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x
- 文档编号:10545042
- 上传时间:2023-02-21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26.83KB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x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公安厅
2018年制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
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阅读本须知。
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
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要将提醒函转交亲属阅知并由亲属签名。
3.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个人交往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报告人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岗公安民警。
公安机关的职工、辅警等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5.报告人亲属是指报告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6.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7.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8.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9.报告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主动如实向所在单位提交报告表。
10.民警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阅签;单位班子成员报告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表由分管厅(局)领导阅签;厅(局)党委(组)班子成员报告表由党委(组)书记阅签。
11.报告人如实填写,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于2018年8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后,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
提醒:
填写前请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籍贯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职级
身份证
号码
户籍
地址
说明:
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③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报告人亲属基本情况
关系
妻子□丈夫□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说明:
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③同类表格按此要求填写。
关系
父亲□母亲□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父亲□母亲□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配偶父亲□配偶母亲□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配偶父亲□配偶母亲□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儿子□女儿□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儿子□女儿□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儿子□女儿□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兄弟□姐妹□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兄弟□姐妹□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兄弟□姐妹□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兄弟□姐妹□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兄弟□姐妹□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关系
兄弟□姐妹□
姓名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规定》第四条
公安民警应当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
□
□
2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
□
□
3
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
□
□
4
其他行为。
□
□
□
说明:
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栏后的□内划√;②如有此类行为,在具体行为后面的有此类行为栏的□内划√;③进行了自纠整改的,在“是否整改”栏的□内划√,并在备注栏内详细写明事情经过;④同类表格按此要求填写。
2.不准相互请托,违规办私事、循私情,搞权力交换、利益输送。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
□
2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
□
□
3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
□
□
4
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和送礼。
□
□
□
5
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
□
□
□
6
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
□
□
□
7
其他行为。
□
□
□
3.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宴请人数超过300人(30桌)。
□
□
□
2
除婚礼、葬礼外的其他喜庆事宜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
□
□
3
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
□
□
4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
□
□
5
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
□
□
6
其他行为。
□
□
□
4.不准组织、参与带有博彩、色情性质的娱乐活动。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组织赌博等娱乐活动。
□
□
□
2
参与赌博等娱乐活动。
□
□
□
3
为赌博提供条件。
□
□
□
4
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
□
□
5
进入夜总会娱乐,包括在营利性的歌舞会所、酒吧、俱乐部、桑拿汗蒸等场所接受营利性陪侍或者色情表演、服务的行为。
□
□
□
6
其他行为。
□
□
□
5.不准相互设槛、拆台,诬告、陷害他人,影响同志关系,破坏队伍团结。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相互设槛、拆台,影响同志关系,破坏队伍团结。
□
□
□
2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
□
□
3
其他行为。
□
□
□
《规定》第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构建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
□
□
2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
□
□
3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
□
□
4
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
□
□
□
5
其他行为。
□
□
□
2.不准违反党的干部政策,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培植私人势力。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
□
2
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
□
3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
□
□
4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
□
5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
□
□
6
其他行为。
□
□
□
3.不准向下级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执法办案。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
□
2
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
□
□
3
要求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
□
□
4
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
□
□
5
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
□
□
6
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
□
□
7
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
□
□
□
8
其他行为。
□
□
□
4.不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言行放任不管。
□
□
□
2
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言行放任不管。
□
□
□
3
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等行为放任不管。
□
□
□
4
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放任不管。
□
□
□
5
其他行为。
□
□
□
5.不准使用“老板”“老大”等庸俗化的称谓,搞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人身依附。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党内不称同志,称“老板”“老大”等。
□
□
□
2
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
□
□
3
搞人身依附关系。
□
□
□
4
其他行为。
□
□
□
《规定》第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构建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坚决做到“十个不准”
1.不准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以及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的信息。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
□
□
2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
□
□
3
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的信息。
□
□
□
4
其他行为。
□
□
□
2.不准结交“风水大师”“算命先生”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组织、参与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结交“风水大师”“算命先生”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
□
□
□
2
组织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
□
□
3
参与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
□
□
4
其他行为。
□
□
□
3.不准违规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交往,为其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责任。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
□
□
2
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
□
□
3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帮助逃避法律责任。
□
□
□
4
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
□
□
□
5
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
□
□
□
4
其他行为。
□
□
□
4.不准违规与当事人和委托人、中间人等特定关系人交往,帮人“了难”,收受财物。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帮人“了难”,收受当事人和委托人、中间人等特定关系人的财物。
□
□
□
2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
□
3
其他行为。
□
□
□
5.超越“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老板交往,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利益交换。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违反规定收受企业老板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及礼品。
□
□
□
2
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
□
□
3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
□
□
□
4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公安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
□
5
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
□
6
其他行为。
□
□
□
6.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领取薪酬,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领取薪酬。
□
□
□
2
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
□
□
3
其他行为。
□
□
□
7.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其宴请或者旅游、健身、打高尔夫球、娱乐等活动。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
□
2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
□
3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打高尔夫球、娱乐等活动安排。
□
□
□
4
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
□
□
5
其他行为。
□
□
□
8.不准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危爆物品生产等企业和KTV、酒吧、洗浴中心、电游室等娱乐场所,或者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危爆物品生产等企业。
□
□
□
2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KTV、酒吧、洗浴中心、电游室等娱乐场所。
□
□
□
3
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
□
□
4
其他行为。
□
□
□
9.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
□
□
2
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
□
□
□
3
其他行为。
□
□
□
10.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
编号
具体行为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是否
整改
备注
1
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
□
□
□
2
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
□
□
3
其他行为。
□
□
□
《规定》第七条
违反法律、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其他交往行为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含已整改到位事项)
本人承诺
我已认真学习《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所填内容已进行了认真核实。
我郑重承诺,本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如存在漏报、瞒报问题,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提醒函
大力加强新时代政治建警,是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公安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全省公安民警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
作为民警亲属,请您认真学习了解有关制度规定,主动配合民警做好规范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
本人已认真阅读《提醒函》,知晓相关规定要求。
亲属签名:
说明:
亲属签名只需一人填写,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
(2018年3月27日中共湖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民警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岗公安民警。
公安机关的职工、辅警等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要求,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一)不准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二)不准相互请托,违规办私事、徇私情,搞权力交换、利益输送;
(三)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四)不准组织、参与带有博彩、色情性质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相互设槛、拆台,诬告、陷害他人,影响同志关系,破坏队伍团结。
第五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构建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要求,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一)不准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
(二)不准违反党的干部政策,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培植私人势力;
(三)不准向下级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执法办案;
(四)不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五)不准使用“老板”“老大”等庸俗化的称谓,搞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人身依附。
第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构建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要求,坚决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以及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的信息;
(二)不准结交“风水大师”“算命先生”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组织、参与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公安机关 规范 民警 交往 行为 个人 有关 事项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