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主要责任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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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要责任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施工合同主要责任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方(甲方):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所属市府大院综合楼及4号楼办公区维修改造项目
1.2工程地点:
广州市人民政府大院内
1.3承包范围:
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招标图纸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1.5工期:
365天(日历天)
1.6工程质量:
合格
1.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1.8开工日期:
按开工报告为准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5天确认乙方的设计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尽可能地提供电讯之便。
协助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等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设计及现场交底,于开工前3天提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备资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和进度计划给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由下述几点而产生的相关一切经济问题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3.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2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3.3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5按附件签订《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
3.6按附件签订《专职安全员驻场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
3.7按附件签订《市政府大院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条款。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
4.2因甲方所在处物业管理原因,影响工期的,乙方不得提出增加施工费等不合理要求,要求工期顺延需征得甲方同意。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生上述所述情况,乙方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告知甲方,并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否则甲方将不接受乙方擅自顺延工期的做法。
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并达到合格标准。
5.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乙方应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不予顺延。
5.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甲方在双方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于修改而产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5.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自工程移交甲方管理日起计算,装修、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5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标准工程项目价款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招标图纸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的方式,合同价为人民币元。
本合同总价是按乙方开工前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中的数据确定的。
6.2工程变更或新增加工程内容,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6.2.1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的项目,按投标综合单价;
6.2.2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采用清单计价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并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①工程计费程序表执行穗建造价(2010)31号文件中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②土建工程部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有关规定。
③安装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有关规定。
④市政工程计费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有关规定。
⑤园林绿化工程计费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有关规定。
⑥材料价格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指导价格》二0一八年(施工期间当季度)等有关价格文件,综合价中没有的材料,则套用(施工期间当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没有综合价和厂商价的材料,由发包人、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确定价格。
⑦其他取费按投标费率计算,人工及机械台班价按穗建造价(施工当季度)文件执行。
⑧计费时应包括广东省与广州市建委颁发的现行有关补充规定、补充定额及有关定额的计算规定。
如没有相应定额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报给发包人审定。
6.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5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拨款按进度分3 次进行
拨款 %
金 额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总价的30%
完成工程量达到80%时
支付合同总价的3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
支付合同总价的27%
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并出具批复文件后
支付合同总价的10%
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3%
注:
工程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并出具的批复意见为准。
6.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5个日历日内审查完毕,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6.5乙方申请工程款同时,向甲方提供等值有效的工程发票。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乙方需派专人保管材料,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2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乙方在主要材料采购前,应向甲方提供样板和相关材料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按附件格式要求签订《市政府大院施工消防安全协议书》。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现场所有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8.4乙方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范围内的用水、用电、临时设施等设备、材料的提供及施工。
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2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要求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本工程所有设计更改,必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才可实施,否则视为无效;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单方面更改设计并实施,则被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修复至原约定的设计,并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9.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5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确需提前使用,可与乙方就现场情况确认及记录有关资料。
9.6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7乙方发生下列条款的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声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告破产、倒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2)办理清算;
(3)办理公司的重整;
(4)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
(5)经甲方确认已经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6)严重违反合同重要条款约定。
9.8本合同依照合同规定而全部或一部分终止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撤走所有人员与工具及器械等。
否则乙方放在工地上的工具、器械等将被认为废弃物,甲方有权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甲乙双方的任何因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知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取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约。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的变更需征得双方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变更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变更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1
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
致(业主/监理):
本人(姓名),项目负责人证书注册编号:
受(投标人)委派,
拟在(项目名称)担任项目负责人一职。
为加强本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我公司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等工作。
并承诺在本项目完成后的合同责任保修期内,根据项目实际保修工作需要也能随时到场负责指挥,安排应做的保修工作。
2.我本人承诺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职务,如有则由业主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严重影响本工程的,业主方有权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
3.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4.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相片:
身份证复印件
相片
投标人:
(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
2
专职安全员驻场承诺书
致(业主/监理):
本人(姓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
受(投标人)委派,
拟在(项目名称)担任项目专职安全员一职。
为加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我公司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圆满的完成本项工程,我愿就此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选派的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我保证自即日起至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自始至终全过程常驻工地现场,代表我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我本人承诺在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只担任此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不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报名和任何工作,不在其他任何工程担任职务。
3.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否则如果违背以上承诺,不能常驻施工现场,我自愿接受业主给予我本人的批评和处罚,并同意业主就此作为我个人的不良纪录进一步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4.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相片:
身份证复印件
相片
投标人:
(盖章)
专职安全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市政府大院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为构建安全、有序的市政府大院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市政府大院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
本单位在市政府大院施工期间,愿意遵守如下管理要求:
一、保证施工场地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有完备的培训教育记录,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大院各项管理规定。
二、所有施工人员须提供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检察院出具有效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在施工期间统一着装或标识,自觉佩戴相关证件,不得到非施工场地闲逛,自觉接受大院安保队伍的监督、检查、凭保卫科制发的证件进出大院。
三、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严格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确保人员和建筑的安全,不发生责任安全事故,严格施工噪音影响大院日常办公。
四、施工车辆、设备及物品符合大院安全要求(运输危险品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办公厅保卫科),车辆和人员进出大院时自觉接受保安、门卫和武警等相关人员的检查。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保卫部门有权视情节责令其停工整顿、驱逐出院、移交公安部门等方式处理。
施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市政府大院施工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施工期间消防监督管理责任,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市府大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就工程,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1.自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结束,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
2.乙方需具备施工资格,拥有安全技术资质,实行防火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岗位也要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3.施工中不得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裸露带电的部分,电线头应包以绝缘体,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4.电焊、气焊、气割作业所用设备要安全可靠。
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氧气钢瓶。
焊接前焊接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非焊工不得从事焊接作业。
5.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6.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疏散门前、门后不得堆物堆料,不得妨碍消火栓使用,所用建筑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保持防火距离。
7.露天配电盘及开关装置应有防雨措施。
8.施工中所用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地与用火作业区要保持安全间距。
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施工现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9.现场临时照明灯不得任意挪动充作行灯使用。
10.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用具和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1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仓库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管理。
12.施工现场每天收工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不得遗留火种(特别是暗火隐患)。
13.对甲方在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乙方要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4.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如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甲方,不得冒险蛮干。
15.施工现场不得留人住宿。
16.施工中不得拆卸、挪动、遮挡原有的消防设施,需要临时变动的需经甲方批准,并在施工后恢复原状。
17.施工现场因责任事故发生火灾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9.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防火安全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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