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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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一旦付款方式确实,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
1、一次性付款(优惠后单价为)元/㎡
买受人须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款计元整。
2、按揭付款方式(优惠后单价为)元/㎡
买受人须在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元的%,计元整,余款元,通过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出卖人,贷款银行为,贷款期限年,担保机构为。
3、分期付款(优惠后单价为)元/㎡
(1)本合同签定日内,付总房款的%,计元;
(2)买受人在时,付总房款的%,计元;
(3)房款余额在交工时一次付清,计元整。
第七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
2、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排水;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第十条房屋交接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后,须在日内到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同买受人入住。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2、。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对该住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由出卖人统一组织,向市住房办申请办理产权界定卡,买受人凭产权界定卡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必须是洛阳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自觉接受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买受人购房资格并收回住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办理购买该住房产权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四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出卖人选聘实施管理,买受人须遵守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并在该住房移交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定有关协议。
2、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居住作用,可根据需要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必须经书面同意,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3、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
(2)。
6、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7、。
第十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份。
资金管理中心壹份,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份,贷款银行份,担保机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签于: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一、装饰,设备标准
一、结构;砖混结构,七度抗震设计,节能住宅,层高2.9米。
二、外墙面:
外保温,面刷丙烯酸涂料。
三、屋面:
防水保温处理,部分平屋顶。
四、内墙:
卧室、客厅均为混合砂浆毛墙面,卫生间及厨房为水泥砂浆毛墙面。
五、地面:
户内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毛地面。
六、门窗:
进户门为防护门,室内门只留洞口;窗户为双玻塑钢窗(预留排油烟口)。
七、厨房、卫生间:
给水主管引入,预留厨房、卫生间水源位置,不设置支管及洗涤设施;排水管道位置,不设卫生器洁具。
八、供水系统:
采用直接供水方式,每户设独立水表。
九、电气系统:
每户一表,照明、插座、空调分回路供电,每户用电负荷按现行国家规范执行。
十、电视、电话系统:
闭路电视、电话设线盒及盖板。
十一、燃、暖系统:
市政集中燃气、暖气供应,燃气入户;暖气进户管入户,室内只留管槽,不安装管道及散热器。
两气系统分户设置,费用另计。
十二、物业:
小区封闭式物业管理。
附件二:
合同补充协议
一、如买受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代缴时,从出卖任代缴之日起1个月内,买受人以出卖人代缴金额为基数向出卖人支付日息1.5‰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买受人以出卖人累计代缴金额为基数向出卖人支付日息3‰的违约金。
在一年内,买受人连续二个月或三次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通知买受人对贷款抵押物通过法律程序对该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拍卖,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经济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受人办理贷款的约定:
1、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同时必须积极主动的配合出卖人办理按揭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准备完毕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等部门拒绝和其签订贷款合同的,买受人需在相关部门拒绝7日内付清合同的全部房款或在7日内双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三、具备交房条件后,买受人同意将主合同第十条的书面通知方式变更为出卖人以电话、短信、媒体等形式发出入伙通知。
买受人在接到通知后须在限定时间内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手续,逾期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四、本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果。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房屋户型平面图,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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