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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
为全面加强我县政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政治建警,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教育活动,执法为民,永葆政法队伍政治本色。
政法各部门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完善学习制度,认真抓好落实,每季度要听取一次学习情况的汇报,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讲评。
县委政法委要根据“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活动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加强加查督导,确保活动效果。
2、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政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政法各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重视和加强对干警业余活动的管理。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人格的力量影响带动每名干警。
3、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县委政法委要加强政法干警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分期分批对干警进行封闭轮训,保证每两年对全体干警轮训一次,努力做到一警多能、全面发展。
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县财政预算。
凡新录用的干警和新接收的军转干部,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支持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各类学历教育,20XX年达到中央政法部门关于“十五”期间干警学历的要求。
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干警实战业务技能。
二、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4、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涉及全局工作、人事、经费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着力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执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5、选准配强政法领导干部。
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三法两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要按照市委沧发[2000]4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领导职数选拔配备干部。
6、规范政法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审批程序。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职数配备规定,政法部门享受科级待遇政法干部、审判员、检查员、侦察员和司法助理员的任免,由县委政法委提出方案,经县委组织部与县委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批。
政法部门科级实职干部由县委提出意见报沧州市委政法委审批,其中审批后的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
政法各部门股级干部的任免,经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核准干部职数后,由县公、检、法、司党组(党委)提出方案报县委政法委考察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审判员、法庭庭长、检查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由法院、检察院提出方案报县委政法委考核审批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各镇(乡、场)政法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的任免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县委政法委批准,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凡不符合报批任命的干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行使拟任职位的职权,不得警衔晋级,不予进行法官和检察官评定。
7、大力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聘任、交流、回避制度。
政法各部门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除特殊岗位经批准外,一律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任。
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连续聘任。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程序破格提拔。
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含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或调整分管工作,符合干部交流回避规定条件的领导干部,必须交流或轮岗。
8、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免职、辞职、降职的规定。
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队伍管理不严、屡出问题,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引咎辞职;因工作能力较差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降职使用。
9、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
县委政法委要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
2、副职1:
1的数量确定。
要对后备干部进行系统培训。
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加强政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10、改革司法体制。
改革政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县公、检、法、司法部门领导班子副职,符合条件的享受县委、县政府各部、委、办正职待遇(称谓是正科级审判员、检察员、侦察员、司法助理员)。
派出所是公安局设置的派出机构,受公安局的领导和管理,司法所为县司法局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司法所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由县司法局直接管理,工资、经费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一线干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称谓是副科级审判员、检察员、侦察员、司法助理员)。
依据劳人薪[1998]5号文件规定,落实县法院、检察院业务人员的职级待遇。
按照省、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和职位设置称谓,统一规范全县政法机关内设机构和职位设置称谓。
11、严格把好政法队伍的入口关。
要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
今后政法各部门招录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一律参照冀青字[20XX]88号文件规定实行招聘制和省级统一考试录用制度。
补员主要从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全日制政法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12、疏通政法队伍的“出口”。
县委政法委要会同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制定政法干警开除、辞退工作实施意见。
今后,每年对干警进行一次资格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离岗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政法各部门都要对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干警进行清理辞退,保持政法队伍的纯洁。
13、科学配置警力。
政法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政法干警配置方案的要求,会同县编办对全县政法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符合我县实际的政法干警配置方案。
政法各部门要与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密切配合,按编制要求逐步将现有空编补满,并进一步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一线单位警力。
14、规范奖励和惩戒。
政法各部门要会同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工会等部门制定本系统奖励和惩戒实施办法,对奖励和惩戒的对象、条件、种类、政治经济待遇、审批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把政法机关奖惩工作纳入组织人事和工会等奖惩序列。
四、加强政法队伍的内外监督和管理
15、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
县委政法委要加强政法机关的党内监督。
加强案件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政法部门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实行领导干部述廉、群众评廉、组织考廉制度。
继续深化审务、检务、警务、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实行假案、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扩大干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配齐配强内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法纪部门力量。
加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力度。
政法委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要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办理。
采取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警民联系制度等形式,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加强群众监督。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16、从严治警,整肃纪律。
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委政法委及县委政法委制定的《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和执法检查,整肃纪律、刹住歪风。
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对于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事项,必须明确专人办理,并回复当事人。
加大对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类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
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敢于碰硬,敢于处理,对隐情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健全和完善政法工作保障机制
17、建立大要案准备金制度。
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大要案准备金,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大要案准备金由县委政法委和财政局监管和统筹安排。
政法部门申请使用,当年结余留作下半年使用。
18、建立政法、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安排8万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事业费(按全县每人每年不少于0.2元的标准计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综治专项事业费由县财政局监管,县委政法委、综治办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全县的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19、建立政法经费保障机制。
政法部门所需经费由财政支付,确保干警工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拖欠。
要将政法部门的基础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强警工作,逐年加大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交通、通讯等装备建设的投入。
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使用涉案当事人或单位的钱物。
20、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落实政法干警年休假制度。
建立政法干部特殊困难补助准备金制度。
凡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中牺牲在一线的政法干警,以及其他牺牲、殉职或因公严重受伤、残废的干警及特困干警家庭,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特殊困难补助紧。
建立政法干警因公负伤和牺牲人身保险制度,每年组织政法干警进行一次体检,保险、体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医院要健全完善救治政法干警绿色通道,确保因公负伤及患有严重疾病的干警及时得到救治。
建立县见义勇为资金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和资助。
六、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
21、充实加强政法委的工作力量。
要逐步充实加强县委政法委的力量,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由相当于县直各部、委、办的正职干部担任。
县委政法委编制数按全县现有干警总人数的3%配备,要加强政法委工作力量,使其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政法领导班子和政法干部队伍。
县编委要通过召开专题会和发专件的形式督导落实。
22、加强政法委机构建设。
县委政法委及政法各部门设立政治处,政治处主任由同级政法部门副职兼任或由同级副职干部专任。
要设立纪工委,专门负责对政法干警违纪问题的教育查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23、加强镇乡综治办建设。
镇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武装部长、派出所长、司法所长、法庭庭长可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要配齐、配强专职干部,镇(乡、场)综治办编制单列,从镇(乡、场)在编人员中调剂,不少于2—3人编制,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4、抓好机关形象建设。
县委政法委要增强抓自身、带系统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机关形象建设。
要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理顺各项工作关系,加强机关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深入实践,勤于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5、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
县委政法委要定期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政法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解决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同志要投入足够的精力抓政法队伍建设,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
纪检、组织、宣传、人事、监察等部门要与政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政法队伍建设。
严禁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法队伍发生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6、加强政法部门党组织建设。
切实加强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自身建设,各基层政法派出机构(派出所、法庭、刑警中队、司法所)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党支部。
联合专案组工作超过1个月的,建立临时党支部。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好抓党建带班子,抓党员带队伍的政治责任。
27、加强政法宣传工作。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证明宣传为主,大力宣传维护稳定和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宣传政法战线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正气,鼓舞斗志,震慑犯罪。
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政法部门要运用各种载体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严格政法宣传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道审判制度。
政法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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