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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乒乓球比赛规则
盲人乒乓球比赛规则
第1部
听音辨位乒乓球比赛规则(SoundTableTennisrole)
(2002年版)
听音辨位乒乓球比赛是基于如下规则进行的。
不过,对于这里没有明确记载的事项,应以〔财〕日本乒乓球协会制定的《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及细则》为基准。
对于比赛规则构成上必要的事项,在此对《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及细则》中的相关事项重复记载。
第1章比赛
1.1名称
1.1.1本比赛称作“听音辨位乒乓球比赛”。
1.2比赛的特点
1.2.1本比赛是以球拍击球时球的声音和在球台上滚动时的球的声音为判断标准,让球从球网下面通过来进行的。
第2章基本规则
2.1球台
2.1.1球台的上层表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球台的上层表面应为木质材料,考虑到通过球的滚动来进行比赛这一特性,表面应平坦光滑且没有接口。
2.1.3球台的上层表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或者是白色,且无光泽。
2.1.4球台要安装如下挡条。
2.1.4.1球台的尾端安装尾端挡条。
2.1.4.2球台的两侧,从尾端向球网的位置安装长为60厘米的挡条。
2.1.4.3挡条的高度应为距离球台的表面1.5厘米,厚1厘米。
2.1.4.4挡条的上面的角不能削成弧形(要保持直角),并且为了便于安装挡条,上层表面以外的地方厚度可为1厘米以上。
2.1.4.5挡条应为木质材料制成。
2.1.4.6为了便于表示中线的位置,尾端挡条的外侧必须有突起物。
2.1.5球台以及挡条的上层表面称为“比赛台面”。
2.1.6比赛台面有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
2.1.7由球网一分为二的两个台区,各称作“本方台区”和“对方台区”。
2.1.8各台区由一条与边线平行的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
中线应视为各自右半区的一部分。
2.1.8.1从连接左右挡条顶端的球网边缘起距离球台尾端60厘米处划一条线,为“发球线”。
2.1.8.2本方台区中,由发球线一分为二的两个台区中,球网一侧的为“前台区”,挡条一侧的为“防守区”。
2.1.8.3从发球方来看,本方台区的防守区内中线右侧为“发球方右半区”,左侧为“发球方左半区”,对方台区的防守区内中线左侧为“接球方右半区”,右侧为“接球方左半区”。
2.1.8.4发球线应视为防守区的一部分。
2.1.8.5台区上的线全部应为宽1厘米。
2.1.8.6关于线的颜色,若台区为白色,则线的颜色应为黑色,若台区为暗色,则线应为白色。
2.2球网装置
2.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及网柱。
2.2.2挂球网的网柱及其他起固定作用的一部分,不能贴近比赛台面及以上的空间。
2.2.3球网应按照日本乒乓球规则中规定的布制成,下部边缘贴有宽1.5厘米的白布,且穿有一根绳子。
2.2.4球网应挂在垂直的网柱上。
但是,为了使球网固定在网柱上而使用的金属部件应视为网柱的一部分。
2.2.5整个球网的底边应距离比赛台面4.2厘米。
2.3球
球应为直径4.0厘米的圆球题,里面装有四个总重量为3.6--3.8克的金属球。
2.4球拍
2.4.1球拍的击球拍面应为坚硬的木质材料,且无胶皮。
并且,不能使用击球拍面全部或一部分被软木等材质所覆盖的球拍。
2.4.2在确保击球拍面保持平整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印有厂家等印刷标志的球拍。
此外,也可以使用裁判认为无妨碍的球拍。
2.5定义
2.5.1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成为“回合”。
是从裁判宣布“开始”的瞬间开始,到如下事项发生为止的一段时间。
2.5.1.1球碰到球拍及执拍手或者是挡条以外的东西时。
2.5.1.2发球及挡推还击时球碰到尾端挡条时。
2.5.1.3球在比赛台面上静止时(静止是指,球在比赛台面上不移动的状态。
球不改变接地点即使转动,只要有一瞬间不移动就可视为静止)。
2.5.1.4回合为重发球或者是得分的状态。
2.5.2“重发球”是指,不予判分的回合。
2.5.3“得分”是指,判分的回合。
2.5.4“执拍手”是指,握着球拍的手,从手腕到手指的部分。
2.5.5“击球”是指,比赛中选手用执拍手握着的球拍或者是执拍手触及球。
2.5.6“持球”是指,发球或者是扣球时球拍击球没有发出明确的声音,自始至终必须是根据击球的声音来判断,不能仅凭动作来判断。
2.5.6.1为了确保发出明确的击球声,球碰撞时球拍的击球面与球台的上层表面的角度应为60度以上。
2.5.6.2为了确保发出明确的击球声,发球前设定的球与球拍的距离应为10厘米以上。
2.5.6.3回击球时,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执拍手击球的情况,不视为持球。
2.5.7“球碰到尾端挡条”是指,球一碰到尾端挡条,这一回合即自动结束。
球碰到尾端挡条后弹起或弹起后再落下时,直接碰到比赛台面或者是碰到球网后再碰到比赛台面(包括比赛台面空间上球拍和比赛选手自身或者比赛选手换用及持有的东西),即为对方得分。
若不碰到比赛台面,则为对方失分。
2.5.8“发球员”是指,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发球的比赛选手。
2.5.9“接发球员”是指,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比赛选手。
2.5.10“主裁判员”是指,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1“副裁判员”是指,被指定拥有一定权限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2比赛选手“穿的或戴的物品”是指,比赛选手在比赛开始时除比赛用球以外的穿的或戴的及持有的任何物品。
2.5.13“球通过球网下面”是指,在本方台区内击的球直接通过球网下方后,碰到对方台区。
球在通过球网下方之前越过球网碰到对方台区,或者是通过球网装置的外侧后碰到对方台区,均不视为球通过球网下面。
2.6合法发球
2.6.1发球员在主裁判宣告“开始”后的10秒内,把球放在发球方右半区内使其静止(球直径之内的移动视为静止),然后用足够让对方听到的声音说“我要开始发球了”。
2.6.2接发球员在听到发球员说“我要发球了”之后的5秒钟内,用能使对方听到的声音回应“好的”。
2.6.3发球员应在听到接发球员“好的”的回应后5秒钟内发球。
2.6.4发出的球应通过球网到达接发球员右半区。
但是,接发球员击球时例外。
2.6.5发球时不能空挥球拍。
2.6.6发球时,球不能碰球网。
2.6.7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7合法还击
2.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通过球网下面后,直接到达对方台区的防卫区,或者触及到球网后到达对方台区的防卫区。
2.8比赛次序
2.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2.9重发球
2.9.1一个回合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裁判“开始”的宣告尚未结束时球已发出。
2.9.1.2发球员说出“我要发球了”,未等对方作出“好的”的回应便已发球。
2.9.1.3由于噪音等使比赛环境受到影响,以致该回合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2.10得分
2.10.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分。
2.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或合法还击。
2.10.1.2对方运动员连续击球两次。
2.10.1.3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显著移动。
2.10.1.4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5对方运动员除执拍手以外的身体的一部分触及比赛台面,挡条上层表面除外。
2.10.1.6对方运动员“持球”。
2.11一局比赛
2.11.1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为胜方。
但是,双方都得到20分,以及之后双方得分相同时,由胜出对方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一场比赛
2.12.1一场比赛由三局比赛组成。
2.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除非是经许可的休息时间、紧急中断。
2.13发球、接发球和场地的选择
2.13.1双方得分合计5分,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
或者直至双方得分都达到20分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球。
2.13.2一局中,在某一场地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场地。
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场地。
2.14发球、接发球次序及场地次序的错误
2.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
2.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场地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场地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第3章比赛规则
3.1器材和比赛条件
3.1.1批准和许可的器材
3.1.1.1使用的器材,球台、球网、台柱、球等使用(财)日本残疾人运动协会认定的,球拍则使用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及细则中规定的球拍。
3.1.2服装
3.1.2.1比赛服装包括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及细则中规定的服装和主办方准备的眼罩。
3.1.2.2不能戴手套。
可以戴腕套及绑腿等,但广告、商标及象征标志等不能在明显的位置。
3.1.3比赛条件
3.1.3.1比赛区域应不小于8米长,6米宽。
3.1.3.2一个比赛会场中使用多张球台时,应用挡板围起,以免周围的声音等影响比赛。
3.2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3.2.1裁判长
3.2.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
3.2.1.2裁判长应对以下的事项负责。
3.2.1.2.1主持抽签。
3.2.1.2.2编排比赛日程。
3.2.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
3.2.1.2.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2.1.2.5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2.1.2.6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2.1.2.7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2.1.2.8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2.1.2.9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2.1.2.10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2.1.3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2.1.4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2.2裁判员
3.2.2.1裁判员应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
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站在球台另一侧。
3.2.2.2裁判对以下事项负责。
3.2.2.2.1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2.2.2.2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场地。
3.2.2.2.3控制场地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2.2.2.4决定每一个回合是得分还是重发球。
3.2.2.2.5根据规定的程序使用必要的用语。
3.2.2.2.6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2.2.2.7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立即采取行动。
3.2.2.3除去3.2.2.4中规定的事项,裁判拥有判决权力。
3.2.2.4在如下事项中,副裁判员和裁判员均可判决。
3.2.2.4.1发球动作合法不合法
3.2.2.4.2掌握比赛开始前的练习时间、比赛开始后的比赛时间、比赛中间的休息时间及被许可的中断间歇时间。
3.2.2.5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根据3.2.2.4的条款所作出的判决。
3.2.3申诉
3.2.3.1对裁判及副裁判等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2.3.2对裁判及副裁判等就解释规则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
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2.3.3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比赛的管理
3.3.1报分
3.3.1.1裁判员应在一回合结束,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时,或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立即报分。
报出球不在比赛状态的理由,得分选手的名字,报分时应首先报出在下一回合中首先发球的运动员的得分,然后再报另一方的得分数。
3.3.1.1.1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3.1.1.2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3.3.1.2裁判员在报分的同时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3.1.2.1在一回合结束判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3.1.2.2当出于某种原因,一个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宣告并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3.1.2.3报分时,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3.1.2.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观众能看清楚。
3.3.1.2.5裁判员应考虑到使运动员及观众准确把握比赛状况,报分时至少能让运动员清楚听到,并且说明球已结束比赛状态的理由。
3.3.2器材
3.3.2.1运动员不得挑选比赛用球。
比赛用球应由裁判员从一盒比赛指定的用球中任意选取几个使用。
3.3.2.2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3.2.3除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外,运动员在比赛的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球台上。
3.3.3练习
3.3.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
除此之外,只有得到裁判长许可的特殊时间可以练习。
3.3.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3.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在得到许可后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3.4休息、暂停、中断
3.3.4.1运动员可以在如下情况下休息。
3.3.4.1.1在局与局之间,有2分钟以内的休息时间。
3.3.4.1.2每局比赛中,每隔五球,或决胜局交换场地时,有短暂的时间擦汗。
但除非是在交换场地或得到裁判的许可时,不能摘下眼罩擦汗。
3.3.4.2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可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3.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领队提出。
3.3.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做出,应说出或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3.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3.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提出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应立即恢复比赛。
3.3.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3.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
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3.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3.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规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4促进规则
3.4.1若一局比赛开始15分钟后仍未结束,则适用促进规则。
但若比赛过15分钟时的得分为19分或超过19分则除外。
此外,如果比赛双方运动员要求,即使比赛未过15分钟,也可适用促进规则。
3.4.1.1若比赛过15分钟时,球仍在比赛状态,则停止比赛,接下来继续比赛时仍由停止比赛时的发球员发球,开始比赛。
3.4.1.2比赛到15分钟时若球已不在比赛状态,则由在前一回合中的接发球员首先发球,开始继续比赛。
3.4.2运动员每得1分便交换发球。
若接发球员在同一回合中连续7次合法还球,则得分。
3.4.3一旦使用促进规则,则直到此场比赛结束。
3.4.4若一局比赛过15分钟,则此场比赛中剩余的每局比赛都按照促进规则进行。
3.4.5适用促进规则时,裁判应向运动员及观众明确宣告。
3.4.6在使用促进规则时,裁判宣告时不进行击球计算。
3.5处罚
3.5.1场外指导
3.5.1.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
3.5.1.2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并且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3.5.1.3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
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逐出赛区。
3.5.1.4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
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3.5.1.5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逐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
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他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3.5.1.6若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
3.5.2运动员、领队、教练的不良行为
3.5.2.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大声叫喊、使用辱骂性语言,故意弄坏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擅自交换球拍及不尊重比赛管理人员等。
3.5.2.2任何时候,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犯规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犯规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犯规者,如再次犯规将被处罚。
3.5.2.3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第二次犯规,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3.5.2.4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5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擅自交换球拍2次,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裁判长应判其运动员失去比赛资格。
3.5.2.6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获团体比赛中再次犯规,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3.5.2.7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犯规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当裁判长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3.6选拔赛的组合方法
3.6.1按排名排列种子
3.6.1.1第1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2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
3.6.1.2第3、第4号种子应分别安排在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3.7竞赛的组织
3.7.1分组循环赛
3.7.1.1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的输的一方得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分数决定。
3.7.1.2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其名次只能按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
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的胜负比率(团体赛时)、得失局的比率、得失分的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1.3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1.1和3.7.1.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1.4如果按照3.7.1.1--3.7.1.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第2部
竞赛官员(裁判)手册
裁判员依据此手册主持盲人乒乓球比赛。
1.参与比赛的官员
1.1比赛由主裁判和副裁判主持进行。
1.2主裁判有制定比赛规则的权利。
1.3副裁判有制定比赛规则的权利。
此外,以下有关促进规则的事项均由副裁判负责执行。
1.3.1计算比赛时间,每经过15分钟需向主裁判示意。
1.3.2适用于促进规则的各回合的场合,接球人第7次回扣球时,副裁判需判定暂停,中止回合。
1.4计数员及捡球员可作为协助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1.5计数员负责以下事项。
1.5.1得分板的操作。
1.5.2促进规则适用时,计算各回合中接发球员的回回扣球次数。
1.6无计数员参与比赛时,需提前决定负责1.5.1及1.5.2中规定事项的人员。
1.7在计算适用于促进规则的各回合场合下发球员回回扣球次数时,不应出声,而应以手势示意。
2.比赛中各裁判员的位置
2.1主,副裁判的基本位置为,主裁判应位于球台延长线上,副裁判应位于主裁判对面。
2.2比赛中,主,副裁判需移动到适宜位置以下达准确的判决。
3.发球时各竞赛官员的任务分担
3.1本比赛中关于发球的规定较多,因此,由主,副裁判分担以下职责,以判定发球是否有效。
3.2主裁判应位于球网靠发球员的位置,注意从裁判下达发球指令到发球员说出“发球”这一时间段内发球员的举动。
3.3关于3.2主裁判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3.3.1球是否在规定区域放好。
3.3.2放好的球的接地点是否有移动。
3.3.3放好的球与球拍间的距离是否超过10厘米。
3.4发球员说出“发球”时,主裁判仍应位于球网靠发球员一侧,并将视线移往接球员一方的中线,注意球是否到达接球员右半区。
3.5副裁判应位于球网靠接球员一方,注意从裁判下达发球指令到球通过网下时接球员的举动。
3.6关于3.5副裁判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3.6.1从发球员说出“发球”到发球这一时间段内球的接地点是否有移动。
3.6.2击球时桌面与球拍触球面的角度是否大于60度
3.6.3发出的球过界时是否触网,到达对方台区。
3.7关于3.6.3,应依据球网下端的白布是否向位于接球员一方的副裁判卷起而判决。
3.8主副裁判都应注意以下事项。
3.8.1发球方说“发球”与接球方说“接球”的声音是否足够响亮。
3.8.2对于发球时间的测量。
4.指令
4.1鉴于比赛选手都处于无法收集视觉信息的状态,裁判员需(大声宣告)正确传达指令。
此外,在同一场地同时进行其他比赛的情况下,裁判员需注意宣布指令的声音大小。
4.2发布指令应遵循“球不在比赛状态的理由”或“在宣布中断比赛后随即说明中断比赛的理由”、“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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