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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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是投资人交个人所得税)。
2.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
居民企业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风,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注意:
即使在外国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是防止逃税。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如外国的公司在中国设有机构,在中国境内生产,收入来自境外,税率按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如设备),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税率
基本税率:
25%
20%的优惠税率
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
≤100
≤3000
其他企业(如商业企业)
≤30
≤80
≤1000
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的优惠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那一块。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收入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
收入确定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方: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份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同“赊销“。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注意: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以旧换新的
销售的按收入确认,回收的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金银首饰除外,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回收的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销售商品涉及商品折扣的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冲减销售额。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10)销售折让(如质量不合格)
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指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
作出。
注意:
与什么时候拿到钱无关。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
约定
6.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捐赠财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额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注意:
增值税,不管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外购的,捐赠的都是视同销售。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交增值税,所得税,有些要交消费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的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注意: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自,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4.符合条件的非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庆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
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哪个少用哪个。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二者加起来一起计算扣除标准,不是分开。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依据是相同的。
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3)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的,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固定资产租赁费
(1)以经营方式租入的,租金可以扣除。
(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折旧可以扣除,租金不能扣除。
4.税金
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注意:
(1)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否则重复扣除了。
(2)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唯一不能扣除的一个税金。
5.损失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份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不能占便宜。
注意:
因存货非正常损失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6.借款费用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为购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7.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向银行借。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份,准予扣除。
-----企业向企业借。
如银行利率5%,企业利率8%,按5%的可以扣除。
8.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9.财产保险费
按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环保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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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企业所得税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