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建设程序.docx
- 文档编号:10601619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79KB
规范建设程序.docx
《规范建设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建设程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范建设程序
巫溪县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各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章第9条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现将农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
1、已列入《重庆市建制村以上农村公路省级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项目视同由数据库统一批准立项。
县、乡道可直接进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可进行简易设计。
2、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3、按三级标准实施的县、乡、村道的设计由项目业主申请县交通局牵头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设计部门按专家审查意见修编后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其余农村公路项目设计由县交通局负责审批。
4、项目业主要主动与发改、建设、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沟通,做好土地、林业的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开展防洪影响、地震与地质灾害评价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
1、项目主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7号)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包括: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施工以及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项目路基完成后应当申请中间交工。
中间交工由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牵头组织,寿宁县农村公路验收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参与中间交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GF80/1-2004)相关要求提供准确施工资料以保证中间交工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只有在路基中间交工合格后才可进入路面施工工序,否则将取消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共同承担。
请各乡镇及相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按以上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我县农村公路保质保量地完成。
“七公开”的具体内容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公开;招标过程公开,即招标公开、开标过程公开、评标过程公开、评标结果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竣工验收公开;资金使用公开。
“七公开”将落实“六项内容”,即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公开监督检查部门。
此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已普遍实施“十公开”,达到了预防腐败、促进工程建设的目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七公开”将使公开的效力在交通建设领域进一步推广。
附件:
巫溪县农村公路验收领导小组名单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
公路建设秩序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1年5月28日渝交委路[2001]144号文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据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公路发[200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工作,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建设公路的需要,明确审批责任,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现将我市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项目
我市高速公路项目的审批事宜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公路发[2001]130号)文件执行。
二、地方公路项目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境内除由市计委立项和批复工可的公路项目及跨越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的公路特大桥,一级公路以上的公路工程,长及特长隧道,纳入市交通委员会地方重点公路建设计划等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审批项目)以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
市审批项目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境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一律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但现有国省道公路上进行的二级标准公路及其以上(里程10公里以上)项目、独立大桥工程的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经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公路局审批。
凡市审批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交通委员会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三)、市审批项目的招标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代表、重庆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等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报告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交通委员会核备(批)后,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其他项目的招标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代表、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从市或其境内的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 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等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报告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直接批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审批责任,规范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三、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为营造我市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公路建设有形市场,针对公路建设的特点,现已建成了以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为主体和各地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机构为分支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体系。
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和各地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取消公路建设项目报建制度。
五、市交通委员会原所发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同时市交通委员会有特殊规定项目的审批事宜,届时以另行通知为准。
附:
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2001年5月2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190号文发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进行整顿,以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现状
1.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行业最早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了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自八十年代中期,通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借鉴国外先进的建设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开始推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三项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上推广。
为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交通部先后颁发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有力措施,对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招投标管理,强化政府监督职能,逐步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2.目前,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部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多数省市对地方项目和路网改造项目也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特别是1999年开始,公路建设行业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建设市场的管理,通过强化政府监管,使建设市场进一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
3.在充分肯定公路建设市场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公路建设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不严,一些施工力量弱、资信情况差的单位混入了建设市场;有些项目违背基建程序,擅自开工,形成“三边”工程;部分建设项目未严格遵守“三个合理”(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工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仍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倾向,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行贿受贿;部分单位质量和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严格,非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出现了质量和安全事故。
因此,为了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对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以治理和整顿。
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国务院对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统一部署,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完善法规,加强执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今年,公路建设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
所有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实现依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杜绝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到“十五”期末,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5.围绕上述目标,今年规范和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的重点是,以贯彻国家《公路法》、《招标投标法》为龙头,以落实《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公路建设法规为基点,以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为载体,以加强政府监督为主线,重点治理公路建设项目不按基建程序组织建设;规避招标和假招标行为;招标中的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建设过程中的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现场管理混乱、设计变更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等主要问题。
三、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6.整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整顿全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站在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认识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力气,迅速开展工作。
(二)完善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7.要继续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清理和修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交通部即将出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修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各地要按照要求,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公路建设管理的法规体系,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8.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对审批者实行权责挂钩。
严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评标、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查审批工作。
对在审批环节中严重失职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9.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重检查、轻处罚的突出问题。
要认真贯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市场、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对发现问题,未作处理或查处不力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0.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严格公正执法,不断扩大监督工作覆盖面,特别要加强对省道以下地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要深入工程现场,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资料的可靠度和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工程建设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查,把好质量监督关。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源头管理
11.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资信登记。
今年要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
要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今年首先对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整顿。
12.公路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要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信,均一视同仁。
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资信登记是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
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建设任务,要拆除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壁垒,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13.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管理。
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公路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
要利用网站、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资质、资信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对从业单位履约、信誉、能力、服务水平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通报,对有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严重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的单位,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法人资格和从业单位资质资信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15.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
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对于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
16.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要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对规避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法人重新招标,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17.招标工作中,禁止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或限制购买资审文件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投标。
凡出现上述情况,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法人重新刊登招标公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18.要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与准确。
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
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本地和外地、交通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投标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制订歧视性条款或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
19.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要制订评标专家管理方法,对专家的资格认真审核把关,明确专家的评标工作程序、责任和义务。
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专家的培训和考评,对不合格的专家坚决辞退。
20.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
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工作必须在保密状态下进行。
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公路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21.落实项目法人定标的责任。
项目法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成立定标委员会,取代项目法人的定标工作。
22.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在评标、定标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法指定分包、分割工程,或违反合同,指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一经发现,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23.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制度。
今年新的设计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要培育和发展设计市场,规范市场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和设计成果。
由于咨询、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政府决策失误、建设期大量设计变更、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5.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投资效益负总责。
要建立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撤换和调整。
26.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不得转包,未经监理和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分包。
如发现转包的,项目法人必须终止合同执行,非法分包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要责令自费返工,同时,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7.施工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指定分包工程和指定的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一经查实,应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8.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要求,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齐监理人员,配足监理设备,完善监理工作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换。
对由于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9.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要采取措施制止监理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采购,向施工单位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0.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工整顿;对施工、监理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取消1-2年资信登记直至降低、取消资质的处罚。
(六)加强廉政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31.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
要督促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制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特别要加强对招投标审批、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32.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对举报、投诉和社会反映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不宜公开的除外)。
交通部负责处理国道主干线项目建设的重大举报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举报和投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迫害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惩。
33.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公路建设行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是我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利在全局,功在长远。
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狠抓落实,推动公路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
亳州市交通局出台十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日前,为促进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完善建设程序,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亳州市交通局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出台十项举措。
一是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是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是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四是规定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是规定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凡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七是违反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和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八是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九是违反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是规定公路建设程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范 建设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