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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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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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章程
湖南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湖南农业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创办于1903年的“修业学堂”。
1951年3月9日,“湖南大学农业学院”与“湖南省立修业农林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湖南农学院。
同年11月,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
1994年2月,湖南农学院更名为湖南农业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和探索中,学校秉承湖湘文化的优良传统和“朴诚、奋勉、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社会,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坚持产学研用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积极探索学生素质拓展活动教育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
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农学学科优势明显、生物学科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下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
湖南农业大学。
学校简称:
湖南农大。
学校英文名称:
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
学校英文名称缩写:
HUNAU。
学校域名:
。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一号。
第三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
学校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社会,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学校现设置的学科门类有:
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
第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校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制订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校董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广泛争取支持。
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其权利和义务与学院相同。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学部。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总支部(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
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初步审查,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部门工会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总支部(分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四十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
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人员是湖南农业大学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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