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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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思政部】
章节
名称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备注
授课
方式
理论课(√);实践课();实习()
教学
时数
2
教学目的
及要求
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学重点
与难点
重点:
新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难点: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启发提问
新国家安全观与传统国家安全观有何不同?
复习思考题、作业题
1、树立新型的国家安全观的意义是什么?
2、法律思维方式有什么特征?
3、大学生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如何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
教学主要内容
【导入新课】案例:
力拓案
讨论:
新国家安全观与传统国家安全观有何不同?
【新课讲解】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高校历来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是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与我争夺接班人的重点目标。
大学生作为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参与世界竞争的骨干力量,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尤其是国家安全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新国家安全观:
就是综合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国家安全观。
新国家安全观从传统的领土和主权空间拓展到更广泛的国家利益空间,范围扩大了,它与社会生活空间、经济活动空间共同形成了三维安全空间结构。
安全问题一般分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传统安全因素主要是指军事安全或领土完整,即主权不受侵犯。
危及主权安全的因素主要是外来的军事威胁。
非传统安全则主要指保证资源供给与维护生存环境,也可以解释为维护发展权、生存权。
传统的政治—军事安全不仅从领土、主权拓展到更广泛的海洋权益、太空权益和战略通道安全上来,而且新兴的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威胁还从社会生活中和经济活动中渗透进来。
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使国家安全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安全问题不再单纯局限在军事领域,而是外溢到经济、政治、文化甚至环保等领域,出现了许多影响安全的新因素,如民族问题,宗教信仰问题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律制度,顾名思义,即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涉及国家的主权独立自主、领土完整与统一、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
国家安全法是指一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全部法律和制度,包括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机关法、保密法、情报法、军事法、出入境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的全部法律规范宪法、基本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以及由这些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种制度。
如国家安全侦查制度、国家安全预审制度、国家安全奖励制度、国家安全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等。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1、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人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2、其相关主要内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
A、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范围
该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B、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它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C、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1)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上级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中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刁难压制和打击报复。
(2)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该法规定,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对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如:
①、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的支持和协助,是在积极履行《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理所当然的应受法律的保护。
《国家安全法》第5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与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与奖励。
”本条所说的“保护”,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有权受到保护或奖励;另一方面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他们遭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侵害。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亲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新《刑罚》也加大了对证人保护力度。
第307条和第308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最高刑可判7年有期徒刑。
3、我国的国防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1)宪法中国防内容;
(2)刑法中有关于破坏国防设施及军人犯罪的规定;
(3)民诉法及解释中有关于军婚离婚的规定。
(4)国际法中有关于军事船舶、大陆架、特别经济区等海权规定。
(5)在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如果国防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参与,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例如,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5、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见教材P137
(1)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已出台了一批专门针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发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2月16日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此外,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了第285、286、287条对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处罚的条文。
(2)网络安全的法律责任
①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第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此外,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也由公安部管理。
②网络安全的行政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家机关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家赔偿;国家公务员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主要是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主体,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
③网络安全的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b、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c、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b、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c、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d、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f、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品声誉。
g、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h、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j、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为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b、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c、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利用互联网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目前,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物质基础的生物多样性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大量生物物种资源面临濒危或灭绝。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发布的“2004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单”表明,1/3的两栖类动物、1/2以上的龟类、1/8的鸟类和1/4的哺乳动物正面临生存威胁,目前全球15000多个物种,包括脊椎、无脊椎动物以及植物和真菌正在消失。
我国的生物种类正在加速减少和消亡,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达4000~5000种,占高等植物总种数15%~20%。
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740种世界性濒危物种中,我国占189种,占世界总数的1/4。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等。
另一部分是我同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
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7、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如:
2006年4月22日哈尔滨齐齐哈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件、2006年9月13日以来,上海市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2006年6月北京福寿螺事件等。
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突现。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003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还明确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素质是法制社会的全体公民必须具备的有关法的最基本的素质,是指人们在接受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内化而成的具有稳定行为特征的身心结构,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环境、法治教育和法律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
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能力四部分组成。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各种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认知与记忆。
是否具备法律知识或法律知识的多少,是衡量一个人有无法律素质的最低层、最基本的环节。
只有不断强化灌输、重复记忆法律知识,人们才能知法、懂法、守法并把法律知识转化为信念,形成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义务的看法和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构成。
法律心理属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一种直观、自发的感觉和情绪;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而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法律意识的形成,标志着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法律思维是指人们主动的接受和尊重法律,自觉的选择合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一种理性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活动,使人们自觉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可为模式”和“应为模式”行动而不去触犯“勿为模式”。
法律思维的形成,促使法律素质从静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向动态的法律能力转化。
法律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定势思维,自觉援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能力。
法律能力的形成,标志着法律素质的实现。
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以上四个层面意思的融会,是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融于个人能力而形成的综合法律水准。
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具备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
非法律人法律素质的养成就,是要求非法律人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必要的和相关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观念、法律心理等),做到学法、懂法,能依法办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
“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塑造现代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律意识指的是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
是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
法律意识是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
1、什么是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
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
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
”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
“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
”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
在当代社会中,“我们对法律的体验既是陌生的,又是熟悉的;既是我们生活插曲式的事件,又是一种恒常的特征;既非常严肃,又是幽默和消遣的源泉;既与我们的生活不相干,又是组织我们生活的中心方式。
”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
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
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
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
我们该如何认识这种矛盾呢?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却是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是法律知识价值的体现。
我国传统观念“重义务,轻权利”,人们权利意识淡薄,如一些侵权案件,侵权者不以为非,被侵权者不知道权利被侵犯或者知道了而不愿寻求法律的保护。
我国大学生同样存在忽视自身权利或被侵权而不知维护权利的情况。
如自己的研究成果被署上导师的名字发表而沾沾自喜,找工作时签订不利于自身条款的合同而无动于衷等。
时代的变迁要求大学生改变过去“漠视”法律的态度,不能把法律仅视作抽象条款,而应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本质不仅具有制裁性和强制性,同时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犯的一种手段。
“让法律为自己服务,让法律保护自己”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大学生积极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能力的一种体现。
现实社会生活中为何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为何还时常出现带有浓厚违法决策、违法行政色彩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为何一些政府官员以侵权的方式“为民造福”、“为民做主”?
为何人治社会的产物“人情思维”、“越轨思维”在一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
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诸多原因,最直接也最关键的因素,是相当多的公共决策者、各级领导干部及一些群众还没有真正接受与依法治国和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还没有把“合法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还未形成法律思维的习惯。
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讲,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
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
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
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
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
“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
”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
“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
”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
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
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
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
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
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
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
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案例与思考:
养路费要不要征用的问题
观点一:
反对征养路费
理由: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第七十九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总结:
首先,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在法律适用上当然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及条款。
即1999年10月31日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征税筹措。
其次,作为下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养路费征收内容既超出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征税筹集的法定范围,也直接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再次,1999年10月31日后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养路费。
因此,《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的范围,现实行政管理中第十八条在1999年10月31日后根本不能适用
观点二:
征收养路费是依法行政
理由:
《公路法》是在养路费制度的背景下制定的,准备推行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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