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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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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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书
甲方:
徽县霖瑞农林有限公司
乙方:
梁琦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承包工程名称:
会宁县北城区中心广场
2、承包工程地点:
会宁县北城区中心广场绿地内
3、承包工程内容:
会宁县北城区中心广场西路、广场南支路道路工程
4、承包工程范围:
施工图纸以内道路工程(路灯绿化除外)。
第二条:
合同价款(大写)肆佰肆拾万元整万元小写;4400000.00元。
第三条:
合同日期
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分包工程合同工期为120天。
2016年4月20日开工,2016年8月20日竣工,如遇下列情况,由承包方及时与发包方办理签证,并由发包方出具工期顺延证明,工期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
2、发包方未能在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发、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工期延误签证或工期顺延证明原件须及时交发包方。
第四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按下列第壹项方式承包:
1、包工包料;
2、包工包部分材料;
3、包清工;
第五条:
质量标准
该工程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等级合格要求。
第六条:
结算方式
本工程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施工中按照已完工程量和施工进度,预借生活费。
工程完工后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的50%(包含预借生活费)。
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发包方审定结算报告后,工程款付至60%,剩余5%的款项作为保修金,待一年保修期满,根据责任进行清算,并支付剩余35%工程款。
第八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1、发包方:
刘宗强、蔡江涛
2、承包方:
项目经理:
梁琦峰
技术负责人:
赵守玺
材料负责人:
卢万恒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方负责供应以下材料设备:
2、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优先从总包方公布的合格材料分承包方名册的单位采购,其中允许找差价的材料由分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看样核价订货,并与发包方办理价格认证手续。
所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合格证、化验单。
材料的实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3、发包方供料由承包方按总包合同要求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供料计划,并与发包方办理质量、数量验收及价格认证等手续。
4、承包方租赁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及当地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5、承包方租购材料、设备、招募劳务时,均不得以总包方名义进行。
第十条:
总包方负责事项
1、选派工地代表,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2、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审核优化分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技术改进方案和质量整改措施。
3、对承包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文明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具有奖罚权。
4、负责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的检查、签证,协助承包方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定案工作。
第十一条:
承包方负责事项
1、选派具有施工管理专业资格和业务素质的技术员、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技术资料员等,组建项目施工班子,有关人员应熟练掌握工程施工规范,具备持证上岗条件,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2、组织技术水平高,工种搭配合理的劳力进场施工。
3、负责施工场地平整,施工界区内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认真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及时向总包方提供全部完整的技术及管理的原始资料,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服从总包方管理。
保证工程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对总包方负全面责任。
5、按合同规定及时编制工程预结算、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向总包方和承包方提供下月计划和本月工程割算各两份。
对发包方未付部分的工程款,无权在发包方支付前向总包方索要。
6、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文明卫生达标现场的标准组织施工,服从总包方达标现场的规划及其管理,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由其雇员引发的诉讼责任负责,在承担其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转承总包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负责编制《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安全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8、及时与发包方办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材料价格认证及工期延误及各种索赔等手续。
9、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文明卫生达标现场的标准组织施工,服从总包方达标现场的规划及其管理。
10、对招募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工程施工前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要求签字确认。
对危险岗位人员,应书面告知其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11、承担属本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上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社会费用,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上级有关部门、发包方、总包方处罚带来的经济支出。
12、发包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必要时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3、承包方有义务执行总包方制定的ISO9002质量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服从总包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与发包方及有关各方联系进行竣工验收。
14、合同签订前,承包方一次向总包方交纳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60%用作质量保证,40%用作工期保证,工程完工后退还所有保证金。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8天内,总包方会同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与总包方审定结算报告之日起20天内,总分包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内,承包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总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责对工程进行保修,并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2、承包方接到修理通知后,必须在两日内及时派人修理,否则总包方可自行修理。
返修费用,总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向总包方交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总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影响工程施工并造成损失的,由总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的,承包方除承担发包方的罚款外,另按工程结算造价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3、承包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竣工,造成工期迟延的,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每拖一天按工程造价罚3%的违约金。
不能及时与发包方办理工期延误签证或工期顺延证明的,罚款3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工程拖期发包方的罚款。
4、收取工程款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回总包方的,按收款额的10%罚款。
5、承包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
否则,总包方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除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2、总包方在资金拨付方面严重违约。
3、承包方私自从发包方拨款的和分包方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劳力配备、现场管理、安全保障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足以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经总包方两次书面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的,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撤出现场,终止合同。
割算工程款余款
自发包方拨付后30天内付清。
主体施工期间解除合同的,除按照第六条规定结算外,总包单位再扣除已完工程结算造价的10%,用于弥补亏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时,向总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工程竣工交付,双方办理完一切经济往来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总包方(章):
承包方(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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