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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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XXXX区(以下称XX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职责,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实行党工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充分整合各街、各园区办、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园区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XX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管委会负责制订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XX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XX区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制订,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XX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XX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备案。
(4)街道、园区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指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备案。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审定备案。
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
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XX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党工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管委会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XX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有关领导同志,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委主任由XX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委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全区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管委会办公室办公。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全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设立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航空和铁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粮食突发事件、环境突发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住房危房突发事件、校园突发事件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委)。
区专项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委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专项应急委负责贯彻落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协调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管委会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单位),是区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专项应急委员会。
2.3主责单位
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单位如下:
(1)区企业服务局(安监局):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2)区建设管理局(环保局):
公共汽(电)车运营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件、民用航空器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内河航运事故、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排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3)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房管局):
地质灾害、地震、民防工程事件、住房危房突发事件、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4)区社会发展局: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动物、农作物疫情。
(5)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旅游安全事件、校园突发事件。
(6)区城市管理局:
雨雪冰冻灾害、燃气事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事件。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8)区政法综治办:
涉稳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赴国家、省、市非法上访事件。
(9)区公安分局:
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0)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
(11)区公安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
(12)区政策研究和宣传中心:
网络舆情事件。
(13)区信息中心: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单位。
2.4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与社区、居民和群众等相关突发事件的领导协调机构。
各园区办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园区范围内与子园区、企业和职工等相关突发事件的领导协调机构。
各企事业单位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单位服务和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领导协调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应急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参照本预案建立。
2.5专家组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
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6应急队伍
在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1)区紧急救援队,由公安、人武、卫生、城建、民政、通讯部门抽调人员和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的分队。
(2)专业救灾队伍,分别由防震减灾、水务、公安、医疗急救、环保、城建、城管、房管、安全生产监管、民政、人防通信等部门组建,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工作。
(3)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4)后备队伍,由驻区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3.2舆论引导
XX区政策研究和宣传中心要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服务范围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必要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要及时向XX区管委会或者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XX区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5队伍准备
XX区管委会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改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
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6预案演练
(1)区应急办组织、指导XX区有关主责单位制订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各有关主责单位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要依据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应急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主责单位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XX区组织部、人社分局要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教文体局和学校要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
本区各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网络媒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3.8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XX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
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要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要及时向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与XX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
4.2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4.3预警应对措施
4.3.1市人民政府发布三级以下预警后,XX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市人民政府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XX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要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或者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区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要逐级上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要同时报告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和XX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管委会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负责指挥协调,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或者有关主责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管委会负责指挥协调。
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委有关领导同志或者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到现场督导、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或者区专项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或者区专项应急委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各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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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