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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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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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
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全文与解读
办法全文
政策解读
相关问答
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减少重复投资建设,保障南京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发放,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民卡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民卡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民卡的发行和市民卡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
经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行市民卡,以及市民卡在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市民卡服务公司负责公共服务领域的市民卡系统建设与运营维护,拓展电子钱包应用领域。
第五条市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广电、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民卡在相关应用领域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民卡项目的投资应用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手段运作的方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市民卡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为市民卡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条市民卡整合了社会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银行卡功能。
社会保障等应用按政府部门规定进行使用;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按市民卡服务公司规定充值及使用,不具备计息功能;银行帐户按银行规定办理和使用。
第八条市民卡发放对象是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市民和其他需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员。
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其他人员或市民有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带社会保障功能的市民卡。
第九条本市市民申领市民卡,应当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
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申领人(含单位和个人)系外来就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第十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市民卡申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民卡制卡程序完成制卡。
申领人员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领取。
申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转让、转借。
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南京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采集、比对制卡信息。
市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核对。
第十二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三条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卡号、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社会保障卡内应用文件结构、个人支付帐户、电子钱包等在市民卡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具备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设置相应的银行卡帐户。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更改信息并重新制卡。
第十四条市民卡工本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市民卡应用范围包括:
(一)政府社会管理领域。
市民卡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通过联机或脱机等方式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
(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通过个人支付帐户和电子钱包实现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三)开通银行帐户的市民卡,可在银行卡相关领域使用。
第十六条市民可根据需要开通市民卡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按照应用部门的规定使用所开通的功能。
开通手续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应用提供部门指定网点办理。
带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按本规定并参照银行相关规定开通。
第十七条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业务系统应用市民卡时应遵循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制定的市民卡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市民卡应用单位应当在相关系统和项目建设时将市民卡应用系统和设施作为配套建设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十九条市民卡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在市民卡专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的或者无法读写,持卡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卡至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按相应规定办理换卡。
市民卡自发放之日起,质保期2年。
质保期内,卡面完好的,属卡质量原因的,换卡免费;超过质保期的,以及市民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等痕迹或其他因人为因素损坏,换领新卡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卡挂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市民办理挂失申请后找回市民卡,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若已办理补卡手续,卡主须将原卡自行销毁,避免损失。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有关应用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持卡人能够办理社会保障等基本业务,具体衔接办法由市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30日内,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市民卡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的持卡人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可以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出让、转借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市民卡的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民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民卡在南京都市圈和其他城市的区域互通,可以参照本办法共同协商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卡。
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及时调整原有的使用办法。
政策解读
南京市民卡是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发放,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该卡整合社会保障卡、金陵通卡和银行卡功能。
市民可根据需要到指定地点按照功能应用提供部门规定开通全部或部分功能,并遵守相应使用规定。
一、申领
南京市户籍和其它需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向市民卡服务中心或户籍(单位)所在地的区、街道卡服务网点申办。
一人一卡,限本人使用。
申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填写《南京市民卡申请书》。
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经办人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提供申领人员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南京市民卡批量开卡申请书》。
首次申领工本费20元/张(低保人员首次申领免费)。
自通知领卡时间之日起六个月内,市民须到指定网点领取市民卡,逾期不领将统一销毁。
二、应用
市民领卡时已开通社会保障功能,可作为身份识别电子凭证,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和公共应用服务,实现社会保障等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应用;市民如使用银行账户,需由持卡人按相关银行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市民如需开通金陵通服务,需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办理开通手续,充值后激活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园林旅游、传媒出版、市政公用、广电、税务和日常生活消费服务等领域应用。
三、密码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持卡办理社会保障业务可启用密码,电子钱包无密码,银行账户按银行规定使用密码。
设置、修改、重置密码按各应用提供部门规定办理。
四、查询
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的服务热线、自助查询设备、网站、短信平台或其它相关查询途径查询规定信息。
五、卡充值、退值
1、银行账户按银行规定存取、销户。
2、电子钱包最高储额为1000元,可人工充值,或从绑定银行账户自助充值。
人工充值每次按50元的整数倍充值,自助充值每次按10元的整数倍充值。
3、电子钱包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
六、电子钱包年检
电子钱包每次充值时自动年检,年检(充值)后可延续使用1年,1年期满未经年检(充值)的暂不能使用,持卡人须持卡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
七、挂失/解挂
1、如卡遗失,持卡人可拨打12333电话挂失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及所属指定地点书面挂失,社会保障、银行账户挂失即时生效,电子钱包在被有效查封或自挂失受理日起1年后生效,12333电话挂失后,市民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书面挂失,否则社会保障功能在3个工作日后将自动解除电话挂失。
银行账户口头及书面挂失功能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2、卡挂失后,若找回挂失的卡且未办理补卡申请的,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及所属指定地点办理书面解除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即时解挂,电子钱包解挂需7日后方可使用。
银行账户解挂需由持卡人本人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
3、挂失生效前所发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按应用提供部门规定办理转值或退值。
4、挂失后可补卡,须缴纳工本费30元/张。
八、补、换卡
1、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社会保障、银行、金陵通卡任一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持卡人本人携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原卡须交回销毁。
若超过两年质保期,以及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等痕迹或其他因人为因素损坏的,须缴纳新卡工本费30元/张;质保期内且卡面完好,免费换卡。
2、补、换卡需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及所属指定地点办理申办手续,3个工作日后可领新卡。
原卡已开通银行账户的,新卡的银行账户激活手续按银行规定办理,原卡银行余额由持卡人本人携新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按规定转帐,原挂失卡绑定的各项银行卡增值业务功能同时失效,须在新卡重新建立;原卡已开通金陵通服务的,新卡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重新开通,原卡电子钱包余额由持卡人本人携新卡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挂失生效后或换卡受理7日后到指定地点转值。
3、市民可将原有的、能正常使用的单一功能社会保障卡更换为市民卡,换卡时间为35日,工本费同首次申领。
换卡期间原社会保障卡可正常使用。
九、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30日内,按政府规定注销社会保障功能。
若已激活银行账户的,在注销社会保障功能及金陵通卡功能后到银行按银行规定销户;若已开通金陵通服务的,到指定地点按金陵通规定退值。
逾期不办理,市民卡服务中心可直接予以注销,所发生损失持卡人自负。
十、其它
1、本规定所述证件均指原件,其它无效。
凡代办业务者须同时出示代办人、持卡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凡开通银行账户的市民卡列明本人办理的业务,不得代办。
3、本规定中所涉及业务办理地点见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通知。
4、本规定根据《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制订,未尽事宜,对应参照市劳动保障局、银行、市民卡服务公司等市民卡功能应用提供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相关问答
【问】南京市民卡和社保卡的区别是什么?
【答】市民卡指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市民卡有社保卡、电子钱包卡、银行卡等。
市民卡有着社保卡更多的功能。
社会保障卡不是市民卡,在工作地买的社保,那是有地域限制的,有指定的医院诊所。
只能到指定的地方去治疗。
如果不想在办卡呆了可以把社保转回家,到社保局去办理就可以了,不过转回去了如果不够年限的话还要继续缴纳社保金。
【问】南京市市民卡照片规格是什么?
【答】南京市民卡电子照片采集要求:
(1)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单位社保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盖公章);
(2)单位统一报盘的,须有书面照片采集人员名单(序号、社保卡号、姓名);
(3)电子照片参照身份证照的模式,不能半身照;
(4)背景要求:
一色底,不要有背景;
(5)照片大小:
252*312象素;
(6)照片文件名格式xxxxxxxxxx姓名.jpg(十位社保卡号,不足十位在前面加000);
(7)处理软件需用ACDSEE5.0以下版本(推荐ACDSEE4.0);
(8)分辨率:
300万像素以上,照片不能太模糊;
(9)自行扫描的照片不能太旧,必须是近期证件照,不能有折痕、油墨等痕迹。
【问】南京市民卡如何激活?
【答】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市民卡其实就是一张比普通的社会保障卡多容纳了公共管理,小额支付,金融支付等服务功能的卡片。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透露,首批发放的“市民卡”将主要激活该卡社保功能中医保“一卡通”,及金融支付的功能,其他功能待条件成熟后会激活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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