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农业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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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农业局
湛江市农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湛江市农业局
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8、《农业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
9、《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10、《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1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13、《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1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条;
15、《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16、《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17、《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18、《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19、《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湛江市植物检疫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3、《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号)
4、《关于市植物保护总站配备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湛机编办〔2005〕45号);
5、《关于湛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增挂牌子的批复》(湛机编办〔2007〕09号)。
湛江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
号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
政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颁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部
门
规
章
1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业部颁布,自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
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颁布,自2001年2月26日起施行
6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业部颁布,自1997年9月8日起施行
7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颁布,自1997年3月28日起施行
8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颁布,自2000年6月23日起施行
9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农业部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0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1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
《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自1996年5月28日起施行
13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自2002年4月29日起施行
地
方
性
法
规
1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9月25日起施行
2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5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7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5年6月11日起施行
8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
府规章
1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2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湛江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
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吊销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罚款(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罚款(五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7
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3、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8
1、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9
1、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2、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3、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10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3、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4、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11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13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4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警告,罚款(处3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5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收缴或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收缴或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16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实施
17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没收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18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19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警告,罚款(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警告,罚款(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1
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2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
罚款(2千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3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4
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罚款(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5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6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的
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7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收缴标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1至2倍)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8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罚款(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9
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0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1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
32
有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3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罚款(1千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3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罚款(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35
1.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3.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
4.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3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暂扣或者吊销其驾驶证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37
1.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2.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4.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的;
5.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罚款(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38
1.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2.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3.饮酒后驾驶的;
4.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5.与作业有关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6.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罚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39
1.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3.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4.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40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1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罚款(二千元以下)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2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的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吊销证照,罚款(对生产者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销售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
44
生产、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
(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罚款(处以5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
商品仅指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5
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商品提供服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
(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没收服务收入,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备,罚款(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46
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商品的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罚款(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
47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
罚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
48
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物品的
罚款(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被封存物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被封存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
49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进制罚款(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产品仅指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0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51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等值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52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53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货值金额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5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5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罚款(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6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罚款(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7
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没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8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
没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59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60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61
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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