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规民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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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规民约
最新村规民约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
一道德风尚深入学习贯彻山东省道德行为则:
一社会公德讲文明,树新风。
懂礼貌,礼让谦。
献爱心,乐助人。
济贫困,救危难。
爱集体,惜公物。
讲卫生,护环境。
重低碳,节能源。
尚科学,除迷信。
遵法纪,守规则。
扬正气,道义担。
二职业道德爱岗位,尽职守。
好学习,勤钻研。
讲诚信,守信誉。
重质量,保安全。
勇竞争,敢创新。
善协作,求共赢。
去私情,持公道。
反腐败,尚清廉。
人为本,优服务。
任劳怨,乐奉献。
三家庭美德敬长者,孝父母。
爱子女,教有方。
男与女,要平等。
夫妻和,爱相牵。
勤劳作,奔富裕。
善持家,崇节俭。
邻里睦,相照顾。
亲友济,互帮添。
优生育,强素质。
正家风,忠厚传。
四个人品德爱祖国,爱家乡。
尽责任,勇担当。
当自立,尚进取。
有理想,志高远。
重情义,知感恩。
主诚实,践诺言。
知荣辱,明善恶。
重慎独,严自律。
衣得体,品貌端。
惜生命,身心安。
二移风易俗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倘,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红白喜事,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镇建设,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房修屋余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乱搭乱建,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对村内违法建筑实行动态监管,组建巡查队伍,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志愿者服务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服务工作,通过志愿者服务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奉献他人提升自我。
四未成年人教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违法生育。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封建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利用四点半学校文化艺术辅导等相关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个人理想引导以及特长技艺方面的培养。
五社会治安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酒后架车,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六消防安全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宅发生。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加强村级防火设施建设,村集体应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对村内户内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七邻里关系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村民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反对家庭暴力。
第二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年月日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的申请。
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主张成立。
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定处理。
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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