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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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招标文件格式
搬经镇绘园南路绿化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章):
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如皋市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4年12月
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
日期:
年月日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如皋市搬经镇绘园南路绿化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搬经镇绘园南路
3
1.1
建设规模
约70万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项目
7
2.3
工期要求
工期30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4.1
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资质:
具备园林绿化施工叁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质:
详见4.2条
10
4.3
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11
12.1
投标有效期
为45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2
12.1
投标担保金额
投标担保为人民币壹万元
13
5.1
踏勘现场
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
14
8.1
澄清、修改、补充的提交与获取
提交:
2014年12月15日9:
00前网上提交;
获取:
2014年12月15日15:
00后网上获取;
14
8.1
提交标书时间
各投标申请人须于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内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工程招标代理窗口递交投标文件。
15
14.1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壹份正本,贰份副本。
16
16.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片区)
截止时间:
2014年12月22日14:
30时
17
18.1
开标
开始时间:
2014年12月22日14:
30时
地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片区)
8
29.12
评标方法和标准
经评审的合理的最低价法(价格单因素)
19
33.1
履约担保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其中:
工期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5%,质量及工期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20
33.
中标差额保证金
(银行保函)
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提交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2本工程共分壹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工程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4.2投标人合格条件:
(1)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具备园林绿化施工叁级(含)及其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符合以下一个条件即可:
1.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3.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注:
乡镇级职称除外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本招标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施工图纸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技术标部分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在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疑问,应按前附表规定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采用office2003以上版本编辑,未疑问的视同认可)发送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注明被疑问项目名称,不要标明疑问人的单位名称。
邮箱rgztb@。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书面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提交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投标人按前附表规定时间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上下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每天都要上网查阅,以便获取更新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均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发布。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网上发布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贰部分组成。
9.2资格后审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1-6项原件带来核对):
资格审查前,各潜在投标人应完成CA证书和电子签章锁在南通地区的网上注册,并登录南通市工程建设网(
(1)单位介绍信原件;
(2)《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原件;(下载请点击
(3)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下载请点击
(5)拟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需提供从2013年1月1日缴至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明细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特别提醒:
请各投标单位将项目经理养老保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诚信库,注意及时更新。
注:
1、养老保险需提供从2013年1月1日缴至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明细或证明文件;若所提供缴费记录起始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须同时提供新录用、调入等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参保增员花名册)。
9.3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3.1投标函;
9.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3.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9.3.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或要求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四)投标报价
11.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
11.1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第11.1.1种方式
11.1.1.固定单价报价。
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
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调整部分可列入合同条款,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示在而不在本招标文件中列示)
11.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单价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结算时不因苗木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单价。
苗木数量按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数量计入,竣工时数量按实结算,固定单价不因工程数量变化调整,提请投标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
11.1.3投标报价单价必须包括含苗木价格、养护、栽植、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1.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投标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
11.3招标控制价
按照发包人市场询价
11.3.3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
本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见最高限价备案表。
11.3.4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
招标控制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3天前经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网上发布。
11.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1.4.1.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1.4.2.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11.4.3.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同时应考虑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发生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扣取,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13.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3.2投标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担保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缴纳户名: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
建行如皋支行营业部,账号:
32001647236052513300。
特别提醒:
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确定后且经如皋市招标办确认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报送相关资料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且退还至其基本帐户。
13.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3.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规定修正标价;
13.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3.6.1放弃中标项目的;
13.6.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3.6.3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13.6.4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3.6.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资格后审资料应按规定的内容提交,商务标书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
14.2商务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3号宋体。
正本和副本除投标函外如有不一致之处,正本为准,投标函不一致的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4.3商务标文件的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4.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但允许投标人针对商务标文件的错误处作必要修改,且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后审资料、商务标书贰部分,装订要求按本须知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5.2资格后审资料必须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
在开标时请各潜在投标人携带资料原件核对
15.3资格后审资料、技术标及商务标书必须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其中商务标书必须分标段分别包装密封,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写明标段),并在封口处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6、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6.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3.4未办理招标资料购买手续的。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凭招标资料购买发票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
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否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一次(经核查确认为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9、开标程序:
19.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9.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9.3资格后审:
19.3.1资格后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19.3.2资格审查委员会进入资格审查场所,开启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袋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则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退回其商务标,不进入商务标评审;
19.3.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有权要求全部投标申请人提供全部被审查资料的原件核对,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
如无法提供招标人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原件核对工作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前进行;
19.3.4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19.4招标人代表抽取K值;
19.5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资格审查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商务标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在资格后审和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20.1拟承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的;
20.2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20.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
20.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0.5提供的相关资料是虚假的;
20.6投标时一个投标单位出现多份委托或多份投标文件的;
20.7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资料、商务部分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
20.8投标人被有关方面列为黑名单暂停投标资格的.
20.9《登记表》中①~⑦项内容在“南通市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原件扫描件不全,或相关证件证书有效期、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年检信息等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0.10未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
21、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将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公布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4.1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24.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4.6投标报价大于最高限价或者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公示最低限价的(详见最高限价暨主材最低限价公示)的;
24.7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4.8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4.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24.10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11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4.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1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4.1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后审资料要求的;
24.1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本须知16.3款和第20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4.16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
25、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似围标串标,按废标处理:
25.1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2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3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2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5.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5.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5.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递交的;
25.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25.11聘请为本项目代理招标的单位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的;
25.1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5.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25.1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25.1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出借资质嫌疑,按废标处理:
25.15.1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项目不了解,在接受质询时答非所问的;
25.15.2中标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者直接要求退现金的;
25.15.3中标后不能兑现投标承诺,现场组织施工的人员非本单位正式职工的,或项目部人员有缺岗现象的,或者未按承诺要求组织施工要素的。
2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弄虚作假嫌疑,按废标处理:
26.1利用编造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业绩参加投标的;
26.2虚报业绩,在考察核查时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招标人要求的资料和实物,或提供的资料和实物无法核实的;
26.3项目部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不实,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部人员的;
26.4虚报财务状况的;
26.5提交虚假信用状况信息的;
26.6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信息的。
27、清标
27.1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27.2清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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