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及隐患的分类及处罚标准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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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及隐患的分类及处罚标准最新版
煤矿三违及隐患的分类及处罚标准
采掘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者;
2.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
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
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
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责任者;
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者;
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者;
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者;
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的责任者;
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措施者;
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
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的;
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的责任者;
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
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者;
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
21.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
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
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
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
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
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
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
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
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
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任者;
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者;
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的责任者;
36.末采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者;
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者;
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者;
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40.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者;
4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
42.长度超过3m的单位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的。
43.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者;
44.采掘工作面超控顶的责任者;
45.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
46.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的责任者;
47.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者;
4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4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者;
50.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者;
5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者;
52.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
53.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54.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者;
5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56.进入扒煤机、扒矸机、倒装车作业范围内的责任者。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5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
5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5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者。
通风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60.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而继续使用者;
61.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设专人监护的(此条要求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既使已上锁,也必须设专人监护,责任人为班长或指定监护的专人);
62.喷浆、搅拌灰沙未佩带防尘口罩者;
63.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64.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
65.各级下井应携带便携仪的管理或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者;
66.各类除尘、喷雾设施未按规定使用者;
67.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68.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者。
69.施工抽放钻孔时,站在钻机后面的作业者;
70.瓦斯抽放管路不按规定定期巡查的责任者;
71.防突头面割煤前未填写煤层结构及构造检查记录的(责任者:
区队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72.防突员对所顶岗头面本循环的掘进进尺掌握不清者;
73.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
74.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
75.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76.未制定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77.风筒多处漏风,不处理者;
78.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现场的责任者;
79.通风设施前后5m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者;
80.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者;
81.乱扔乱放风筒者;
8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83.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者;
84.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
85.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
86.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87.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
88.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89.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
90.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者;
91.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92.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者;
93.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94.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95.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96.在煤层中施工抽采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97.防突头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时:
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
未及时填写报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
98.骑在抽放管路上作业者;
99.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100.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0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102.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者;
103.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者;
104.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105.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106.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者;
107.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08.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109.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110.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
111.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
112.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113.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者;
114.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115.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
116.随意停开风机者;
117.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
118.防突头面在执行防突或消突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时可报三人违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监护,则均不能报违章);
119.瓦检(或安检)、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检查煤体情况,或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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