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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会章程
北京医学会章程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
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MedicalAssociation,缩写为BMA。
会址设在北京东单三条甲7号。
第二条北京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卫生局。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医学科技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
加强中西医的团结合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七十万元。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任务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医学各专业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医学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三、推广普及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医学科学技术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音像制品、学会通讯及信息资料。
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六、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药物疗效验证、医疗技术准入论证等各项工作,参与有关医学科技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开发以及兴办为群众健康保健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学术活动服务的实体,使医学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国际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以上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情况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设个人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
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二)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收回会员证书后即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以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还享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企业会员可申请本会为其提供产品宣传的咨询服务、新产品推广会及产品专家论证等。
二、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按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还应协助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并为本单位会员参加医学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会长的产生应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有关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专职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中的业务部门、并领导其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批会员。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九、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一、由全体理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常务理事民主协商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及理事人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付工作人员及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报酬以及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资助。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主要用途
一、人员经费支出。
二、公用经费支出。
三、业务经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一、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条例,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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