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火电工程设备监理大纲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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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火电工程设备监理大纲教材
火电工程设备监理大纲
(2011年修订版)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次
火电工程设备监理大纲
1总则
1.1为保证华能集团火电设备监理工作规范有序,提高设备监理质量,监督和检查火电设备制造厂商的制造过程,确保设备的设计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制造质量满足合同和技术规范要求。
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管理特点,特制定本监理大纲。
1.2本设备监理大纲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监造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3设备监造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设备设计和制造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按照预先设定的质量关键点,见证设备关键部位制造质量、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对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及时监督厂商加以处理及改进,防止不合格设备出厂。
1.4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是,在设备制造厂家完成自检后,通过必要的检测手段,对被检设备关键部位的制造质量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或采取直接旁站监理的方式参与设备厂内试验或检验,确认设备的制造质量和技术性能。
1.5设备监理工作不代替制造厂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实施的质量控制管理和应履行的质量保证职责。
1.6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设备监理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应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且有责任对被监理单位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1.7设备监理单位有权代表委托人(项目业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费用支付程序进行确认。
1.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电设备监理工作由华能集团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2定义与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
委托设备监理服务的组织,一般指业主。
设备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质、从事设备监理服务的组织。
被监理单位:
按合同约定,设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所监理的设备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委托人就设备采购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是设备设计承包人、制造厂家、设备供应人、承揽人等。
设备监理机构:
设备监理单位委派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按照设备部件制造过程中所执行的验收标准,由合格的人员使用合格的设备,采用宏观检验、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渗透探伤、光谱检验、射线探伤及其它必要的检验手段,重新进行检查以验证设备安装前的质量符合设备制造技术要求的活动。
设备监理:
设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工程过程进行专业化监督和管理的服务。
在本《大纲》中是指设备监造及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两部分工作的统称。
见证:
设备监理人员对文件、记录、实体、过程等事物、活动进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的作证活动。
质量计划:
对特定的项目、产品、过程或合同,规定由谁及何时应使用哪些程序和相关资源的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服务过程中规定某些具体监理活动详细作业方法等的作业指导文件。
停工待检(H点):
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
按照与制造方约定的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和(或)监理代表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现场见证(W点):
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理代表(或用户与监理代表共同参加)在场对制造厂商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文件见证(R点):
监理工程师审查查阅制造厂商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资料。
由监理代表对合同约定应提供委托人的资料予以签认。
仪器检验(I点):
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检验点。
日常巡视检查:
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活动。
三方:
指委托人、设备监理单位及被监理单位。
3设备监理和检验范围及内容
3.1主辅机设备监造范围
火电设备监造范围及监造模式见表1。
表1主辅机设备监造范围及模式
序号
类型
设备或部件名称
监造模式
见证
方式及要求
驻厂监造
巡回监造
1
锅炉及
锅炉辅机
锅炉本体
√
见表A.1
余热锅炉
√
见表A.2
启动锅炉
√
见表A.3
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
见表A.4
静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
见表A.5
离心式风机
√
见表A.6
低速钢球磨煤机
√
见表A.7
中速磨煤机
√
见表A.8
风扇磨煤机
√
见表A.9
电除尘器
√
见表A.10
皮带称重式给煤机
√
见表A.11
2
汽轮机及汽机辅机
汽轮机
√
见表A.12
给水加热器
√
见表A.13
凝汽器
√
见表A.14
空气冷却系统设备
√
见表A.15
锅炉给水泵
√
见表A.16
给水泵汽轮机
√
见表A.17
凝结水泵
√
见表A.18
循环水泵
√
见表A.19
除氧器
√
见表A.20
热网加热器
√
见表A.21
3
发电机及发电机辅机
发电机
√
见表A.22
发电机辅机
√
见表A.23
4
电气设备
大型变压器
√
见表A.24
六氟化硫断路器(瓷柱式、罐式)
√
见表A.25
GIS(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
见表A.26
电抗器
√
见表A.27
重要的(合同约定)电动机
√
见表A.28
5
燃机设备
燃汽轮机
√
见表A.29
6
其它
设备
脱硫设备
√
见表A.30
脱硝设备
√
√
见表A.31
主厂房钢结构
√
见表A.32
堆取料机
√
见表A.33
排渣机
√
见表A.34
3.2四大管道监理与检验范围
主蒸汽管道、再热热段蒸汽管道、再热冷段蒸汽管道、高压给水管道、高压旁路管道,低压旁路管道、给水再循环管道。
3.3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前安全性能检验范围
(1)锅炉承重部件:
钢梁、立柱、大板梁。
(2)受热面管
水冷壁管
螺旋水冷壁管、过渡段水冷壁管、垂直水冷壁管
省煤器管
过热器管
顶棚过热器管、包墙过热器管、低温过热器管、屏式过热器管、高温过热器管
再热器管
低温再热器管、高温再热器管
(3)汽水分离器、贮水罐。
(4)集箱
省煤器集箱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
水冷壁集箱
下降管分配集箱水冷壁前/后墙下集箱螺旋水冷壁前/后/侧墙出口集箱
垂直水冷壁前/后/侧墙进口集箱水平烟道水冷壁侧墙进/出口集箱
水冷壁出口混合集箱汽水分离器进口混合集箱、
水冷壁过渡段混合集箱水冷壁前/后/侧墙墙上集箱
过热器集箱
水平烟道底部出口集箱顶棚过热器进/出口集箱前/后包墙上集箱
中隔墙/侧包墙上集箱前/后包墙下集箱中隔墙/侧包墙下集箱
水平烟道侧包墙上/下集箱包墙出口混合集箱低温过热器进/出口集箱
屏过进口分配集箱屏过进/出口集箱屏过出口混合集箱
高温过热器进口分配集箱高过进口/出口集箱高温过热器出口混合集箱
再热器集箱
低温再热器进/出口集箱低温再热器出口汇集集箱高温再热器进口集箱
高温再热器出口集箱高温再热器出口混和集箱
减温器
过热器一/二级减温器再热器减温器
(5)锅炉供货范围内管道
安全阀管段
冷再进口安全阀管段热再出口安全阀管段屏过入口安全阀管段
高过出口安全阀管段
汽水联络管
集中下降管省煤器进口连接管省煤器出口至螺旋水冷壁下降管
下水连接管过渡段水冷壁连接管上部水冷壁出口连接管
水平烟道(底)出口连接管汽水分离器汽侧出口连接管分离器至储水罐进口连接管
过热器连接管
顶棚进口连接管包墙进/出口连接管低过进/出口连接管
屏过进/出口连接管高过进/出口连接管
再热器连接管
低再进口连接管低再出口连接管高再进/出口连接管
水压试验堵阀
再热器堵阀过热器堵阀
(6)压力容器:
高压和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氢气储罐、空气储罐等。
3.4汽轮机、发电机主要部件金属监督检验范围
汽轮机转子、叶片及轴瓦,发电机转子、护环、风扇叶片及轴瓦,汽机侧高温螺栓,汽缸及汽门等大型铸件、导汽管。
3.5锅炉集箱清洁度专项检查范围
对锅炉集箱进行安装前、封口前及蒸气吹管后三个阶段的清洁度检查。
3.6设备监理和检验内容及方式
火电设备监理和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内容及方式见附录A、B、C、D、E。
4设备监理依据
4.1GB/T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4.2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4.3委托方与被监理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有关商务条款及技术协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4.4经委托方与被监理单位确认的产品设计图样及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通知书。
4.5技术文件和设计图样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若技术文件与设计图样采用的标准相互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采用的递推顺序。
当设计图样与引用标准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标准中的要求为准,但对零部件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4.6委托人与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技术协议和有关文件。
5设备监理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以及设计图纸、工艺规范等文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跟踪、现场见证、检验与试验和设备出厂前的验收,将被监理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处理解决在出厂前,确保监理设备满足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
6设备监理工作程序
6.1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设备监理及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6.2项目委托人或相关方应与监理单位签订设备监理委托合同。
6.3设备监理单位委任监理工作负责人,组建项目组织机构,依据监理合同和本大纲编制质量计划等文件。
6.4项目委托人或相关方向设备制造厂商发出监理单位授权通知书,明确监理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向设备制造厂商派出监理人员。
6.5监理人员在制造厂商实施设备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形成监理记录和报告,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向监理机构和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6.6监理人员应监督设备制造进度,当发现设备制造进度滞后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协调解决。
6.7监理项目结束后,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7设备监理单位的职责
7.1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恪守监理职责、行驶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努力使委托人满意。
7.2设备监理及检验合同签订后,应成立相对固定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应配备机械、电气、焊接、无损检测等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备监理负责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证书,设备检验负责人、无损检验人员应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7.3设备监理人员到位后,应及时与设备制造厂商的项目负责人建立工作联系,根据合同设备交货时间要求,审查制造厂商的合同设备生产计划,确定监理的工作重点,制定监造和检验工作计划。
7.4在制造厂商开始生产投料前,监理人员应对制造厂商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包括:
人员、设备、技术、原材料、外协外购件、质量和进度控制计划等。
7.5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认真作好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的格式见附录F-12。
7.6对文件见证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监理项目要求,及时审阅制造厂商提交的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并做好见证记录。
7.7对现场见证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制造厂商通知的见证时间到达现场,对见证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技术要求对见证过程和结果进行签认。
7.8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及时与制造厂商协商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7.9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较大或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商,并向监理机构及委托人报告。
在质量问题未处理前,要求制造厂商暂停该工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
监理人员应审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检查确认。
必要时,由监理单位或委托人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处理方案进行分析论证,保证处理方案的合理性。
7.10检验中发现不合格件,由监理人员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制造厂商签收。
制造厂商根据不合格品通知单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并经监理人员审查同意后,制造厂商方可进行处理工作。
监理人员须对处理结果复检确认。
7.11设备监理单位对监理委托人、被监理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7.12有权核查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进入被监理单位有关的生产现场。
7.13有权在被监理单位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下,扩大监理范围。
7.14设备监理单位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签发设备放行证明,否则有权拒签。
a)质量见证项目全部实施和进度控制工作要求全部得以履行。
b)所有发现的质量问题得以妥善处理,且监理委托方无异议。
c)产品包装结束,被监理单位提交了完工检验记录和包装记录复印件,经监理工程师核实无误。
7.15由于设备监理单位的失误,在所监理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并应对监理工作组的负责人、驻厂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8对被监理单位的要求
8.1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须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投料。
8.2文件见证项目,被监理单位应提前将见证资料提交设备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项目,被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设备监理工程师。
8.3被监理单位在设备投料前应向设备监理工程师提供合同设备的生产计划;在每月末将下月设备生产、检验、试验计划等文件报送设备监理工程师审查。
8.4被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与监理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合同设备的制造图纸、生产计划及生产进度表、质量检验计划、材料到货清单、质量证明书、进厂复检报告、检验/试验证书和报告、发运计划、发货清单,以及监理人员要求的其它需见证的记录和报告等。
8.5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委托人及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被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
8.6被监理单位未执行停工待检(H点)、现场见证(W)的项目,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被监理单位重新执行该工序;设备监理工程师接到停工待检(H点)、现场见证(W)通知后而未到场,由被监理单位自行检验。
9设备监理工作的实施
9.1设备监理工作策划
设备监理单位应策划设备监理工作实现所需的过程,明确监理服务所用的方法、手段、服务质量标准、记录要求及所需的资源等。
应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编制《监理工作质量计划》。
适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9.2设备监理服务的提供
9.2.1应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持续、稳定运行并能持续改进。
检查被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检查有关人员资格。
9.2.2设备制造质量控制
9.2.2.1制造质量的监督
-对采购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工艺准备及工序质量的监督。
-对产品检验、试验的监督。
-对产品包装、运输和储存的监督。
-对生产质量记录的检查和分析。
9.2.2.2不符合项控制
-当发现所制造产品出现严重不符合要求和出现质量事故时,设备监理单位要向委托人报告并及时在现场取证,以便为索赔与仲裁提供依据。
-对不符合项的处理措施,按其严重程度(不符合项分为3个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但设备监理单位都要将其记录在案,报送委托人备案并抄报被设备监理单位。
a)普通不符合项
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项,对产品质量和装配连接没有影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被监理单位指出,要求被监理单位提供不符合项的情况、产生原因和纠正措施,并进行审批。
b)不影响质量的主要设备(部件)的不符合项
主要设备(部件)的不符合项,对产品质量及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连接没有影响,监理工程师应向被监理单位指出,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对被监理单位提出的不符合项的变更、替代和纠正措施进行审查和批准。
c)严重不符合项
对设备安装、运行、试验及性能产生影响导致不能满足设备供货合同要求或将留下永久缺陷的严重不符合项,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发现,向被监理单位质量保证部门主管提出,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向被监理单位下达停工令,特殊情况下设备监理单位可先下达停工后报告委托人,直至被监理单位对该严重偏差提出纠正措施并在设备监理单位见证下得到解决。
9.2.2.3见证内容和见证方式调整
针对常见的、多发的设备或部件制造质量问题,设备监理单位应增加见证项目或调整见证方式和临时增加设备监检项目。
监理内容和方式的调整须经监理委托人的确认,并同被监理单位协商实施办法。
9.2.2.4对分包方的监督
a)查阅分包方评审质量保证能力资料,若发现分包方能力不能达到要求时,及时给被监理单位发出《设备监理工作联系单》(见附录F-3),并进行跟踪控制。
b)查阅分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分承包配套产品规格、技术指标、质量计划、检验计划、监理见证要求与总合同的技术要求、监理协议一致性。
c)按照监理见证项目的要求进行现场见证、设备监检和文件见证等工作。
d)加强对重要部件的关键工序、设备出厂前的监检,确保分包、外购的部件质量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
e)根据分包方配套产品易发生的质量问题,不定期地进行巡视,防止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
9.2.3设备制造进度控制
9.2.3.1审核设备制造进度计划
对被监理单位的设备制造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9.2.3.2监督设备制造进度计划的执行
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经审核批准的各级、各类项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提出进度计划调整的建议,审核进度计划的变更。
10报告制度
10.1设备监理单位将向委托人/区域(产业)公司提交如下报告:
序号
分类
提交对象
要求
1
监理周报
委托人
电子版
2
一周质量问题汇总
区域(产业)/集团公司
电子版
3
监理月报
区域(产业)/集团公司
电子版
4
监理年报(含彩色照片、图片等)
区域(产业)/集团公司
电子版/纸质
5
监理专题报告
委托人/区域(产业)公司
电子版/纸质
6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委托人
纸质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报告、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
电子版/纸质
10.2监理周报
内容包括:
设备制造进度、质量见证控制、本周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上周未闭环的质量问题等。
10.3监理月报
在每个月份5日前提交上月月报。
内容包括:
大事记、设备制造进度、典型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当月发现质量问题的统计和分析等。
10.4监理年报
年度报告应在下一年度1月30日之前提交。
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该年度监理工作总结、主要事件总结、结论等。
10.5监理专题报告
监理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并随时跟踪问题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问题处理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编写专题报告提交委托人。
10.6监理总结报告
在每台套设备制造完成后,设备监理单位将在两个月内或机组整套启动前向委托人提交机组监理总结报告。
10.7报告存档
设备监理单位对报告、见证资料等相关资料,包括电子版文档都要进行分类、标识并归档。
11设备监理服务的监视、测量和评价
11.1设备监理服务的监视和测量
应依据设备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标准,对监理服务进行监视和测量。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职责、程序以及监视和测量的内容、频次、记录等。
11.2不合格服务控制
应确保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或弥补不合格服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应编制形成文件程序,以规定不合格服务控制以及不合格服务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11.3设备监理服务的评价
应对每个监理项目的服务过程和结果的监视和测量后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评价指标。
12设备监理记录
12.1监理记录分类
12.1.1巡视检查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与设备质量相关的情况。
记录格式见附录F-1。
12.1.2质量见证单
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完成对见证项目的见证行为,包括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记录见证项目的见证过程和结果。
记录格式见附录F-2。
12.1.3监理工作联系单
用于与监理工作相关单位一般性工作联系、交流、沟通,如:
出席见证通知、质量计划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查意见、会议通知等。
记录格式见附录F-3。
12.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在监理工作中,针对被监理单位严重不符合、必须整改的事项或其他认为重要的事项所签发的指令性文件。
记录格式见附录F-4。
12.1.5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用于被监理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完成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后的回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回复的整改进行验证,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复查意见,重大事项应由总监确认,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给被监理单位。
记录格式见附录F-5。
12.1.6开工/复工报审表
此表用于设备制造开工及停工后恢复制造。
因各种原因导致设备暂停,制造厂准备恢复制造,设备复工报审时,将表头的“开工”两字划掉。
记录格式见附录F-6。
12.1.7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分包设备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记录格式见附录F-7。
12.1.8设备进度款支付审批表
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需要设备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支付,由被监理单位向设备监理单位申请。
申请理由包括依据、实际情况及与付款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备监理单位收到被监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后,由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进行审核,对应该支付进度款的项目及款额提出意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送委托人,作为支付的证明。
记录格式见附录F-8。
12.1.9制造工艺、检验计划、试验方案报审表
被监理单位内部审核批准的制造工艺方案、生产计划、检验大纲、试验大纲/方案等,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总监的审核,委托人的同意后方能采用。
总监审核后认为要修改的,被监理单位重新修改后再报审。
记录格式见附录F-9。
12.1.10暂停令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了必须暂停生产的紧急事件,在符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总监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设备制造的停工范围。
根据授权并经委托人同意后,由总监向被监理单位下达暂停令。
被监理单位在收到暂停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填报《开工/复工报审表》,报请设备监理单位进行核审。
设备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暂停令》,另给被监理单位和委托人各一份。
记录格式见附录F-10。
12.1.11监理备忘录
《监理备忘录》是设备监理单位认为正确的建议和意见而未被委托人/委托人代表采纳,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应执行而未执行的事项(因委托人或客观原因)或协调不一致的重要事项,为今后分清相关责任,而向相关方提交的书面文件。
《监理备忘录》是追溯监理和相关方责任的一种记录文件,记录格式见附录F-11。
12.1.12监理日志
用于设备监理工程师记录每天所从事的监理工作,要求按照日历天数每天记录,可以采用电子版或纸质版。
电子版每周传至监理有关负责人,等项目结束后打印成册,并签署监理工程师的姓名,最后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对纸质监理日志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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