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1相关适用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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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相关适用法规
相关、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法律法
规名称
文件编号
法律法规章节/内容摘录
对应的危险源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所有危险因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有危险因素
3
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所有危险因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有危险因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所有危险因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火灾、爆炸、泄露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所有危险因素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病
9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所有危险因素
1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所有危险因素
1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危险因素
12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危险因素
13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34号发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十条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所有危险因素
14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所有危险因素
15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全部
所有危险因素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所有危险因素
1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所有危险因素
1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所有危险因素
19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劳安字(1990)1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触电
2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火灾、爆炸
21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劳安字〔1991〕23号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 何理解?
解释: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 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 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 理解?
解释: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 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所有危险因素
2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34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所有危险因素
2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答: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所有危险因素
2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以(1990)9号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应如何理解?
解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所有危险因素
25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所有危险因素
26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86)高检会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订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所有危险因素
27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劳安字(1991)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病
28
职业病报告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卫生部发布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四、当诊断为职业病后,应按附表(1)格式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急性职业病由诊断的医疗机构(包括厂矿医疗机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出。
慢性职业病由县以上(不包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组织于一个月内报出。
职业病
30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卫生部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第五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所有危险因素
31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年1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省、地、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考核发证。
未经审批、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此两项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职业病、中毒
32
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
工总经字[88]5号
二、班组安全生产的目标 班组生产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
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杜绝重大的人身伤亡、中毒、火灾、爆炸和设备等事故,向各类灾害事故为零进军。
所有危险因素
33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灾、爆炸、中毒
34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防字[1987]第82号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职业病
35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火灾、爆炸、中毒
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灾、爆炸、中毒
37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群众监督大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几项措施
工总经字(1986)22号
六、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各级工会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普及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科技知识,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管理、技术素质。
基层工会要监督、协助行政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发现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上岗的,按违章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所有危险因素
3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安字〔1989〕1号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所有危险因素
3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81号发布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所有危险因素
40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所有危险因素
4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第9号令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所有危险因素
4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所有危险因素
4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19950101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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