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责任制与矿长安全工作手册扫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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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责任制与矿长安全工作手册扫描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5)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
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1)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
第8条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区(队)、车间、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日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9条奖励标准平均每月100~200元,月考核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第10条本制度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三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安全生产办公会参加人员:
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⑴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入、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第9条本制度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条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
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3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9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5%;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10条建立违章登记制度。
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11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2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13条本制度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1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第3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4条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
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5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第6条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
“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第7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第8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
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9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10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11条本制度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
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
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
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
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
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14条本制度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大山煤矿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制。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
煤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旬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
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
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
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
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13条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4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2年以上。
第15条本制度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
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
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D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n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l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1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5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6条本制度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
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8条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三、教育与培训范围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10条新工人入矿,参加四级安全培训并取得入井证,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13条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四、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14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
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五、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
第17条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18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队真的考试、考核。
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
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9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20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五、附则
第21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22条本制度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綦江县后庆煤矿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3条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第4条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5条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
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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