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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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附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管理与服务类别
管理与服务
项目或系统
法律依据
申报所需材料
审核标准和要求
职能部门与层级
政策咨询电话
货币政策类
利率监测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辖区利率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1.加入利率监测系统(依托平台—“中国货币网”)的正式请示;
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1.新设银行业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利率监测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2.由于利率监测系统通过互联网操作,考虑到涉密因素,新设银行业机构必须专人专机,并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毒。
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宿州市中心支行信贷管理科、科技科
3023320
3054307
统计类
金融统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1.新设银行业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统计内部管理制度,赋予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进行扎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并符合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统计制度的规范要求。
所有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应在正式开业前至少一个月报送人民银行。
2.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3.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其它相关情况。
1.新设银行业机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分工,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扎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和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2.新设银行业机构应配置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并通过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
在正式数据上报前至少15天与人民银行进行一次试报,以确认其统计系统符合要求。
3.在正式开业前至少20天,人民银行将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拟任统计人员组织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相关知识的考试,经考试测定的不合格人员不能承担统计工作职责。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宿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科技科
3026807
3054307
会计类
备案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1.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2.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年度会计决算资料;
4.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
之后,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15日送达变更情况资料。
2.重大会计改革事项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变更情况资料。
3.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30日前送达。
会计决算资料应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量状况报告表等基本会计决算报表种类,以及年度会计决算说明书,有外币业务的应加报外币决算报表并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说明。
报表应装订规范,加盖行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合肥中心支行会计处)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备案
3041212
会计类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
2.金融许可证;
3.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1.开业前1个月送达有关审核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书面申请应以文件形式报送。
2.涉及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1个月以文件形式报请调整缴存款范围。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
3041212
支付结算类
开设准备金账户或清算账户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1.申请报告(固定格式),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2.《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5.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批文。
6.支付行号、上级行支付行号、会计主管和对账人员身份证号码。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开设清算账户应于T日(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营业准备阶段登陆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开户报文。
4.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发送集中核算系统。
5.大额支付系统进入T日日间状态后,清算账户正式生效,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可以办理涉及该清算账户的业务。
6.开设准备金账户应经会计主管核准后,网点经办人员进行开户处理、办理预留印鉴一式三份、出售结算凭证。
7.会计集中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设置账户信息参数、系统用户代码。
宿州中心支行营业室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库会计股
3044640
支付结算类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1.加入支付系统之前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3.加入支付系统之前内部控制制度;
3.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证明;
4.《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考试资格审查表》;
5.人员培训情况说明;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1.具有适合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2.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开设清算账户;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5.对业务主管及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支付清算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已经进行并获通过。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
3041212
支付结算类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集中、分散接入模式)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初步申请: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可行;
4.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有关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已经进行并获通过。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
3041212
支付结算类
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
4.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
5.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6.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7.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8.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有关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已经进行并获通过。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科技科
3041212
3054307
支付结算类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固定格式);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该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拟增设的三级操作员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1.申请书的填制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相关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4.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科技科
3041212
3054307
支付结算类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书面申请,注明支付系统行号、银行机构代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员有关信息表,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银行机构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科技科
3041212
3054307
科技类
接入城市金融网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加强网络变更管理的通知》《安徽省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管理办法》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计算机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申请接入方式,并对接入城市金融网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申请书必须提前30天报合肥中心支行;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4.金融机构接入安徽金融城域网环境确认表;
5.填写《安徽省金融业网间互连平台用户开设申请表》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计算机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4.网络接入方案可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5.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宿州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3041212
货币发行类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1.新设银行业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新设银行业机构出纳人员岗前培训、考试申请报告;
3.新设银行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人员岗位职责、办理假币收缴的操作流程;
4.新设银行业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出纳人员组织培训考试后的合格人员的成绩表。
1.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应包括待培训考试的出纳人员数量、名单、计划培训时间等;
3.新设银行业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开办前应至少保证3名以上柜员持有《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宿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3021737
货币发行类
编制“假币”印章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式样的通知》
1.新设银行业机构开办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新设银行业机构要求配置“假币”印章的申请报告;
3.新设银行业机构办理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1.开办人民币业务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点、开业时间;
3.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内容符合法规制度要求。
宿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3021737
货币发行类
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
1.拟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申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2.现金业务库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
3.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4.现金整点中心建设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5.新设机构关于库房、现金整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1.申请办理现金交取业务的新设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
2.新设机构应已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清分复点等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合理清晰,人员及清分复点设施的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
实时监控报警系统配备及监控录像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有利于按需要进行调阅查证;
3.申办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五好”钱捆质量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规定和要求,考核内容全面,考核结果合格;
4.业务库建设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调运车辆符合发行库机械化作业的需要;
5.确定相关工作岗位和经办人员,人员配备要与其业务量相适应。
宿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3021737
国库类
凭证式国债承销网点备案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1.备案报告;
2.承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1.总行是否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资格;
2.承销网点是否向地方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3.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持有量报表。
宿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3027925
国库类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备案报告;
2.代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1.总行是否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协议》;
2.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报表。
宿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3027925
国库类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试点业务管理指导意见》
1.书面申请;
2.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3.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
4.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1.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配置与“联网中心”要求相适应的专用硬件设备,并根据“联网中心”的统一接口方案修改和完善自身的业务软件系统,使其满足联网需求;
2.必须指定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联网协调管理的联系部门;
3.应建立与联网系统相关的业务系统应急预案,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宿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科技科
3027925
3054307
征信管理类
法人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加入征信系统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相关制度和规程条款准确严密,符合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
内控制度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能按要求设置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并对操作员设置A、B角;异议处理制度和规程要对外公示;
2.客户的查询授权书符合规范,并设置相关的查询登记;
3.征信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培训,内容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接口规范、前置系统的操作使用等;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金融机构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相关接口程序或安装使用人民银行下发的前置系统,并在系统测试环境中成功完成数据测试(仅对法人机构)。
(法人机构准入由合肥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初审)
分支机构的准入由宿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负责初审;
宿州市中心支行科技科
3026807
3054307
反洗钱类
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1.1.金融机构名称、办公地点;
2.2.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名称;
3.反洗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详细资料。
1.报备正确的办公地点;
2.设立反洗钱单位、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工作人员等资料是否完整;
3.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等。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
3041212
3.反洗钱类
4.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
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6.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系统建设及完成情况
7.1.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并同时向合肥中心支行报备;
8.2.加入金融城市网、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科技科
3041212
3054307
9.反洗钱类
反反洗钱内控制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11.反洗钱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
12.内控制度是否包含:
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13.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
3041212
清算服务类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加入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需要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申请表要素正确,内容完整,机构代码已被核准并填写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宿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3027925
清算服务类
支付系统密押、密钥设备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支付系统地方押密押管理办法(试行)》
经批准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提交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经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总行指定厂家购买,同时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同意该银行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合肥中心支行批准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批复
申请表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并需注明所购密押设备种类(密押服务器、密押卡)、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根据合肥中心支行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批复,到合肥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领取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
宿州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国库科
3041212
3027925
清算服务类
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法》
初步申请:
1.申请书。
详细描述:
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
3.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
4.内部控制制度;
5.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证明。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应急处置方案;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2.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3.满足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技术条件及安全性指标;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完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通过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确认或验收;
2.同城清算系统工作人员配备到位、人员业务培训到位;
3.完成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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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 宿州市 中心 支行 银行业 机构 金融 管理 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