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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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
贸易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促进对外贸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支持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为引导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主体予以支持。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标准
1、对投保企业上年度(指申报资金支持的单位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生效日所在年度之前一年度,下同)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下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20%给予资金支持。
具体为:
(1)年度总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待支持资金开始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2)年度总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待支持资金开始申报时,由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投保企业。
(3)对投保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0”的小微企业,仅限保费自付的企业可以按一般投保企业申报。
2、对投保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的中型企业,且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下称“中型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20%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总保费的20%需由投保企业先行缴纳,并由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报,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投保企业。
3、对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一般投保企业,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年度总保费数额30%给予资金支持。
4、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资信调查的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资信调查费用给予100%的全额支持,投保企业获得的各级资信调查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费用。
5、每家投保企业每年获得市级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6、企业重复投保的按以下要求申报。
(1)小微企业专项
①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小微企业垫付保费且申请小微企业专项资助的,视为重复投保、重复申报,不予资金支持。
②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同时为同一企业申请小微企业专项资助,如一家保险公司保费由保险公司全额垫付,另一家保险公司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付的,应根据企业投保意愿为原则,由保费自付的企业进行申报,保费由保险公司垫付的投保企业不得申报。
③同一家保险公司存在为同一家小微企业投保两条或以上不同性质(标的)的投保申请明细,该企业可以申报。
如“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和“非平台业务保单申请明细”,分别归小微专项申请和一般企业申请。
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包括中信保“小微企业信保易”、人保财险“小微企业综合保险”等产品。
(2)中型企业专项
同一中型企业在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中型企业保单并申请中型专项资助的,如一份保单的保费由保险公司全垫付,另一份保单由投保企业自行缴付20%保费的,自付20%的保费可以申报,由保险公司垫付的不可以申报;如同一中型企业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中型企业保单并缴纳20%保费并申请同一中型企业专项的,应根据投保企业投保意愿为原则,以投保企业最终确认的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申报。
中型企业保单指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项目保单。
如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项目。
同一中型企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或不同保险公司存在两条或以上不同标的投保明细的,可以申报。
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和一般企业的划分,应以上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为准,以省商务厅提供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
7、除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外,投保企业年度总保费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企业保险费不予支持。
第五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予以支持。
(一)支持对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保税跨境电子商务A(1239)等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下称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以及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配套及综合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1、支持市级跨境电商园区
对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试验)园,给予每个园区的运营方100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市级跨境电商园区支持的企业不能再申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资金支持。
2、支持跨境电商平台
(1)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项目
能对接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实现开展跨境电商所需要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有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能在线完成跨境电商通关等业务的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含公共服务平台和地方通关辅助管理平台两部分),对平台建设方、承租方的平台建设、承租、运营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给予全额支持,其中承租和运营维护费用合计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资金支持。
(2)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场所项目
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监管服务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给予场所运营方人民币50万元资金支持。
(3)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推广、交易、物流、仓储、通关、税务、外汇、培训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且年服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平台企业,给予年服务收入5%的资金支持。
给予每家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不能再申报市级跨境电商园区项目。
3、鼓励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发展
对跨境电商龙头型、带动性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持期间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同时在我市自建、承租仓库的,按仓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仓储支持;支持期间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同时在我市自建、承租仓库的,按仓储面积给予人民币20元/平方米的资金支持,给予每家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降低物流成本
对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年支付跨境电商物流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其物流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给予每家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5、培育企业自主品牌
(1)对支持期间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年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给予单个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对支持期间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对支持期间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使用海关部门提供的质量溯源平台所产生费用50%的资金支持,给予每家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6、支持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
对在我市开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含)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7、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
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
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的企业,对其相关建设费用给予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8、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鼓励我市各大专业院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专门跨境电商课程。
对于开设这类课程且正式开课后选课人数超过30人的,一次性给予开设必修课的院校10万、一次性给予开设选修课的院校5万的资金支持。
一个院校开设多门跨境电商课程的按一门课计算。
第六条促进进口
为调动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消费品的积极性,鼓励进口发展,促进进口平台创新,支持我市企业进口贴息或者创建新的进口平台和已有进口平台增设新的进口项目或功能。
(一)支持对象
1、进口贴息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进口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进行配套资金扶持。
2、进口创新平台
在中山市内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以进口商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进口平台企业,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期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2)该进口交易平台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
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等;
贸易服务功能。
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扩展国内市场营销;
电子商务功能。
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展示交易功能。
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商品检测功能。
可用于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培训教育功能。
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标准
1、进口贴息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进口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按照省级及以上部门下拨资金的30%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配套资金扶持,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进口创新平台
(1)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平台,给予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40%的资金支持,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平台,给予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50%的实际费用给予资金支持,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展览组织者、参展企业予以支持。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1、展览组织者:
须为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具有举办境外展览资格的企业。
2、参展企业:
(1)依法设立且经营场所在我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供货我市外贸企业出口,且支持期间在我市有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内容:
我市商协会或展览公司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展览,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带队人员费、场地租赁费(仅限自办展)给予支持,对参展企业展位费、人员费和特装费给予支持:
(1)展览组织者组织的参展企业须为本市企业;
(2)展览须为境外展览;
(3)展览适用范围:
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含贸促委)重点境外展览;
除北美、欧盟及英国、日本、韩国、香港、澳门外的国家或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
(4)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标准展位;
(5)展位须有统一区域宣传标识。
2、支持标准:
(1)对展览组织者。
组织费用支持项目。
按项目参展展位数量,按照每个展位补贴1000元的标准支持组织者(按9平方米为一个展位核算,少于9平方不支持),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统一特装费用。
给予区域品牌统一标识特装费用实际装修费支出50%的资金支持,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带队人员费用。
对展览组织者的带队人员给予支持,具体分两部分:
住宿费根据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有关文件规定的访问国外支持标准给予50%的资金支持;交通费(限指国外经济舱飞机票支出)按照实际机票支出金额给予50%的资金支持,每项目仅支持1人且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资金支持。
港澳地区只补助住宿费用。
对展览组织者在境外自办展览,除上述三项支持外,额外给予场地租赁费用50%(仅限中山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对参展企业。
展位费用。
参展企业展位费支持标准为展位费的50%,且每企业每项目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按9平方米为一个展位核算,少于9平方米不支持)。
人员费用。
对企业参展人员给予支持,具体分两部分:
住宿费根据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有关文件规定的访问国外支持标准给予50%的资金支持;交通费(限指国外经济舱飞机票支出)按照实际机票支出金额给予50%的资金支持,每项目仅支持1人且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资金支持。
港澳地区只补助住宿费用。
特装费用。
对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公平贸易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企业,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人民币20万元;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人民币20万元。
2、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案件中,联合开展行业无损害抗辩,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3、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应诉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人民币40万元。
4、积极参与其他各类贸易壁垒调查并接受工作协调管理的,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人民币20万元。
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该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镇区商务部门对资料齐备性、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其他经市商务局认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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