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大海商法研究中心管理制度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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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大海商法研究中心管理制度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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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大海商法研究中心管理制度集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为了把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建设成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及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上海市重点基地,根据上海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作为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充分发挥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重点学科的优势,遵照《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负责全面实施市教育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运行计划,贯彻各项决议,聘用中心各部门负责人、聘请中心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具体负责中心日常运行等工作。
第三条 本中心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上海海事大学及社会的知名教授组成,由中心聘请,每届任期4年。
设学术秘书一人,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本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中心设有海商法、国际航运政策与管理法、海事国际私法三个研究方向,方向负责人由中心主任聘请,全面负责相应方向研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日常工作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开展相应的人才培养、咨询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七条 本中心每学期召开两次中心工作会议,讨论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中心科学研究课题实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设立研究基金,对立项课题、对外交流项目、科研成果发表进行全方位资助和支持。
第十条 本中心全部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确保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档案资料的查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的分类及存档范围:
(一) 《上海市重点研究基地文件》:
主要收存标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有关重点研究基地的文件。
(二) 《内部管理档案》:
主要收存研究中心制定的,用于研究中心科研管理以及研究中心内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 《基地科研项目档案》:
主要收存每年重大项目和开放项目的申报书、标书样本、学术委员会对于科研项目评审的决定、立项通知书、委托合同书,以及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的评审决定、结项鉴定等。
(四) 《科研成果档案》:
主要收存科研项目成果正本(出版的专著和发表的论文,咨询报告),及成果被采用的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 《学术会议档案》:
主要收存每次学术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日程安排、会议纪要等。
(六) 《基地科研人员档案》:
主要收存专兼职科研人员聘任合同、驻所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七) 《工作报告档案》:
主要收存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研究中心大事记等。
(八) 《科研经费档案》:
主要收存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的账册等。
(九) 《研究中心工作会议纪要》:
主要收存研究中心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
(十) 《外单位管理文件》:
主要收存由经验交流会议和其他途径取得的外单位基地管理文件及相关资料。
(十一) 《学校下达文件》:
主要收存学校下发的各类文件。
第二条 档案收存和借阅范围:
(一)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在每项相关活动后,应向活动负责人索取相关档案材料,并在之后一周内,必须将相关的档案材料收存归档。
(二) 档案分册收存。
分册册脊须有醒目分类标识。
(三) 分册首页为目录,目录须注明文件在分册中的编号、文件名称和文件原始编号,以及收存时间、有无附件等
(四) 分册末页为借阅记录页,记录该分册内被借阅文件名称和借阅人姓名、归还文件时间,必须有管理人和借阅人签名。
(五)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除文本档案管理外,还负责电子文本的档案制作和保存。
第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加强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两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科技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防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国家科技部等相应部门下达的项目。
2.部市级科技项目:
国防科工委、教育部、交通部及人事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及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相应部门下达的项目。
3.局级科技项目: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建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下达的项目,国家海事局直属单位等相应部门下达的项目。
(二)内部科研项目
本办法所称内部科研项目,是指由研究中心立项,由研究中心或本校教学科研人员任项目主持人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立项
由研究中心、法学院以及其他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以“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名义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学术团体提出申请获得立项,并及时在研究中心备案确认。
(二)项目管理
1.项目主持人应当保证该项目的申请以及所有研究成果均以研究中心名义发布。
2.项目立项后,针对项目的不同级别,研究中心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信息资料资助。
研究中心资助经费的计算方法为:
国家级项目——20000+获批经费×25%
部市级项目——15000+获批经费×20%
局级项目——10000+获批经费×15%
自筹经费项目视为获批经费为0。
其他项目不提供配套科研经费。
上述在研究中心备案的科研项目均可免费使用研究中心的研究资料、信息和办公设备。
3.获得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完整的向研究中心提供该项目研究的各种最新研究信息资料,由研究中心保存和记录备案。
4.研究中心所资助的科研经费采取报销的形式,在获得立项之后并将相关资料(如课题申请报告、立项通知书)在研究中心备案之后可以报销研究中心资助总额的20%;完成研究资料的提供后,可以再报销总额的20%;按时结项,向研究中心提交课题报告,可以再报销总额的10%;将研究成果以研究中心名义对外发布,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报销总额的50%。
如果不能提供资料或达到预期研究成果,研究中心将视情况扣除相应的资助的科研经费。
5.配套科研经费报销的程序是:
(1)由经手人在拟报销单据签字,并经项目主持人签字认定;
(2)由研究中心主任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严格审核并签字认可;
6.配套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
(3)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课题组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购置计算机等设备,但必须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经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研究中心所资助金额的50%。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4)咨询费:
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5)印刷费:
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
(6)成果鉴定费:
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
(7)劳务费。
上述资助经费的报销程序及报销范围如果与上海海事大学财务处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校财务处的规定执行。
7.项目主持人每年必须向研究中心报送“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以便研究中心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8.所有研究成果形成后,首先向研究中心报送一份,经研究中心审阅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交或发布。
9.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获得资助的纵向项目除向研究中心提交研究报告外,还要公开发表或出版相应数量和级别的科研成果,具体标准为:
每资助1万元需要在一级(A)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一级 (B)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或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没有完成预期研究成果,研究中心将扣除相应资助经费。
第四条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立项
1.研究中心根据发展规划确定每年的内部研究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招标或申请人申请的方式进行内部科研项目的立项。
2.内部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一般为对最新前沿领域的研究以及待申报国家项目的前期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他为一般项目,期限一般为半年(当年的1月1日至6月31日或者7月1日至12月31日)。
如因研究需要,项目主持人可以向研究中心申请延期,经研究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
重点项目最多可以延期一个月、一般项目最多可以延期半个月提交研究报告。
3.研究中心通过评审每年确定大约5个项目立项,其中2项重点项目,3项一般项目。
4.申请人需要按照研究中心的要求详细、真实的填写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文档,并向研究中心提出申请。
5.由研究中心根据本年研究计划完成初审,根据最终可立项课题数目的1.5~2倍确定初选入围项目。
6.对初选入围项目采用对外通讯评审或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人进行项目立项答辩的方式进行评选。
经通讯评审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现场打分,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本年度要立项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由研究中心确定对外评审评委的大名单,在对外通讯评审时,采用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入围项目的评委。
(二)项目管理
1.项目主持人应当保证该项目的申请以及所有研究成果均以研究中心的名义发布。
2.已获得研究中心立项项目,研究中心将视项目的难度和规范,提供相应的资助,包括科研经费、资料等。
重点项目资助科研经费为20000元,一般项目资助科研经费为10000元。
3.各项目获得立项后即进入研究阶段,在研究开始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完整的向研究中心提供该领域的最新研究资料,由研究中心保存和记录备案。
4.研究中心所资助的科研经费采取报销的形式,在获得立项并提交完整、详细的研究计划之后可以报销总额的20%,完成研究资料的提供后,可以再报销总额的20%,按时结项,可以再报销总额的10%,将研究成果以研究中心名义对外发布,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报销总额50%。
如果不能提供资料或达到预期研究成果,研究中心将视情况扣除相应的资助的科研经费。
5.内部项目资助经费的报销程序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5小款。
6.内部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6小款。
7.为了充分利用科研资金,如果同一个项目在外部科研项目和内部科研项目中都获得立项,则只能选择享受外部科研项目和内部科研项目配套资金中的一个,不可以同时获得两份配套资金。
8.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准更换项目主持人。
9.在项目研究阶段,重点项目的主持人每年二次向研究中心报送“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一般项目的主持人每年一次向研究中心报送“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报告”,以便研究中心掌握研究进展情况。
由研究中心考核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
10.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后,由项目主持人与研究中心共同组织鉴定,公开召开内部项目结项报告、鉴定会,由研究中心组织的专家和法学院老师进行提问和评价。
通过鉴定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结项手续。
鉴定与结项所需费用从项目研究经费中列支。
11.在规定的时间内,重点项目除提交研究报告外,还要在学校科技处规定的一级学术刊物A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部专著1部(或在一级(B)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或在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一般项目除提交研究报告外,还要至少在学校科技处规定的一级学术刊物B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没有达到预期研究成果。
相关研究成果形成后,首先向研究中心报送一份,经研究中心审阅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交或发布。
重点项目可以延期二个月、一般项目可以延期一个月考核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12.由于非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课题,达到预期研究成果的,必须无偿延长研究期限到完成预期研究成果为止,同时研究中心也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五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科学管理,规范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考核,促进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开展,根据上海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人员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研究中心从事专职或兼职研究工作的所有研究人员,包括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校内兼职研究人员三种。
1.校外兼职研究人员是指由研究中心聘任的国内外政府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
2.专职研究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隶属于学校科研人员编制的研究人员。
3.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是指入驻研究中心进行学术研究的本校教师。
第三条 研究人员聘任。
研究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研究中心主任聘任。
为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1.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
由研究中心主任确定人选,由研究中心主任发放聘任书。
聘任书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利益。
2.校内兼职人员的聘任。
获得校内外研究课题的本校教师,均可在其研究周期提出申请,由研究中心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研究中心,完成课题出研究中心”要求,签订定期聘任合同,入驻研究中心进行研究工作。
聘任合同一般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研究任务;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4)受聘期间研究中心资助的研究经费;(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7)奖惩措施等等。
第四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
为保证研究人员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职责履行,研究中心为研究人员提供办公室、计算机、通讯设施和图书资料等条件。
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在以下方面享有权利。
1.利用研究中心提供的办公室场地进行研究工作。
2.利用研究中心提供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进行研究工作。
3.利用研究中心提供的中外专业图书、专业期刊、研究中心资料库和其他资料进行研究工作。
4.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复印和印刷相关文献资料或研究成果。
5.根据兼职人员所研究的课题,研究中心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7.校外兼职研究人员来研究中心工作期间可以报销差旅费和住宿费,并享受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职责。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应分别规定。
1.校外兼职人员,应按聘任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在受聘期间保证每年至少来研究中心工作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形式可以包括授课、演讲报告、指导研究生、撰写论文和合作进行项目研究等。
2.专职研究人员和校内兼职人员在受聘期间,应按定期聘任合同的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充分利用研究中心提供的办公场地、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图书资料室等各种设施和条件,有效利用研究中心提供的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预定研究任务。
3.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积极参与研究中心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如由研究中心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协助研究中心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4.研究人员应定期向研究中心报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承担重要项目的研究人员每3个月应向研究中心报告一次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每6个月向研究中心报告一次阶段性成果。
一般项目的研究人员应每6个月向研究中心报告一次阶段性研究成果。
研究人员应每年向研究中心综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5.校内兼职人员在受聘期间应以“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名义发表学术论文。
6.由研究中心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的科研成果,须在封面或者前言注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字样。
7.为建立研究中心科研成果档案,研究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应向研究中心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1本;出版学术著作的,应向研究中心提供样书3本;发表课题报告的,应向研究中心提供课题报告3本。
第六条 研究人员的考核。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校内兼职人员应分别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
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为研究人员受聘后每年年末,终结考核的时间为研究人员受聘期结束时。
1.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考核,由研究中心主任按照其向研究人员颁发的定期聘任书的要求,定期对研究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专职研究人员的考核,由研究中心主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聘任合同的要求,定期对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进行考核。
3.校内兼职人员的考核,由研究中心主任按照聘任合同的要求,定期对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进行考核。
4.承担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除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者外,在研究项目终结之后,至少应有1篇与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论文在核心刊物中公开发表,或者至少应有1本与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专著出版或已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第七条 研究人员的奖惩。
研究中心应根据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结果,对相应研究人员进行奖惩。
1.研究人员以“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的,可获取相应的科研津贴。
2.对于年度考核合格者,研究中心按定期聘任合同的规定继续向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和各种研究设施和条件。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研究人员按定期聘任合同的规定,对研究人员作出减拨或停拨研究经费的处理,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研究人员应退还相应的研究经费。
3.对于终结考核合格者,研究中心按定期聘任合同的规定向研究人员兑现所有承诺。
对于终结考核不合格者,研究中心按定期聘任合同的规定,对其追回部分已拨研究经费和津贴;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不合格者,研究中心不再聘任;专职研究人员和校内兼职研究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在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入驻研究中心研究。
第八条 研究人员的解聘。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研究中心可以解聘研究人员:
1.对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依然未达到有关的要求,研究中心可以不再聘任其担任研究人员;
2.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研究人员和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依然未达到有关的要求,研究中心可以与其提前终止定期聘任合同,令其离开研究中心。
3.专职研究人员和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按定期聘任合同完成有关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研究中心可以与其解除定期聘任合同。
4.未满规定入驻研究中心研究时间的研究人员,如果擅自离开研究中心,中断研究工作,且经通知不能及时返回研究中心的,由研究中心追回研究经费,并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发展的需要。
兹成立本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一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在学术上起咨询和参谋的作用。
第二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与研究中心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造诣深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学术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
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一名,每届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首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以后各届学术委员会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下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研究中心主任与上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商量后提出,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决定,投票的方式为书面无记名投票,获得过全体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委员选举决定,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研究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但须获会议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选票通过,正、副主任以外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研究中心聘任并颁发聘书。
增补或更换学术委员会个别成员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经研究中心主任与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后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外地委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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