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汇编.docx
- 文档编号:10607952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113
- 大小:42.33KB
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汇编.docx
《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汇编.docx(1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汇编
衡水市建设局
行政职权目录及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图编制的有关说明
一、行政职权目录按照权力类别主要分为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征收权、内部管理权和其他职权等9类。
二、清理工作遵循“四个印证”:
即与法律法规相印证;与单位部门职责相印证;与机构职能相印证;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印证。
三、进行清理排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和法定程序自上而下进行梳理;二是对工作人员实际职责和法定程序自下而上进行比较,使排查梳理出的职权客观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编制的每一条行政职权目录,都明确具体内容。
主要涉及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科室等。
五、对编制的行政职权目录,分别制定对应的工作流程图,逐条标明需提供的材料、工作流程、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具体责任人、投诉举报途径、监督电话、风险等级、风险责任、监督机制等内容。
六、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图中,红色为一级风险岗位,黄色为二级风险岗位,蓝色为三级风险岗位。
衡水市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
科室
备注
1
建筑(含市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监理科
2
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和第104项
主动公开
社会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城建科
3
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民航、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除外)三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建筑业科、城建科、建材办
省建设厅08年权力下发;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4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
行政确认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9日公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第16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城建科
1、企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北省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或者在“河北建设网”行政审批专栏下载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申报资料;2、企业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报所在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市区内企业直接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资料)。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核准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
主动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申报材料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原件并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确认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第38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建材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审查所报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齐全;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将通过审查的资料报省建设厅窗口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7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准(高级工除外)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七条;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冀建人[2003]13号);《河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施细则》(冀建人(2003)485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证书核准不收费,培训收取培训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项
市建设局培训中心
8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安监站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上报省建设厅。
9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
确认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城建科
10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行政确认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
依据补充: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37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招标办、监理科、勘察设计科、造价站、法制科。
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11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134号)第十三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05]23号)第三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备案
行政确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补充条款: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项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长期
不收费
勘察设计科
13
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3号)第十条;《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八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
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1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质监站、监理科
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15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核定及竣工结算备案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3)第三页3.2.4、第六页4.0.7、4.0.8;《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法审[2007]1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造价站
16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核备案
行政确认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18条、2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8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34条第
(一)项、第38条;依据补充: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安监站
1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九条;《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5号)第十一条;《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1】5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18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依据补充(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09】85号)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建管处
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19
施工许可前现场踏勘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主动
公开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建管处
20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备案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建材办
21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提交、招标文件备案及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行政确认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十二条、十九条、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招标办
22
外埠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企业进冀(市)备案
行政确认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三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监理科、造价站、招标办、建管处、城建科、装饰管理中心
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23
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涉及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备案、登记、公示
行政确认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建材办、节能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24
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备案审查
行政确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节能办
25
民用建筑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
行政确认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第十七条;《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第三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节能办
26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行政强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质监站、法制科
质监站采取停止施工(含局部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时,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法制科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强制措施的解除,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法制科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27
责令排除安全隐患或暂时停止施工指令书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3条、56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第(三)(四)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安监站、法制科
安监站采取停止施工(含局部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时,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法制科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强制措施的解除,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法制科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28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材料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6条第一款第(四)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安监站、法制科
安监站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法制科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强制措施的解除,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法制科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29
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10—14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建管处、装饰管理中心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0
对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五章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建管处、装饰管理中心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1
对违反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五章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建管处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2
对违反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35—41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五章;《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省人大3号)第21—24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勘察设计科、建管处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3
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4—77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8—13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建管处、质监站、勘察设计科、建材办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4
对违反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第五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五章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造价站、勘察设计科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5
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49—6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22—24条
主动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招标办、建管处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6
对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75、77、78、79、83、84、86、87、88、89、9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53—68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19—22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第11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1号)第39、40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安监站、建材办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7
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59条;《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13、14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17条至21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城建档案馆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8
对违反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七十六、七十九、八十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35—44条;《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第16—18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25—27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节能办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39
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第40—45条
主动
公开
适当范围
随时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城建科
依各自职能分别实施,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和衡水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及一般程序流程图执行。
40
对全市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各执法科室、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依各自职能依法分别实施
日常执法;
41
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
监督
检查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子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子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子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子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3]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建设部建法字[1993]第105号)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法制科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大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的调查、查询和调阅权;督促履行或限期执行法定职责;提请依法变更、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案件督查权;提请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报送。
42
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造价信息
行政指导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市建设局造价站
43
村镇建设管理
行政指导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第二款;《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公告第86号)第四条第二款;《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七条第二款
主动
公开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村镇科
4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省政府令〔2007〕第5号)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22号);
主动
公开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每平方米10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22号)
市建设局节能办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直接收取;
45
财务支配
内部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7年《衡水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主动
公开
内部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市建设局办公室
46
政府信息公开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主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职权 公开 透明 运行 制度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