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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ChineseCHANGGE
合同
合同号:
APP164591
签署日期:
27/11/2003
签署地点:
此合同系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在的浙江嘉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指买方)做为一方和按法国法律设立和存在的CARBONELORRAINEEQUIPEMENTGENIECHIMIQUE(在此指卖方)作为另一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1条货物,规格,数量和单价
货物名
规格
数量
单价(CIF)
总金额
盐酸合成炉
75吨/天
100%HCL
1
次冷却器
1
总数
具体供货范围在合同的附件1中规定
第2条原产地和制造商
原产国:
欧盟和中国
制造商:
CARBONELORRAINEEQUIPEMENTGENIECHIMIQUE
第3条合同价格
3.1合同总金额是USD480,000(美金四十八万元整)
3.2合同金额按贸易条款CIP(INTERCOMES2000)上海自由贸易区(保税区)计算。
第4条付款条件
4.1所有买方付给卖方的货款通过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以信用证的方式来支付。
买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二个星期内通过买方银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开立100%合同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一直到双方同意装船的日期后的12个月并且以提供银行汇票和下列单据作为支付货款的条件。
为了使买方可以以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的一个星期内提供买方与合同总金额一致的一正五副的形式发票。
4.2在第3条中所列明的合同总金额买方应按以下的方式用信用证支付给卖方:
4.2.1合同总金额15%的货款即USD72,000,应该在买方的银行收到卖方银行下列合格的单证后,买方应在15天内付给卖方。
A.一正一副由卖方银行签发的以买方为受益人不可撤消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5%即买方预付款的金额。
B.一正一副由卖方银行签发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C.一正五副手签15%合同总金额的商业发票
D.二份即期汇票
4.2.2合同总金额75%的货款即USD360,000,应该在买方的银行收到卖方银行下列合格单证后,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由买方付给卖方:
A.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签发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一份正本提货单。
B.二正五副手签商业发票,指明合同号和唛头。
C.两正五副装箱单标明装船重量,数量和相应的发票日期。
E.一正五副生产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重量证书。
F.一正五副原产地证。
G.二正二副保单按合同设备100%金额的保险单或凭证,索赔地在中国,投保到最终使用人工厂的一切险。
H.二份即期汇票。
4.2.3合同总金额10%的货款即USD48,000,买方应该凭卖方的5%合同总金额的质量保函和买方的装置接受书,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由买方付给卖方;或者合同总金额10%的货款即USD48,000,买方应该凭卖方的5%合同总金额的质量保函在货物离开上海保税区10个后但12个月内,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由买方付给卖方;
4.3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相应的单据,由此引起的在卸货港口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和滞期罚款等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4.4所有在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5条运输和保险
5.1合同货物大概净重25吨,毛重35吨,总体积数30CM3。
5.2卖方在合同生效以后8个月(包括二个星期的买方设计审核时间)内必须完成对合同货物(CIF上海)一次性交货,
5.3装运地:
SHANGHAICARBONELORRAINE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5.4卸货地:
上海自由贸易区
5.5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船期的45天前,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金额,包装数量,毛重,尺寸和装运港准备情况。
如果包含任何的易燃和危险品,卖方必须用传真通知买方名称和数量,同时卖方必须邮寄防止意外的信息,包括名称,特征,特别保护措施和运输方法。
5.6卖方必须以买方为受益人向一流保险公司按运输货物的100%投保一切险。
保险按照合同货币,指明发生索赔在中国偿付,如果货物由于任何意外在运输中遗失和/或损坏,卖方必须帮助买方或者按买方的要求代表买方的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或赔偿。
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按原来的合同价格向买方供应损坏或灭失的货物。
第6条包装和唛头
6.1卖方应该良好包装货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货物受潮,淋雨,铁锈,腐蚀,震动和损坏。
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和内陆运输。
卖方对不充分和不合适包装而造成对货物的损坏和/或缺失要承担责任。
6.2卖方应该在每个包装物的四个相邻面上,用不可擦去的颜料显著的用英语写如内容:
a)合同号
b)唛头
c)卸货地
d)收货人
e)包装号
f)尺寸
g)毛重/净重
根据装货、卸货和运货要求,包装上应用英文明显标出“此面朝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或其他在国际运输中使用的条款。
6.3如果碰到集装箱运输的情况,卖方应该在包装前检查集装箱的情况,使得只有包装良好的货物才能被用于合约货物的运输。
保证有足够的支撑物和楔子用来防止集装箱内合约货物的移动。
卖方应该对任何由于卖方的疏忽而导致的合约货物的损坏负责。
6.4卖方应该使用没有虫感染的木质包装。
如果在质量检测中发现有虫感染的情况,卖方应该承担在卸货处熏蒸或更换包装的费用。
第7条装船指示
7.1卖方应该在完成装货后马上通过传真告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包装号、数量、发票金额、毛重和到达上海自由贸易区的估计日期。
如果是易燃或危险货物之类的细节应被指出。
7.2合约货物装船后两天内,卖方应将一份从上海自由贸易区海关发出的提货单的复印件,手签发票,出厂质量证书,原产地证,保险单和包装单分别航空邮寄给买方和收货人。
第8条检验
8.1卖方或制造商应该检查货物并发给出厂质量证书和运输前检查纪录。
卖方应将上述证书和记录一起递交给买方。
所涉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8.2在货物到达上海自由贸易区后7天内,买方可以向国家商检局下属的地方检疫局申请涉及商品外包装,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检查。
如果在开箱检查中运输货物有任何短缺,缺陷,损坏或其他与合约不符的地方,权威检查机构将发给检查证书,这份证书将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证据。
8.3如果货物在保质期到期前被发现除了买方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包括潜在的过失或不合格材料的使用,买方有权向权威检测机构申请检验和根据这份检测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8.4如果附录1所列的标准不完整,检测权威机构将以他们的判断根据买方国家的现行标准或检测权威认为合适的其他标准执行检测。
第9条保证和担保
9.1卖方保证货物是完全新的,技术先进,质量优秀,在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无缺陷,符合附录1的规定。
9.2石墨设备的质保期应是买方接受货物之日起24个月或装船日起不超过30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仪表和电气设备的质保期应是买方接受货物之日起12个月,或装船日起不超过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第10条索赔
10.如果货物由于卖方的原因不符合规格和任何其他合约要求的地方,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如下的补偿:
1)卖方支付修复有缺陷货物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不能安排他的员工进行修复工作,如果是卖方的原因则买方有权要求补偿。
2)卖方承担用新的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和/或补充不足的货物的费用。
卖方应保证新的替换品和补充的货物的质保期重新计算,替换品和补充的货物应由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被运输到买方的工作地。
急需货物应由卖方出资空运到工作地。
3)货物贬值的程度是根据买方遭受到的货物劣质的程度,破坏的范围和缺失的数量来判断的。
4)退还货物,卖方应退还买方合同金额,卖方承担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储藏费,搬运费和其他需要监管或保护被拒收货物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花费。
5)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和损坏的赔偿
10.2如果索赔要求在设备保质期到期后7日内提出,则为有效。
如果卖方没有在收到买方索赔后14天内予以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了该索赔。
卖方在整个供货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应不超过合同价格的总金额,而不论这种责任是在合同内的,还是由于失职,还是在某种担保责任下的。
对于任何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任何个人或他方造成的利润和收入的损失,以及由于安装,运行,使用,使用不当,长期不用,修理和移位等对设备的部件和性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卖方将不必负责。
第11条对延期交货的赔偿
如果卖方没有在5.2项下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交货,则每延期一星期,需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
战争,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它难以预料的、不可避免的或难以克服的事件,卖买双方都可不必履行其义务,但受损害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传真或航邮官方证明的形式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
12.2受损害一方将不必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延期交货或不能履行其它义务负责任,但应该尽早地通知对方事件已结束或排除。
12.3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或其后果得到转移后,立即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的条款也应作相应的延伸。
万一不可抗力事件持续60天以上,则卖买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合同。
第13条仲裁
13.1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都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但一旦协商不成,则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提请仲裁,该仲裁应由三名仲裁委员组成。
仲裁应根据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进行。
仲裁结果为终局判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其适用的法律为中国的现行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3.2尽管有了仲裁条款可以参考,但合同双方还是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除非另一方同意。
第14条合同的生效和其它条款
14.1合同一经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开始生效。
14.2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买方要求暂停或中止合同,不论何种理由,除非是不可抗力,卖方都应向买方作出赔偿:
(1)一次付清赔偿金额USD48000,即为合同总价的10%;
(2)如果卖方已开始生产该批货物,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14.3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卖方要求暂停或中止合同,不论何种理由,除非是不可抗力,卖方都应向买方作出赔偿,作为买方的损失,即一次付清赔偿金额USD48000,即为合同总价的10%。
14.4此合同以英文形式签订,一式4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14.5合同的附录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具有和合同正文内容同样的法律效力。
万一合同正文和附录部分有不符点,则以正文内容为准。
14.6合同内容和条款以2000版『贸易条款解释的国际规则』为解释条款,除非在合同中有具体的另外说明
14.7双方的通讯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到重要内容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件的形式及时予以确认。
买方:
浙江嘉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卖方:
CARBONELORRAINEEQUIPMENTGENIECHIMIQUE
附件
附录1货物,规格,数量,单价及担保
合同项下的附录1货物,规格,数量,单价及担保
货物名
规格
数量
单价(CIF)
小计
盐酸合成炉(卡拉飞罗石墨合成装置)
次冷却器
(卡拉飞罗石墨次冷却器)
工程设计文件
USL型,带有直径800毫米石墨块,L型燃烧器,POLYBLOC冷却器与炉子紧密组装为一体、可拆式燃烧器和气液分离器,火焰传感器和导向燃烧器,所有石墨接管配备PTFE
膨胀节。
NC型,带有800毫米石墨块,所有石墨接管配备PTFE膨胀节。
不包括配管图
1
1
1套
480,000美金
最终价格
480000美金
货物名
规格
数量
单价(CIF)
阿美罗衬四氟管
炉底和次冷却器间的管道
1
最终价格已含
二年的备件
燃烧器管(2内1外管)
防爆膜
全套合成装置和次冷却器的垫片
石英圆盘(火焰传感器观察孔)
耐热玻璃圆盘
AN胶泥
导向燃烧器
导向燃烧器的变压器
火焰探测器
1套
2
1套
1
1
2公斤
1
1
1
最终价格已含
开车服务
指导安装、试车、检查和培训
最终价格已含
备注:
如果协助时间超过15天,则差旅费(包括飞机票和出租车),食宿费由买方承担,每人每天940欧元的标准提供以上费用。
附录4
供货方的其它条件
1.合成单元壳体和次冷却器壳体在中国制造,壳体下部的螺栓和螺帽用不锈钢制造。
2.衬PTFE管道的PTFE材料进口,管道在中国制造,衬氟工作在上海进行。
3.其它除1和2外配件,以及石墨配件在法国或美国制造。
4.卖方审核买方的施工设计图纸(配管图和钢结构图纸),图纸设计用英文描述。
5.原材料采用进口,钢壳体在中国制造。
等最后装配完成后,卖方将货物送至上海保税区,买方在以CIP价格购买整个设备后,自行办理清关手续。
6.从上海保税区到买方工厂之间的保险费由卖方支付,而运费则由买方支付。
7.所有的仪表都采用进口。
8.整套设备的运行保证书根据卖方提供的AE197-03号标书的第7.3部分为准,该标书是由卖方于200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提供给浙江国际技术设备投标有限公司的投标书。
9.上述标书的技术描述是此合同的一部分。
工程文件提交时间表
A.合同生效后4周内:
提交PID,合成单元设计图纸,次冷却器图纸,质量计划。
B.8周内;初步平面布局图3D(框架外形尺寸+管道连接点),基础图纸,仪表清单和规格说明。
C.10周内:
电气图纸。
D.16周内:
框架结构图纸,最后平面布局图,配电仪表箱操作手册。
E.设备交货时,剩余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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