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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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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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号: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民间借贷合同
【提示】:
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1条贷款种类
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2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3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人名币(大写)元;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
第4条贷款期限和形式
贷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贷款人于贷款起始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实际贷款日期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接待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5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整执行,利息贷款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经协商一致,贷款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利息:
1、按季付息,每三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2、按半年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3、一次性付息,每期元。
4、其他:
。
首期利息贷款人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每期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次(季/半年/年)起的前一日为每期对应日,以此类推。
无对应日的,付息日为该期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付息日为不超过贷款到期日。
第6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
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自贷款之日起,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不得提前还款;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二十日的利息。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贷款本金的一半金额。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D、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贷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E、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换的,为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第7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民间贷款合同。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8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3、当借款人出现危机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在事件发生起五日之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6、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如要为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9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4、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5、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资料、文件。
6、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七仔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10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两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11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为完全适当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为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4、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期还款能力,围巾贷款资金安全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7、贷款人发生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个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接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不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为确保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适用权作为抵押房地产,向贷款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为明确抵押人、贷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12条抵押财产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并有处分权的抵押财产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关于抵押财产的抵押加价值,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自愿按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确定市场价为元,抵押率%,对抵押权构成的任何限制。
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财产所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抵押担保。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抵押财产或者贷款人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接承担担保责任。
除非抵押人和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和、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须的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损失、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借款人、抵押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13条抵押担保主债权种类
抵押人所承担的主债权的种类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种类相同。
第十四条主债权数额及期限
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额为人名币万元,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15条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券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16条抵押登记或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抵押财产凭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借款人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抵押财产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
第17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1、抵押人应妥善的对抵押财务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财务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务相关的各项税费。
2、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告知第三方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及不妨碍贷款人时限抵押权。
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3、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第18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
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和法定抵押权行使期内至人民法院执行中介,当抵押财产因保险事由亏损灭失时,贷款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受益人及支配人。
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19条第三方妨碍
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用、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放置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2、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已在知悉之日起是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该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
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贷款人对补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抵押人应协助办理向有关手续。
第20条抵押财产的限制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否则签署租赁合同无效。
对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出租抵押财产,抵押人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承诺该租赁关系不受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影响。
第21条抵押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22条抵押人的承诺
1、本合同项目下的财产为抵押人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2、本合同项下财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人依法取得并合法使用的。
3、本合同项下的财产在全书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4、本合同项下的财产在建设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5、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其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6、抵押人提交贷款人和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致、合法、真实。
第23条贷款人的承诺
1、任何第三人对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产生侵害,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行使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所害赔偿等请求权,同时有权提起诉讼。
2、对抵押人提交于贷款人和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签订本合同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等文件资料均审核无误,确认其真实、合法、一致。
第24条抵押注销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约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5条抵押权的实现和处罚
1、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2、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押贷款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3、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4、借款人和抵押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5、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
6、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条款
第26条借款人违约责任
1、如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是抵押登记撤销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如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很第十一条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27条抵押人违约责任
1、如因抵押人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是抵押登记撤销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如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28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只是不能根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因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A、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B、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为由延拖办理抵押注销的;
C、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D、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E、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第29条其他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之内以书面的行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应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四部分其他约定
第30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合同第十一条除外);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经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31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我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32条费用负担
费用负担范围:
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现实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33条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34条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35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可成向签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36条附件效力
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当事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7条声明
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38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保证住所证明
本人愿以房地产做为借款人本次借款的保证住所。
若借款人不能履行其与贷款人签定的FPJ-号《民间借贷合同》,被依法处置抵押房地产时,本人同意借款人居住于上述保证住所。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本住所发生变更,本人愿提供具有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新住所做借款人保证住所。
本声明是FPJ-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声明是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本人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房产证交接声明
根据本人与贷款人签定的FPJ-号民间借款合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贷款人请求,本人自愿在房地产抵押期间将房产证原件质押在北京财智融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直至房地产贷款还款撤押时为止。
若本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从贷款到期之日起,本人同意将房产证原件转交给贷款人。
以上所述是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本人签字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声明人:
日期:
婚姻状况声明
本人向申请贷款,谨此声明如下:
1、本人姓名:
;
2、性别:
;
3、出生日期:
年月日;
4、民族:
族;
5、身份证号码:
;
6、常住户口所在地:
;
7、婚姻状况:
。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则视本人违反了与所签定的一切《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上述《借款合同》,并要求本人立即偿还尚未清偿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权追究我本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等。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同意抵押声明
本人与抵押人同意以双方共有财产房地产作抵押,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提供担保。
本人与抵押人就同意抵押问题向贷款人做出如下承诺:
1、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以上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上述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争议,若产生任何纠纷,由本人与抵押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声明是FPJ-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声明是本人和抵押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共同还款声明
本人与借款人是关系,就与借款人共同还款问题,特向贷款人做出如下承诺:
1、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时,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还款义务,不管贷款人是否已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都可直接要求本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2、本人愿意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的范围包括贷款金额及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
3、倘若借款人与本人在借贷期间解除夫妻关系、除非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中专门注明该房产所有权和债务的归属为借款人,否则不解除本人还款义务。
4、本声明是FPJ-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声明是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借款借据
借款人
姓名
贷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月利率
千分之整
期限
自年月日起
自年月日止即月
借款人、抵押人授权贷款人将此笔贷款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付给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贷款人(签字):
说明:
1、本借款借据是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借款借据是FPJ-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具结书
借款人、抵押人具结:
1、本具结书是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人保证为借款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完全属实,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所借款项用于FPJ-号民间借贷合同所标明的借款用途,不用于赌博、股票认购、投资及股本权益性交易。
4、贷款人或中介公司可以就本人或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及信用记录进行调查。
5、本具结书是FPJ-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其他事项:
。
具结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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