt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其有效运行。
预制混凝土管廊(箱涵)制造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
1.4最高管理者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528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
GB/T531-92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
GB700碳素结构钢
GB748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T1596用于水泥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682硫化橡胶低温脆性单试样法
GB/T2651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GB/T3672模压、压出和压延实心橡胶制品的尺寸公差
GB/T7759硫化橡胶热塑性橡胶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测定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T13788冷轧带肋钢筋
GB/T14684建筑用砂
GB/T14685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9001idt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GB5066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DB510100/T-204预制混凝土箱涵
GBJ107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与评定
JGJ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1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335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
DL/T514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ASTMD297橡胶制品——化学分析标准试验方法
ASTMD395橡胶特性——压缩永久变形标准试验方法
ASTMD412硫化橡胶、热塑橡胶的热塑弹性张力标准试验方法
ASTMD572橡胶受热及氧化老化标准试验方法
ASTMD573橡胶在空气炉中老化标准试验方法
ASTMD2240橡胶硬度标准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制混凝土管廊(箱涵)Precastconcreteboxculvert
采用混凝土、钢筋等预制而成的钢筋混凝土箱型式异型构件,壁内配置有单层或多层钢筋骨架。
3.2
生产方案productionproject
管廊(箱涵)生产前制定生产计划、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码、运输等方案
4质量管理机构
4.1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4.1.1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部门和设立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
4.1.2质量管理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生产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4.1.3企业质检机构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4.2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4.2.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2.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2.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2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4.2.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4.2.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4.2.7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4.4.8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4.3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4.3.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部门得到有效运行;
4.3.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4.3.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要求;
4.3.4完成本部门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4.4质检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4.1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4.4.2出厂产品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厂。
4.4.3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4.4.4试验研究:
根据原材料、配筋率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4.4.5质检机构具有产品出厂的决定权。
4.5质检机构人员配备
4.5.1质检机构应配备专门负责人、试验及检验人员、统计及检验等人员。
企业根据生产具体情况其配备试验及检验人员的人数应不宜低于3人。
4.5.2试验与检验人员任职要求
质量统计人员:
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产品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试验及检验人员: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的岗位资格证书。
5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1idtISO9001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件。
5.1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5.1.1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5.1.2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5.1.3检验和试验设备的管理制度
5.1.4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5.1.5文件管理制度。
5.1.6样品管理制度。
5.1.7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5.1.8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5.1.9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5.1.10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5.1.11出厂产品的合格确认制度。
5.2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5.2.1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2.2仪器设备必须按箱(管)涵相关标准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5.2.3化学试剂应根据原材料检验项目的需求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处置措施。
5.3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
5.3.1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
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台帐应长期保存。
5.3.2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改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或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质检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5.3.3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5.4人员培训和考核
5.4.1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期实施。
5.4.2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6检验、试验的能力和条件
6.1企业应具备下列规定的能力:
6.1.1水泥、砂、石、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钢材等原、辅助材料的进厂质量检验、试验的能力;
6.1.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验证试验的能力;
6.1.3半成品检验项目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钢筋加工质量、钢筋骨架质量及其设置位置、预埋件质量及其设置位置、预留孔洞尺寸及其设置位置、箱(管)涵外观缺陷)的能力;
6.1.4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抗压强度、抗渗等试验、检验的能力;
6.1.5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内水压力、保护层厚度)的能力。
6.2企业配置的检验、试验设备、设施应达到下列条件
6.2.1砂、石、水泥、钢材、外加剂检验和混凝土成型试验室面积不小于100m2,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原材料检验、试验设备应满足《建筑用砂-GB/T14684》、《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748》、《碳素结构钢-GB700》、《混凝土外加剂GB8076》以及产品标准规定要求。
6.2.2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15m2,环境条件满足温度(20±2)℃,湿度大于95%的要求。
应用混凝土试件养护架存放试块。
6.2.3钢材和混凝土性能检验室面积不小于20m2,环境条件满足(20±5)℃要求。
万能材料试验机应满足GB/T2611、GB/T16491-2008、GB/T16826的标准要求。
6.3主要检验、试验设备清单
见附录:
预制混凝土箱(管)涵实验设备清单。
7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7.1采购
7.1.1应制定采购原料、辅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7.1.2应对原料、辅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主要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对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经营诚信情况进行评价;
7.1.2.2对产品质量、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方面量化评价;
7.1.2.3评价通常1年不少于1次;
7.1.2.4通过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并拟定合格供应商名录。
主要大宗材料应从合格供应商采购。
采购应制定采购计划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
7.2进厂验收
质检部门必须对采购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
材料进厂验收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应取样复检,复检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原材料复检项目
主要原材料
复检项目
细集料
含泥量、细度模数、级配、泥块含量、堆积密度、石粉含量
粗集料
含泥量、最大粒径、粒径范围、级配、泥块含量、堆积密度、压碎值、针片状
水泥
安定性、胶砂强度、凝结时间、细度
钢材
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屈强比
钢筋连接套筒
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尺寸偏差、外观
外加剂
减水率、氯离子含量、与水泥适应性
粉煤灰
细度、三氧化硫含量、游离氧化钙含量
矿渣粉
比表面积、活性指数、三氧化硫含量
胶圈
硬度、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体积膨胀倍率
7.3现场管理
7.3.1水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场水泥应有水泥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水泥应无结块,进厂日期不得超过生产日期2个月;
b)水泥贮存采用罐存,按厂家、品种、强度等级、批次分仓贮存,不得混存;
c)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或使用日期超过生产日期2个月,应复检其强度等级、凝结时间,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d)标识生产日期、品种、强度等级、检验状态。
7.3.2集料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砂、石应按规格、批次分开堆放在坚硬地坪上,不得混有杂草、树叶、泥土等;
b)标识规格型号、检验状态。
c)堆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
d)堆场应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遮盖棚。
7.3.3钢材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场钢材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产品上保持标牌完整,钢筋表面不应有明显的伤痕、锈蚀和油污;
b)钢材宜存放于室内,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堆放,并有防雨防潮措施;
c)标识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验状态。
7.3.4掺合料(粉煤灰、矿粉、硅灰等)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场掺合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掺合料应无结块;
b)掺合料应按要求存储;
c)标识品种、规格、检验状态。
7.3.5外加剂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场外加剂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液体外加剂应无沉淀、凝聚现象,粉剂外加剂无结块;
b)外加剂贮存时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批次分别贮存,不得混存;
c)贮存期不得超过生产厂家的规定;
d)标识生产日期、品种、规格、检验状态。
8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点和管廊(箱涵)质量检验要求。
8.1.2应建立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明确不合格品的评定、处置的职责和权限,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8.1.3应记录并保存生产台账,并应建立管廊(箱涵)生产过程的可追溯信息档案,信息档案管理宜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
8.2生产准备
8.2.1管廊(箱涵)首次生产前应审核管廊(箱涵)加工图(含结构图、配筋图等)。
8.2.2管廊(箱涵)首次生产前应进行技术交底。
8.2.3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
生产计划、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码、运输方案等)
8.3生产设备和工装
8.3.1应建立设备和工装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采购、性能验收要求;
b)生产设备和工装的安装、调试要求;
c)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重大维修、修复后性能验收要求;
d)设备和工装的档案管理要求。
8.3.2应建立设备和工装维护保养制度,并有效实施。
维护保养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设备和工装的检查、保养操作规程;
b)计量设备和器具检定或校准制度;
c)主要设备和工装的修复和报废管理制度。
8.4模具与脱模剂
8.4.1模具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并满足稳定性的要求,保证管廊(箱涵)生产时能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工作荷载而不影响生产和产品质量。
8.4.2模具设计应充分考虑通用性,提高模具使用效率。
8.4.3模具应构造简单、装拆灵活、搬运方便,便于脱模剂的涂刷、钢筋入模、混凝土浇筑和清理养护。
8.4.4模具尺寸应准确,其模具精度应高于产品精度要求,接缝或合缝应平整,不得漏浆。
8.4.5模具应按模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和保养,不得强拼强拆。
8.4.6应保存模具设计图纸、模具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以及模具检验资料。
8.4.7模具的管理与验收应符合相关规定。
8.4.8脱模剂不得对模具产生伤害;不得影响混凝土质量和管廊(箱涵)外观质量;不得影响脱模后管廊(箱涵)表面的后期装饰;涂刷应薄而均匀,满足脱模要求。
8.5钢筋和预埋件
8.5.1管廊(箱涵)所使用的钢筋、配件和埋件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及加工等应符合标准图集或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
8.5.2钢筋加工、钢筋骨架制作的工艺及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钢筋骨架成型宜采用专用成型架绑扎或焊接成型,钢筋弯制、钢筋调直、箍筋、拉筋末端弯钩、钢筋接头设置、钢筋绑扎、钢筋安装、预应力筋制作与安装、预应力筋张拉与放张等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标准要求;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钢筋灌浆套筒连接应分别满足《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35)的标准要求。
8.5.3钢筋骨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5.4钢筋骨架成型后应及时检查并做好标识,标识应注明该骨架成型日期、型号或编号、制作班组、检验状态。
8.5.5钢筋骨架入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较大变形,产生较大变形时应及时修复。
8.5.6钢筋骨架应设置足够的垫块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
8.5.7外协加工的预埋件应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8.5.8预埋件应按加工图预先放置并固定。
预埋件规格、材质、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加工文件的要求。
8.5.9应记录并保存钢筋和预埋件的质量检测和检查资料。
8.6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8.6.1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配合比设计验证。
8.6.2混凝土的计量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定期对计量系统进行校检。
8.6.3应定期对配合比进行优化。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设计或验证配合比:
a)合同有特殊要求时;
b)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变化时;
c)生产大体积混凝土时;
d)停止使用超过半年的混凝土配合比重新使用前;
e)混凝土质量出现明显异常时。
8.6.4首次使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
8.6.5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一系列检查,内容包括:
a)钢筋骨架的标识、规格型号、数量等。
b)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c)模内尺寸、模板拼缝、模板支撑状态和配件;
d)隔离剂涂刷质量;
e)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位置;
f)预留孔洞、锚固区、局部加强构造等;
g)预埋的配件、埋件等的规格、数量、位置;
8.6.6混凝土浇筑过程
浇筑方式和浇筑程序应严格按管廊(箱涵)生产方案中关于生产工艺的具体要求控制。
8.6.7养护
管廊(箱涵)的混凝土养护应按养护制度或生产方案中关于养护工艺的要求控制;当采用蒸汽养护时,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烧蒸汽,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的时间及温度应严格控制。
采用常温养护时严格按照养护制度执行。
8.6.8取样
混凝土浇筑时,同一养护方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班应至少留3组试块,至少1组为标养试块,其余2组为同条件养护试块,试块强度作为脱模起吊、出厂时的强度依据。
8.6.9记录
应记录并保存部品成型的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测资料、隐蔽项目有关检测资料、混凝土浇筑记录、箱(管)涵养护记录等。
8.7脱模起吊与表面修补
8.7.1箱(管)涵的脱模起吊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管廊(箱涵)脱模起吊受力情况计算确定,且强度不应低于15MPa。
8.7.2管廊(箱涵)脱模前应通过同条件试块试验确定混凝土强度,对于舱体大、结构复杂等特殊管廊(箱涵),还须制定具体的脱模方案。
8.7.3混凝土预制构件脱模起吊前,应确认模具间的连接已完全拆除。
脱模后的管廊(箱涵)应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
管廊(箱涵)的主要外观质量缺陷根据其影响管廊(箱涵)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程度,可按表3规定划分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表2箱(管)涵主要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筋
箱(管)涵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孔洞
混凝土中孔洞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
箱(管)涵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夹渣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箱(管)涵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疏松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箱(管)涵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裂缝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箱(管)涵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箱(管)涵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清水混凝土箱(管)涵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箱(管)涵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箱(管)涵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污等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箱(管)涵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箱(管)涵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8.7.4管廊(箱涵)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修补工艺进行处理,并重新检验。
8.7.5管廊(箱涵)出现严重缺陷,且无法修补或经过修补后不能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应进行报废处理,应记录并保存管廊(箱涵)管报废资料。
8.8管廊(箱涵)接口
8.8.1接口表面不应有剥落、裂纹、压裂及对接口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缺陷。
8.8.2接口胶圈宜采用弹性橡胶密封圈、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发泡橡胶密封条,性能应符合GB/T21873-2008、GB18173.3、JC/T748的规定。
8.9场内运输
8.9.1管廊(箱涵)起吊出模后,达到设计强度的60%方可进行吊装、转运。
根据其尺寸及重量要求,采用专用运输工具进行场内转运,对于舱体大、造型复杂等特殊管廊(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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