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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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安徽财经大学店)
联
营
合
同
合同编号:
SJHL-001
合作类型:
联营
供应商名称:
部门:
合同年度:
壹年
甲方(需方)单位全称:
世纪华联超市(安徽财经大学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供方)单位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繁荣市场经济,发挥双方优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大润发玛特(平潮店)
第二条乙方愿意与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所指的经营场所进行合法的经营合作。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经营合作的方式为:
乙方对甲方营业场所特定营业区域实行联营经营。
其内涵界定如下:
1、联营经营中,乙方从事商品的销售或为消费者提供非商品销售服务时,统一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商品的采购由乙方自主进行)
2、联营经营中,乙方在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甲方的营业场地内某一营业区域实行联营经营。
第一章联营区域、面积及期限
第四条甲方同意将商场位置作为联营场地。
需带亚格力塑料盒。
第五条第五条本联营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4月日起至2018年4月日止。
(以实际开业日期为准)
第二章联营经营范围、联营费用及提取及结算方式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联营场所地按下表规定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商品类别
商品商标
品牌名称
生产厂家
乙方不得超出上述经营范围。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和终止合同。
第七条双方同意,甲方按乙方当月销售额%提取合作收益,特价扣点。
特价不扣点。
以上商品为买断陈列式经营。
第八条甲乙双方就商品销售数量及金额进行对帐,实销实结。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第八条的条款做如下补充: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乙方的经营场地(保持原有陈列面积);甲乙双方商议根据乙方销售状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协议。
2、双方同意,依月联营保底销售收取的费用为甲方在联营中每月应收取的最低费用。
因此无论乙方当月联营保底销售额完成与否,甲方商议销量合理销售额,按乙方当月联营保底销售额万元一年收取联营费,不足合同规定月保底额,乙方应以支票或现金方式补齐合同规定月保底销售额,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提取联营收益,若乙方当月超额完成月联营保底销售时,其超额部分甲则按%收取联营费。
3、若面积调整,双方可在调整完成后定立补充协议,应保底销售额予以适当变更。
4、乙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本协议完成每月的联营保底销售额,甲方享有提前终止合作的权利。
5、本协议与《联营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联营合同书》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6、其它补充事项:
A、费用:
B、耗材乙方自理
C、账期:
。
第九条甲方负责超市统一收银。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结算制度,不得私自收款。
若有私自收款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收款额十倍的违约处罚,该款项将从乙方的销售款中扣除,乙方也可另行交纳,甲方同时享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十条联营商品零售价,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不得擅自变价,同时,乙方须支持甲
方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调整。
第三章商品、卖场、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陈列或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品名称、商标、图案、著作权、专利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著作、代理权或其他不法或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因所售商品的质量或售的服务问题,使顾客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为保证联营项目规范操作,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规范经营保证金元整,乙方若发生因涉及商品质量服务范围的问题,绰起消费者投诉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而引发损害甲方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并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如甲方先行用乙方保证金承担上述费用时,乙方须在三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以货款抵扣,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在合同终止或乙方撤场后,存在有已售出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投诉及索赔事件的可能,因此甲方将此质保金置留三个月后再行付清。
第十四条在联营经营中,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规,联营商品质量都必须符合国家专业质检标准上市销售要求。
联营商品经销中,乙方必须保证不出现假冒伪劣商品,图书音像制品不出现盗版商品。
联营商品出售后,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乙方对消费者必须执行“先行负责制”及《商品退换制度》无条件予以退换。
并由乙方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不得推诿。
甲方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乙方商品质量等进行检查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负责相关的检测费用。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
联营场地的营业人员
1、联营项目所需的销售及服务人员由乙方自派,共2人。
乙方销售人员进场必须持有相应的健康证、身份证到甲方处办理登记,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以便甲方统一管理。
如不办理手续或在营业时间内不佩带工牌,甲方有权进行清退处理,并对乙方处以200元罚款,乙方进店人员必须符合甲方员工的录用标准,由乙方聘用并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其所派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经甲方主管部门面视审核、考核,合格后办理工作牌、工装等完整的进店手续后主可上岗工作。
其考核、工作牌、工装,就餐等费用由乙方按规定标准向甲方交纳。
乙方进店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乙方进店人员若发生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对乙方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2、乙方进店人员工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按照直接发放,甲方对乙方拥有实施监督权,为保证甲乙双方联营项目的规范性,甲方对乙方所有进店人员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乙方自派人员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甲可组织乙方自派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活动,以适应甲的管理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必须具备条形码。
经甲方确认,凡乙方所供商品不具备有效的原印条形码而需由甲方编制粘贴店内码的,由乙方按其商品使用店内码的数量向甲方及时购买,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其它费用甲方在当月销售额中扣除。
第五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联合经营属于食品制售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乙方应负责提供专业设备,并派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卫生标准,技术标准及有关操作规定和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具体操作。
乙方应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和技术培训。
须经甲方确认的,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擅自改变联营场地的使用性质或销售议定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
2、擅自转租、转让联营场地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或利用该场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其他客商正常营业。
4、严重违反超市纪律和规章制度。
5、乙方商品质量、数量、品种、款式及价格无法达到甲方要求。
6、乙方销售违禁品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乙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严重侵犯他人权利,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正常的经营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及时付款;甲方对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联营场地的经营活动必须以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为前提。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合法经营,主动出示并提供其代理、经销证件及海关、商检、卫生、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商品销售证明及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维护超市声誉。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之日,清偿与甲方的各项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发生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顾客在购买乙方联营商品使用信用卡消费时,乙方必须接受并负担其手续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销售商品应保持优良品质水准,且价格应与本市大型超市持平或低于其他超市,若有商品质量问题,经查实后,乙方应无条件办理换货或退货手续,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若发现商品销售价格高于乙方在其它超市的售价,乙方应立即改正,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在其它超市乙有折扣、特卖活动、或其它超市上市新品,而在甲方陈列销售商品未比照降价,或未同时上柜销售,甲方应当得到补偿,同时甲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按乙方交纳经营保证金的两倍给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之日或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单》七日内负责将其商品及营具撤离现场,如故意拖延,逾期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倘有遗失或损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需提前终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双不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通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任何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决协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十五天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者,即视为默认。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也可由双方协仲裁。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附件壹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世纪华联超市(安徽财经大学店)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业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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