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道德以医谋私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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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职业道德以医谋私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各部门、病区、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医院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的要求,现制定下发成都平安医院《关于对违反职业道德以医谋私行为的处理规定》,请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医务人员要认真落实《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关心、体贴患者,履职尽责,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一、因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或违反职业道德问题,受到患者投诉,或引发医疗纠纷,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因态度生、冷、硬、推、拖,被患者或亲友投诉,按《成都平安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处理。
同一年度内投诉一次扣责任人100—300元奖金,同时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0.5—1%;同一年度内投诉连续发生投诉三次及其以上者,加倍扣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奖金。
2、因违反职业道德而被患者或亲友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按《成都平安医院投诉管理办法》执行,医院将对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受到新闻媒体披露者,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医院将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3、因违反职业道德而引发医疗纠纷的,并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并视其情节和对患者及医院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4、在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或猥亵、侮辱患者,经查实,对责任人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违者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扣责任人1—3个月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
2、医务人员收到患者及其亲友或单位真诚感谢赠送的“红包”,确因无法拒绝或找不到赠送人的,须在24小时内如数上缴医院发展部,由发展部退还患者、家属或单位,并填写“拒收钱物登记表”,签署患者、亲友或单位赠送人姓名,于每季度末上报院办公室。
无法退还的,如数上缴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统一上缴医院财务科。
否则,按收受“红包”处理。
3、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暗示、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经查实,扣责任人6个月奖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任暂停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医务人员以故意刁难等手段索取患者及其亲友或单位“红包”、物品和宴请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因索取“红包”未遂而刁难报复患者,对患者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扣责任人12个月奖金;系部门主任、负责人的,同时给予撤职处分;一般员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受到处分的责任人医院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级。
5、医务人员要求服务对象请吃招待的,按索要“红包”处理;因暗示要求请吃而给医院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扣责任人3—6个月奖金,交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四、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的方式收取回扣或提成,违者除退出所得费用外,扣责任人3—6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3—6个月取消其执业资格处罚。
五、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违者扣责任人1—3个月奖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六、医务人员不准利用医院的资金、场所、设备、器械、工具、药品、试剂等私自从事有偿诊疗服务活动。
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6个月奖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医务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克扣、侵占、偷换患者的药品、器材,违者除赔偿患者损失外,扣当事1—6个月奖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医务人员不准开具与病情不相符的处方、诊断书、医学鉴定及其他虚假的医疗证明。
出具假诊断书、假证明,视其情节,扣1—6个月奖金;后果严重的,给予1—3个月院内待岗或纪律处分。
九、医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生物制剂、试剂、保健品、卫生材料、器械和其他有损医院利益的其他物品,不准强迫患者购买自费药品。
违者扣责任人3—6个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十、不准私自为患者检查、诊治收取好处费。
发现有私自收取检查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扣责任人3—6个奖金;情节严重的,对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一、医务人员不准为谋取私利或为拉私人关系,少收或不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药品等费用,违者除如数补交所得费用之外,扣责任人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平安医院全体员工。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医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内容抵触时,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成都平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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