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所有的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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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所有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邦联
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一种国家组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国籍。
成员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成员公民各有国籍,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
被保护国
指根据条约把重要的外交事务交给保护国处理而置于该国的保护之下。
是国际法主体,在一定限度内保有其国际地位。
保护性管辖权
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管辖权一般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
遍性管辖权
又称世界性原则,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边境制度
相邻国家在边界两侧的边境上根据各自的本国法规和通过边境管理制定协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称为"边境制度"。
庇护
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在外国遭到追诉或迫害的人给予在本国居留和保护,并拒绝把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罪。
不推回原则
经申请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在缔约国内可享受难民待遇,不被推回其畏惧政治迫害的国籍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
不受欢迎的人
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得接受国同意,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指出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出具理由的。
保护环境的差别待遇原则
保护环境带有跨国性,要求各国普遍参与。
但各国的经济力量不同,国际环境条约不能对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设置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保护环境措施应适用差别待遇原则,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环境方面承担有差别的义务,发达国家在财政和技术上应比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大的力量。
部分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会员国参与它的一个或几个机关的工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成员,但它们不是该组织的会员国,是部分机关的成员,故称为"部分会员"。
报复
指一国以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付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由于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不法行为,国际法对报复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任何武力以外甚至武力,在传统国际法上,都是允许的,但从现代国际法看来,国际法不允许使用武力;报复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手段。
报复与反报的区别在于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而反报所针对的只是一种不友好、不礼貌或不公正的行为。
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
战争法的"区别待遇原则"突出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的区别待遇乙任何违反这个原则而毫无区别地对平民或战斗员、民用物体或军事目标一律加以伤害和摧毁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是尸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是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
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诱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战争法所给予的保护的行为。
例如假装平民以骗取保护的行为就是属于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这是战争法不允许的作战方法。
承认的构成说
指认为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
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传统边界线
指两个相邻国家之间未经正式划定的边界,此边界是根据两国自古以来一直分别在此边界范围内行使主权,其居民十直在那里生活和活动,由此事实所形成的边界线称为"传统边界线"。
差别待遇
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某些待遇,例如某种职业外国人不能经营,某种财产外国人不能拥有等。
亦指因特殊历史、地理原因而给某国人比其他外国人更优惠的待遇。
常驻使团
指派往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参加这些组织的各种委员会的活动或出席这些组织所召开或主持的会议的临时性代表团。
因为这种使团是临时性的,其住所没有不可侵犯权,其团员所享受的特权与豁免亦比一般外交人员稍低。
因为他们是派去国际组织的,不是派去国际组织东道国的,这东道国不能以"不受欢迎的人"而拒绝他们,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使其离境。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国际仲裁机构。
此法院没有法院组织的规模,公约规定此法院只有"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两个机构。
前者是对事务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制定议事规则和规章的机构。
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
事务局保留一份由各国推荐的仲裁员名单,供请求仲裁的国家从中选派仲裁员。
此仲裁法院迄今仍存在于海牙,但业务是非常少了。
单一国
指由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中央政府行使对外职能,是国际法主体。
各行政区域一般没有对外职能,但可以经中央授权在一定范围内担负对外事务,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地方化债务
以国家名义向另一国或国际组织借而事实上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是国债的一部分。
对抗措施
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这一对抗措施的不当性应予排除。
对抗措施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
道歉
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丁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方式表示,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示。
缔约权
指缔结条约的能力,这是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能力之一。
国家是独立的主权者,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除了国家之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为独立而斗争中的民族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一定范围内有缔约权。
国家有缔约权,这权力的行使是由该国国内法规定的。
大陆架
大陆架是陆地向海洋的延伸部分。
从法律上说,因沿岸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沿海国的领海,领海的底土本来就是沿海国领土的构成部分,因此,大陆架就是领海以外而毗连于领海的陆地延伸部分。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的开发有主权权利。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边界,在无协定和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应是两国之间的等距离或中间线。
登临权
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地球静止轨道
地球赤道上空离地面35871公里的一条轨道称为"地球静止轨道",因为在该轨道上的物体的移动是与地球转动同步的,呈现相对静止状态。
大国一致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全理事会在表决非程序性事项的提案时,须有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9票才可以通过。
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不同意,非程序性事项的提案便不能通过。
弃权本来不等于同意,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被认为不妨碍提案的通过。
恶债
指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债务。
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
复合国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体制。
附庸国
指隶属于他国主权下的国家。
有的完全丧失了对外关系权,有的保持一定的对外关系权。
失去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非航班飞行
即不定期的航班飞行,这种飞行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人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但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
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决定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产生于19世纪中叶,这是由各国民间团体创设或组成的国际组织。
如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国际法协会等等。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由主权国家组成,一般没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否决权
安理会在表决非程序事项时要求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此即授予每个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力,故称为"否决权"。
反报
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的不友好、不礼貌或不公正的行为的回答。
非战公约
即《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法国外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在巴黎举行外长会议签订《白里安-凯洛格公约》。
该公约规定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由此得名为《巴黎非战公约》。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根据,例如联合国宪章的拘束力来自全体会员国承担遵守宪章义务的共同协议。
规范法学派
认为一切法律规则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法律规范分为各种不同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上一级规范,最上级的规范是国际法规范,其效力来自"最高规范",这规范的效力根据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菲德罗斯等。
国际法渊源
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早出现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外交使节制度来自已被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实践。
国际惯例
指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这是国际习惯规则形成的一个物质因素,当这惯例被许多国家接受,并相约接受其约束,即意味着已为法律确信所确认而成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习惯规则了。
国际习惯
指惯例被普遍接受而成为法律的规则。
国际习惯的产生,有"物质"和"心理"两种因素。
物质因素就是惯例的存在,心理因素是法律确信。
国家主权
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最高权包括选择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和对境内一切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对外独立权指独立自主处理国内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侵犯和干涉。
表现为领土完整、主权独立。
国际法的强行法规范
指国际社会中被普遍接受并被公认为不可损抑的国际法规范广除非以后出现有同样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否则不能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
国家的基本权利
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这种基本权利是直接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或事件以及对境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国家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传统国际法只有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现代,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使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国际不当行为
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根据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的不同,国际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
是国际不当行为的一种,但国际罪行是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被国际社会公认为罪行的国际不当行为,如发动侵略战争、贩卖奴隶、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毒品、海盗行为等。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这种责任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不同,它并非由于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相反,引起责任的行为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但由于它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从而引起国际责任。
国际地役
指根据条约把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领土或与领土直接有关的权利,如过境权、捕鱼权。
国籍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依据。
国籍冲突
一个人可能在丧失原始国籍之后未取得继有国籍之前成为"无国籍"人。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在国籍法上都被认为是"国籍的冲突",双重国籍是"积极冲突",无国籍是"消极冲突"。
国民待遇
指给予外国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但这种待遇通常只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般不享受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平原则
在国际法上所指的公平就是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调整某种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以便达到公平的解决,是海洋划界中适用的一项原则。
过境通行
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上自由通过;不受阻挠。
但通行中的船舶应遵守海峡沿岸国和群岛国为外国船舶通过而规定的法律和规章。
功能论
指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阎的所应适用的法律。
航空器是在空气空间飞行的,适用航空法,航天器是在外层空间飞行的,适用外层空间法。
国内载运权
指一国两地之间的国内航空运输业务,这是国家的专属权利,只能由该国经营,任何国家不得把这权利转让给他国,也不得对他国要求这种权利。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划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观察员
许多国际组织接受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
观察员有临时及常设两种,观察员应邀参加有关的会议,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但可取得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时也可提出提议。
国家争端
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
国际仲裁
指两个国家之间的仲裁。
国际仲裁是两国政府的行为,不同于不同国家的法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仲裁是当事国自愿用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一种法律程序。
国际仲裁由双方签订仲裁协定进行,仲裁协定须写明争端的事由、请求裁决的问题、仲裁法庭的组织与仲裁员的委派、仲裁适用的法律等项目。
仲裁裁决是终判,不得上诉。
裁决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常设法院
指国际联盟的司法机关,是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法院。
该法院的规约与现在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基本上相同,两者的性质、管辖范围、诉讼程序等都基本上一样。
国际常设法院的司法活动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中止,1946年正式解散,凡是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如接受声明尚未逾期,国际常设法院的职能则由国际法院继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指中印、中缅于1954年倡议的国际关系原则。
其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已为大量双边条约和文件所接受,成了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航班飞行
即根据航空协定设立的定期航班飞行,这种飞行必须取得缔约国同意才能飞人其领土。
航空器
指在空气空间进行飞行活动的物体,如飞机、飞船、导弹等,这些物体一般是利用空间的动力或反作用力来推动的。
航天物体
"航天物体"亦称"外空物体"。
指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的物体,如卫星、宇宙飞船等。
这种物体是按天体力学规律在太阳系内运行的各类飞行器。
和解
和解即调解。
是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等国际文件所设置的一种制度。
上述文件规定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国际委员会"查明事实作成报告或建议,委员会尚可居间调停,促使争端解决。
委员会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当事国双方各派1人,其余3人由双方协议请第三国国民担任。
《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均肯定调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
海牙规则体系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缔结了一系列有关作战规则的条约,故称为"海牙规则体系"。
这些规则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确立了战争的法律制度,有些规则虽然陈旧,未能涵盖当前的各种战争手段和方法,但其法理仍然是适用的,其中大部分规则已编纂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是现代战争法的重要内容。
和约
战斗结束后,交战双方在和平会议上签订的条约称为"和约"。
缔结和约是结束战争状态的正常方式。
和约签订后,双方恢复和平关系。
交战团体
指在一国的内战中,非政府的交战一方如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2)叛乱已发展成为内战;(3)已控制一部分地区;(4)战斗中遵守战争法规。
可被他国承认为交战团体。
继有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为"继有国籍"。
入籍有自愿申请入籍、婚姻、收养、交换领土等情况。
原始国籍丧失后,可申请恢复,但继有国籍在丧失之后一般是不能申请恢复的。
紧追权
沿海国为了防止外国:
船舶在其管辖海域违反其法律而规定可从其管辖海域内对犯罪船舶紧追,直追到公海而加以拿捕或击毁,称之为"紧追权"。
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民族以及以每-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
目前,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公民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工作权、享受公平良好的工作条件权、休息权、组织与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准和免受饥饿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及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利益权、著作权等。
加重表决制
经济性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往往要考虑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情况,表决时通常授予每个会员国一定数量的基本票,然后加上由认缴份额确定的附加票,这种制度称为"加重表决制"。
军事必要
"军事必要"是战争中交战国为了制服对方而采取的必要的手段。
这种手段必须受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制约。
"军事必要"只能在遵守战争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交战者不能以"军事必要"而拒绝遵守战争法规。
极度残酷的武器
武器的使用是使敌人丧失战斗力,超越此程度而使受害者受到极度痛苦或不可避免的死亡,该武器就是极度残酷的武器。
任何具有过分伤害力和产生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都属于极度残酷的武器,是战争法禁止使用的武器。
卡尔沃条款
由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提出的关于外国人在南美国家不应享受比本地人更多的权利的理论而演变的一个条款,根据这个条款,外国当事人有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
这一条款,在国际法上的效力有争论。
空间论
指根据空气空间的高度来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界线的一种论点。
有三种主张:
(1)以航空器的最高飞行高度为界;
(2)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界;(3)以人造卫星距离地球的最低高度为界。
此外,赤道国家主张以地球静止轨道为界,即以离地面35871公里的高度为界。
空中劫持
即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指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企图干扰、劫持或控制飞行中和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为。
联邦
是由若干个成员组成的复合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的最高行政机关和统一的国籍。
联邦的成员各有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成员的公民也是联邦的公民,直接受联邦政府的领导。
联邦政府代表全联邦行使对外职能,联邦成员具有较大独立性、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领土主权
领土是地球上处于一国的主权管辖下的部分。
国家在其领土上享有完全的主权,称为"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包括领土不可侵犯权、属地管辖权和对领土的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权利。
领事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基于侨务和商务的需要,根据双边领事协定建立领事关系并在某些城市设立领事馆以便处理商务和侨务问题,保护本国侨民利益。
外交关系是两国之间带有全局性的关系,领事关系只是就两国之间一定范围内的关系。
领事只能与接受国地方当局打交道,其职能范围只限于商务和侨务,不是一般的外交业务。
领馆馆长等级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4级: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由前三级担任馆长的;分别称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副领事馆,由领事代理人担任的称为领事代理处。
领馆的设立依两国的领事协定规定。
其设立地点、辖区和类别依协定建立后,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变更。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就侨务和商务进行交涉的,工作职务的需要使他们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领事不代表国家元首也不是全面地代表国家,他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即在职务需要的范围内的。
领海基线
指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点线。
历史性海湾
有些海湾的沿岸属于一国的领土,但湾口远超过24海里,因沿岸国长期以来一直在该湾内行使主权,此状况也有外国所承认或默认,此湾亦被认为是该国的领湾,即为"历史性海湾"。
联系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例如欧洲理事会)接受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只有有限的权利:
(例如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它们参加组织的一两个机关的活动,没有表决权。
联系会员不是正式的会员。
民族自决原则
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重要文件之中,被承认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马顿斯条款
在1899年的海牙会议上,俄国代表马顿斯发表一项声明,主张在战争法条约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交战国仍受该条约的原则之保护与支配。
这就是说,"条约无规定"和"军事必要"不能免除其违反战争法规则的理由。
这就是战争法上有名的马顿斯条款。
难民
是指那些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平行开发制
"区域"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
其做法是申请开发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
管理局将其中一块批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该块矿址称为"合同区"。
另一矿址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该矿址称为"保留区"。
申请者有义务向企业部转让开发技术并向管理局上交利润。
这种制度称为"平行开发制"。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平等权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平等,民族、种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侵略
指一国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全权证书
指外交代表参加谈判、缔约或出席国际会议时所持有的证明其身份及权限的正式文书。
签字
签字是表示缔约国愿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尚待批准的签字,表明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定。
代表认定约文后,为了等候本国最后的指示,签字时可先行草签。
情势变迁原则
这个原则原来的含义是"情势不变",(rebussicstandibus)是古代罗马法的概念,指缔结契约时的情况如没有发生基本变化,契约应继续有效,反之,如情况发生了基本变化,契约的效力就应改变。
此原则后来适用到条约法上,被当事国引用作为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
缔约时存在的情况发生基本改变,如该改变是当事国当时所预料得到的,才可成为发事国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
群岛水域
群岛国用直线把外缘岛屿连接起来构成其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直线基线。
基线所包围的海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群岛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水域内指定适当的"群岛海道",让我国船舶和飞机在海道通过,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这是《海洋法公约》设置的千个不同于内水的自成一类的海域。
"区域"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也就是沿海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海床以外的区域。
《海洋法公约》把这区域称为"国际海床区域"(简称"区域"),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是1992年5月9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有关保护气候系统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五项原则:
(1)缔约国在保护气候系统方面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2)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和特殊情况;(3)采取预防措施;(4)促进可持续发展;(5)开放国际经济体系,使国家有能力应付气候的变化。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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