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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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规划目标和控制框架2
第三章规模及综合经济技术指标3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4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4
第六章蓝线、绿线、黄线规划控制要求4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6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7
第九章绿地景观规划7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7
第十一章综合防灾9
附录一:
名词解释10
附录二:
文本用词说明10
附表一:
规划用地汇总表12
附表二:
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13
附表三:
规划地块适建性控制表18
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分图则所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
2.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肇庆市鼎湖区城区竖向、排水专项规划(2006-2020)》等。
第三条本次规划范围位于肇庆鼎湖区坑口片区,东至西江堤岸,南至羚山脚,西至下湾水库,北侧范围线沿庆云大道、新华路、星湖大道及罗隐路北侧支路伸展。
控规用地面积1149.02公顷。
第四条本规划是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肇庆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文本与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六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经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规划目标和控制框架
第八条本规划区规划建设的目标是:
以城市公共空间品质和土地开发效率为线索,引导高效率、高品质的城市新区开发,强化有肇庆特色的城市意象,把坑口片区建设成为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新城市中心区。
第九条本规划区规划原则:
1、整体协调原则;
2、地方特色原则;
3、弹性原则;
4、可操作性原则;
5、生态原则。
第一十条本次规划期限为:
2009年—2020年。
第一十一条规划控制框架:
本次规划的土地利用采用街坊——地块二级控制框架:
第一级以主干道、绿带为界,为一个基本的交通与功能活动单元,称为街坊管理单元;第二级划分根据地块性质特点和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细分,称为地块。
第一十二条控制方式:
地块控制为基础,街坊控制为弹性,分区控制为规划技术保障。
1、地块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控制单元,地块中的规划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地块规划控制要求;
2、土地出让以街坊为单位时,规划建设方应按街坊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若规划建设方在满足街坊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新的街坊详细规划方案,并且能够表明方案对城市功能与环境品质更为有益,通过专家论证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可按规划方案实施;
3、规划实施项目突破街坊控制要求时,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满足分区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分区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通过专家论证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各街坊与地块可按新的规划控制要求控制。
第一十三条本规划区共划分为26街坊189地块。
第三章规模及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第一十四条用地规模
规划总用地面积:
1149.02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1059.75公顷;非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89.27公顷;规划建筑总量:
900.02万平米;绿地总面积307.49公顷;人均绿地面积15.62平米/人;公共绿地总面积220.64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21平米/人。
第一十五条人口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为19.69万。
第一十六条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规划总用地面积
1149.02公顷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1059.75公顷
总建筑面积
900.02万平方米
其
中
住宅建筑面积
654.63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建筑面积
222.25万平方米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13.53万平方米
其他
9.60万平方米
总人口
19.69万人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一十七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至中类,个别地块分至小类。
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用地(E)6大类用地,细分至27中小类,详见附表一。
第一十八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范围见附表三。
第一十九条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则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规定。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由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组成,以上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建筑基地为公共空间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累计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定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且符合兼容性规定的。
第六章蓝线、绿线、黄线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区蓝线控制要求:
本规划所确定的蓝线是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一)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二)蓝线范围控制要求如下:
1、西江:
蓝线控制以规划西江河道控制范围为界;
2、后沥涌:
蓝线控制以规划后沥涌河道控制范围为界;
3、鼎湖排洪渠:
蓝线控制以规划鼎湖排洪渠控制范围为界;
4、下湾水库:
蓝线控制以下湾水库控制范围为界。
第二十四条本区绿线控制要求:
本规划确定的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一)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应进行以下的严格控制:
1、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3、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4、各级绿地不得任意侵占和建设建构筑物,各街坊绿地率应满足附表二的相关要求。
绿地应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积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提倡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草坪砖停车场。
(二)山体绿线控制要求如下:
鼎湖山与羚山均以山脚处包围的绿地地块(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边界线与规划道路红线共同作为山体的控制绿线。
(二)河道绿线控制要求如下:
西江、后沥涌、鼎湖排洪渠以及下湾水库均以蓝线外侧包围的绿地地块(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作为河道的控制绿线。
(三)公园绿线控制要求如下:
公园绿线控制在45-06、45-10、46-06、46-09、65-11、68-01-03、68-01-04、68-02-02、68-02-03、69-02-03、69-02-06、74-14、76-03、76-04、76-08、77-09地块用地边界线;
(三)道路、街头绿线控制要求如下:
1、庆云大道两侧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20米;
2、星湖大道两侧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15米;
3、科技大道两侧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30米;
4、港口路两侧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20米;
5、桂湾路、新华路、桃园路、天后路、万福路、罗隐路两侧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10米;
6、其它街头绿地的绿线控制在各自所在地块用地边界线。
第二十五条本区黄线控制要求:
本规划确定的黄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一)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二)黄线宽度控制要求如下:
1、供水设施用地黄线控制在56-08地块用地边界线;
2、供电设施用地黄线控制在43-01、65-10地块用地边界线;
3、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黄线控制在56-07、65-07地块用地边界线;
4、消防站黄线控制在65-09地块用地边界线;
5、公交首末站用地控制在57-01、65-08地块用地边界线;
6、加油站用地控制在65-16、77-03地块用地边界线;
11、社会停车场库用地黄线控制在各自所在地块用地边界线。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六条规划区道路主要分四个等级: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第二十七条规划庆云大道、星湖大道、科技大道、新华路、港口路、经一路、经二路、经三路、纬一路、纬二路、纬三路、鼎盛路、桂湾路、桃园路、天后路、万福路和罗隐路为城市的主次路网骨架。
第二十八条规划区内主干道宽度:
星湖大道红线68米,科技大道红线60米,庆云大道红线60米,新华路红线45米,港口路红线45米;次干道宽度:
桃园路红线38米,天后路红线38米,罗隐路红线46米,万福路红线38米,经一路红线38米,经二路红线30米,经三路红线30米,纬一路红线30米,纬二路红线30米,纬三路红线30米,鼎盛路红线30米,桂湾路红线30米;支路红线宽度为12-20米。
各等级道路红线宽度及断面组成详见“道路系统规划图”。
第二十九条规划区内道路均采用平面交叉形式,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灯管理和渠化交通管理两种方式,在道路交叉口宜增加右转弯车道。
第三十条道路红线之内的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三十一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道路纵坡、污水、雨水排放以及工程管网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黄海高程,道路纵坡应保证在0.2%-3%之间。
第三十二条规划区内部各地块的交通出入口必须遵守《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内各地块按国家规范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满足《规划图则》对停车位的要求。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四条规划区内的配套设施详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地块配建设施详见“法定图则”。
第三十五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的配套公共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法定图则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广东省及肇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绿地景观规划
第三十七条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科学安排各类绿色空间,构成层次丰富的绿地系统,努力为规划区创造安全、舒适、优美的环境,并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将它建成人工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稳定、景观优美的生态型居住社区。
第三十八条规划区内公园等绿地面积共307.4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6.8%。
除了结合周边山体外,规划结合现状水系和现状场地因素,形成了高尔夫主题湿地公园、滨水购物公园、体育公园、后沥涌滨水公园以及滨江公园;通过景观水系的局部放大处理形成各种尺度的社区公园,同时配置广场、绿地、园林,安排运动场地,满足市民休闲、游憩、交往、康体的需要。
塑造滨江景观带、中心景观带以及社区景观带三条景观绿带。
核心区内沿主要干道控制了15-30米绿化带,美化城市道路景观,延续良好的生态景观环境。
第三十九条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行政办公单位、商业服务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由于区内公共设施用地比较多,单位附属绿地较多,规划建议在一定条件内宜向公众开放。
新建的居住小区、组团宜布置集中的公共绿地,形成小区、组团中心景观,并与步行道路结合形成系统。
第一十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四十条给水工程规划
1、在天后路和沿江大道交叉处规划后沥水厂,近期规模25万立方米/日,占地7.5公顷;远期规模50万立方米/日,占地15公顷,水源为西江水,服务范围为鼎湖区、端州区、大沙镇等区域。
2、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7.77万立方米/日,日变化系数取1.40。
3、沿规划区道路布置DN200-DN1300的给水管,给水管道连成环状以提高供水安全性。
4、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共用一个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水压应满足0.28兆帕,消防采用低压供水,消防时管网最不利点应满足0.1兆帕以上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污水工程规划
1、规划区污水由规划区北侧距离规划区7公里处的鼎湖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5万立方米/日,占地5公顷;远期规模16万立方米/日,占地13公顷。
2、污水排放系数取0.85。
3、预测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4.72万立方米/日,总变化系数取Kz=1.35。
4、规划一座污水泵站,规划规模115升/秒,占地800平方米。
5、沿规划区道路布置d300-d1000的污水管。
规划区污水经规划污水管收集后,集中由科技大道规划污水管排至鼎湖污水处理厂。
第四十二条雨水工程规划
1、雨水设计流量计算采用肇庆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q=2545.08(1+0.502LgP)/(t+7.41)0.703升/秒/公顷。
2、规划区内共规划雨水泵站3座。
规划区中北部地区因地势比较低洼,规划1号雨水泵站,雨水由管道收集后主要靠1号泵站提升排至就近水系,规划规模为3.5立方米/秒,占地0.35公顷;规划区内苏村分区的部分区域因地势比较低洼,规划2号雨水泵站,雨水由管道收集后主要靠2号泵站提升排至后沥涌,规划规模为5.0立方米/秒,占地0.45公顷;依据《肇庆市鼎湖区城区竖向、排水专项规划(2006-2020)》规划3号雨水泵站,服务范围为苏村分区、蕉园分区和罗隐分区东南部。
规划规模为40立方米/秒,占地2.0公顷。
3、依据地形及道路坡度,沿规划区道路布置d400~d1800的雨水管道A1.8X1.6~A2.4X1.8的雨水暗渠,雨水经管渠收集后就近排入附近水体。
第四十三条防洪及排涝工程规划
1、西江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后沥涌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排洪渠道的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城区治涝标准按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不成灾。
第四十四条电力工程规划
1、本规划区预测用电装机负荷为19.2万kW,综合同时率取0.8,则规划区预测最大负荷为15.4万kW。
2、片区内的10千伏电源由片区外北侧的现状110千伏鼎湖变电站与片区内的规划大冲变电站联合提供,通过10千伏配电系统,把电能送至开关站、配电间和各负荷点。
3、10KV电力线路沿区内主要道路布置,规划采用地埋电缆沟的敷设方式,并形成环路,以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五条通信工程规划
1、有线电视普及率为100%,市区固定电话普及率为30%。
规划区设置四座邮政所。
2、本片区发展的市话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及其它各类通信线路全部采用管道敷设方式。
通信管道采用Φ114PVC塑料管,管孔数为6~12孔,管道一般敷设在道路西、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第四十六条燃气工程规划
1、规划选择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本区的主气源,瓶装液化石油气主要用于起步阶段,远期只作为管道供气的补充手段;管道液化石油气近期作为管道供气的主要气源,远期建设以天然气为主要气源。
2、居民生活用气指标取:
2700兆焦/人·年,供气总人口约20万人,用气分配比——居民用气量:
公共服务设施用气量:
未可预见气量=1:
0.3:
0.05
3、规划区总用气量为1790万标准立方米/年,折合天然气高峰小时负荷为8678标准立方米/小时。
4、燃气管道以布置在道路西、北侧为原则,采用环状网结构布置。
规划区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居民供气方式为楼栋调压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商业用户根据用户需求,采用中—中压或中—低压调压计量后进户使用。
第四十七条管线综合规划
1、本规划涉及的工程管线有六种,分别是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电力管沟、电信管和燃气管。
电力管和燃气管一般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下,电信管、给水管则布置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的人行道下,污水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或慢车道下,雨水管渠由于断面比较大,该管道常安排在慢车道下或机动车道下;各种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满足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具体管道间最小净距要求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2、当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60米时,工程管线可考虑双侧布管;另外,当同一条道路同时有110KV和10KV电缆沟时,管线综合原则上在道路同一侧临位布置,上述两个等级电缆沟应预留3.5~4米宽位置(同时考虑电力通信电缆位置)。
第四十八条环卫设施规划
1、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为240吨/日,垃圾处理前回收率为15%,则规划区垃圾日清运量为204吨/日。
2、规划区共计设置2处基层环境卫生机构,每处占地面积310~47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240平方米,可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3、在规划区内设置一座大型垃圾中转站,占地面积1.3公顷,日转运量为450吨/天,中转服务范围为鼎湖区坑口片区。
4、规划区内共设置7座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按照0.7~1.0平方公里/座配置,每处占地280~380平方米,建筑面积50~90平方米。
5、规划区共设置21座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独立式公共厕所每座占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处建筑面积为40~80平方米。
第一十一章综合防灾
第四十九条消防工程
1、规划区内新建1座普通型消防站,占地面积1.3公顷
2、规划区消防给水与生活给水共用一套系统,采用低压制供水。
3、在市政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给水管道,必须严格按照120米间距及十字路口60米范围内设置市政消火栓,超过60米宽的道路两侧均要设置消火栓。
第五十条防震工程
1、规划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设防,等同于地震烈度6度设防,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提高一级设防标准。
第五十一条人防工程
1、规划区内共计规划6处防空电动报警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4.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5.用地红线: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6.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7.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8.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附录二:
文本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一:
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ha)
所占比例
大类
中小类
R
居住用地
383.31
33.4%
R1
一类居住用地
52.05
4.5%
R2
二类居住用地
245.90
21.4%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91
1.5%
CR
商住用地
68.46
6.0%
C
公共设施用地
122.10
10.6%
C1
行政办公用地
2.11
0.2%
C21
商业用地
32.83
2.9%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3.04
0.3%
C23
贸易咨询用地
3.42
0.3%
C24
服务业用地
4.07
0.4%
C25
旅馆业用地
16.08
1.4%
C3
文化娱乐用地
7.98
0.7%
C4
体育用地
24.54
2.1%
C5
医疗卫生用地
6.28
0.5%
C9
旅游发展用地
21.76
1.9%
S
道路广场用地
227.64
19.8%
S1
道路用地
221.86
19.3%
S2
广场用地
2.32
0.2%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3.46
0.3%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9.21
1.7%
U1
供应设施用地
14.32
1.2%
U2
交通设施用地
1.56
0.1%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0.64
0.1%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51
0.1%
U9
其它市政设施用地
1.18
0.10%
G
绿地
307.49
26.8%
G11
公园
151.73
13.2%
G12
街头绿地
68.90
6.0%
G2
防护绿地
86.86
7.6%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89.27
7.8%
E1
水域
69.90
6.1%
E6
村镇建设用地
19.37
1.7%
合计
1149.02
100.0%
附表二:
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
地块
编号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面积(㎡)
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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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 鼎湖 坑口 控制性 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