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草稿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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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草稿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文件汇编
(讨论稿)
全国铁道职业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
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讨论稿)
(2012年12月)
为提高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规范铁道(城轨交通)类专业教学活动,实现行业对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第三方评价,构建我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办学质量第三方评价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的职业适应性和吻合度,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1.1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经铁道职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授权,负责全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成员由行指委、行业主管部门、铁路(城轨交通)企业代表组成。
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研究、咨询、指导、服务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构建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组织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审定分委员会做出的申请学校自评报告结论;选派现场考查专家;安排对申请学校现场考查时间;审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领导各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
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文件;组织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专业认证档案管理工作;处理认证委员会交待的其他事宜。
1.3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教育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本专业领域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1.4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铁道行业和从事铁道职业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
2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
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流程见附件2。
2.1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毕业生的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均可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按照《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认证分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依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
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的结论上报认证委员会。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
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
(1)处理,
(3)申请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没达到要求或不能按期提交补充修改自评报告的按(4)处理;
(4)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现场考查
2.4.1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认证分委员会组织由认证委员会选派的现场考查专家,按认证委员会确定的现场考查时间组成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认证的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
现场考查以《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
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持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
进校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4.2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
开始考查前,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
考查之初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
包括考查实验实训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
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企业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学校、专业负责人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2.4.3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
(3)对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
(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在考查工作结束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证学校,并于15日内向认证分委员会提交该考查报告。
2.5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2.5.1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回复意见。
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建议。
会议可邀请学校代表参加,但认证分委员会听取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关于认证情况的汇报,讨论认证结论,投票确定认证结论时,申请认证学校的代表应回避。
2.5.3确认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
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完成《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完成《专业认证报告》(见附件1)的填写,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认证委员会。
2.5.5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
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认证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需重新审议。
重新审议之后,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认证委员会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
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的发布由认证委员会负责。
2.6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
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分委员会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
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2.7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序号
认证工作内容
时间结点
1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定期
2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报告做出回复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3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受理后一月内
4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收到自评报告二月内
5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一月内
6
现场考查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月内完成
7
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定期
3监督与仲裁
3.1监督
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认证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2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3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
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认证费用
认证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附则
5.1本办法只规定铁道职业教育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
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5.2对本办法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讨论通过。
5.3本文件的解释权归铁道职业教育委员会。
附件1认证的组织机构
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附件2认证工作流程
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
认证委员会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学校现场考查时间
不通过
学校回复意见
认证分委员会审议相关材料,做出认证结论
重审
认证委员会审核
未通过
通过
通过
学校不认可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处理并做出裁决
提出申诉
不通过认证,学校认可
认证状态的保持
补充修改
通过
学校补充修改
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委员会备案
学校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现场考查,并提交考查报告
不通过
不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
认证有效期届满
全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2012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目标是:
构建我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行业认证体系,推进我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专业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机制,增强专业人才培养对铁道(城轨交通)行业发展的适应性。
第二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铁道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首先成立全国铁道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全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成员由铁道职业教育委员会聘任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
认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
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三分之一的委员。
第六条全国铁道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委员会以外的教育界、企业界专家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小组以加强专业认证工作。
第七条认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构建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组织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审定分委员会做出的申请学校自评报告结论;选派现场考查专家;安排对申请学校现场考查时间;审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第十条秘书处作为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文件;组织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专业认证档案管理工作;处理认证委员会交待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专业认证工作的实施机构,其职责是:
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所认证专业的认证结论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认证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全面主持日常工作,各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分工主持工作,参加主任会议。
其他委员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定该年度的专业认证结论并对外发布,修订专业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大会全体决定的事宜。
第十四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业认证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秘书处会议,讨论处理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认证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
分委员会在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对申请学校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和认证委员会安排,审议申请学校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形成认证意见等。
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订本专业认证补充标准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等事项。
第十七条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
第十八条认证组织机构的调整、实施办法和委员会章程的发布均由铁道职业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
认证过程中的所有事务性通知由秘书处报请认证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以认证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十九条认证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赞助和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收费。
经费的管理办法由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条认证委员会委员必须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认证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必须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铁道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全国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讨论稿)
(2012年12月)
1总则
(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各铁道(城轨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补充标准是在通用标准基础之上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类型
指标
内涵
专业目标
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发展
学程要求
学生指导
教学质量
教学成效
社会评价
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设计
实践环节
毕业
师资队伍
师资数量与结构
教师发展
支持条件
教学经费
教学设施
教学资源
校企合作
专业补充标准
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2通用标准内涵
2.1专业目标
2.1.1专业须具有明确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办学理念,适应行业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1.2专业须有面向社会公开的专业目标宣传。
2.1.3专业须说明人才培养方案形成过程
2.1.4学校制订有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以确保实现专业所定培养目标。
2.2学生发展
2.2.1学校制订有完备的学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2.2.2学校有要求学生完成学程的措施。
2.2.3能够为学生搭建良好的科技创新活动平台、自主学习体系,并有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措施。
2.2.4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与办法,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2.3教学质量
2.3.1学生具有本专业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及工具能力。
2.3.2学生具有本专业岗位群业务能力的执行、分析、解释及改进的能力;具有相关通用工种及铁路特有工种(中级)实作技能。
2.3.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2.3.4学生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终身学习能力。
2.3.5学生具有社会责任,具有认识时事议题,了解实务技术对环境、社会及全球的影响的能力。
2.3.6须说明学校采取有社会评价手段。
主要包括社会、就业单位对该专业毕业生情况的反映,社会舆论对该专业的反映。
2.4课程体系
2.4.1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目标,一般应包括:
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数学与外语课程、信息技术基础课程、工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等。
课程体系设计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满足培养企业和社会所需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2.4.2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学校除在校内开展实践外,还要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机会,使学生在自主、动手、综合、实验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一定的锻炼。
2.4.3说明毕业方式及其考核。
2.5师资队伍
2.5.1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师数量和符合学校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教师整体结构。
2.5.2有一定数量具有工程经历的教师或企业专家作为专兼职教师。
2.5.3学校有为教师发展、促进教师“双师”素质持续提升的措施,教师队伍能够形成合理的梯队。
2.5.4学校须说明老师参与专业教学改革,与企业保持有效、持续的交流与沟通。
2.6支持条件
2.6.1教学经费有保证,总量能满足教学需要。
2.6.2教室、实验室、实习和实训基地和相关设施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教学需要,管理规范。
2.6.3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和实训基地,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平台。
2.6.4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以及纸质、数字化教学资源,能够满足学生培养和教师的日常教学、科研,资源管理规范、共享程度高。
2.6.5学校须建立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拥有比较多的校企合作伙伴,联系密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持续有效作用。
3电力机车专业补充标准
3.1培养目标与要求
3.1.1培养目标
主要面向国有铁路机务系统、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机车车辆装备修造企业、大型工矿企业(有铁路专用线)电力机车运用和检修部门一线岗位,培养具有高职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具有规范操作、敬业爱岗、团结协作、安全意识强、服从统一指挥的职业素质,熟悉有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规章,具备电力机车运用、维护、故障判断处理和检修能力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3.1.2培养要求
3.1.2.1.知识要求
●掌握机车车辆机械技术、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应用知识
●掌握电力机车检修与维护常用设备、工具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掌握电力机车总体及走行部、牵引传动、制动系统、控制系统维护与检修知识
●掌握铁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与管理知识
●掌握行车安全心理及行车安全设备的基本知识
●掌握电力机车故障综合分析与处理基本知识
●了解电气化铁路、通信信号的基本知识
3.1.2.2.能力要求
●具有电力机车钳工或机车电工(国家中级职业资格)技能
●具有电力机车司机乘务作业基本技能(具有电力机车主要部件系统的
一、二级检修基本技能)
●具有电力机车检修与维护常用设备、工具的使用与维护技能
●具备基本的生产组织、技术管理能力
3.2课程
3.2.1课程体系
公共
学习领域课程
专业学习领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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