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箱供货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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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供货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配电箱供货安装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配电箱供货安装合同
采购合
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买方(全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全称):
无锡市电力仪表成套厂,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配电柜箱事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市江宁开发区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003]327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供货内容
供货内容:
配电柜、箱
三、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20天。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捌拾捌万肆仟肆佰肆拾捌元(人民币)
¥:
88.4448万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一般条款
5、本合同特殊条款
6、招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货物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定义
2.适用范围
3.原产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5.专利权
6.包装
7.运输标记
8.装运条件
9.装运通知
10.保险
11.支付
12.技术资料
13.质量保证
14.检验
15.索赔
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7.不可抗力
18.税费
19.履约保证金
20.仲裁
21.违约终止合同
22.破产终止合同
23.变更指示
24.合同修改
25.转让与分包
第二部分合同的一般条款
目录
26.适用法律
2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8.通知方式
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30.合同生效及其它
1.定义
1.l"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修改补充通知、投标文件、图纸等以及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
册等有关资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系统设计、调试、技术服务、
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货物的单位。
1.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1.7"现潮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l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l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长和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l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
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规定,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
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5.专利权
5.l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
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
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的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
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常卖
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一份。
7.运输标记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7.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8.装运条件
8.1交货方式。
8.1.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常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
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设备交货日期。
8.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
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
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
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8.3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
方承担。
9.装运通知
9.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
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0.保险
10.1货物应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
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10.2卖方应充分考虑在项目最终验收并移交买方以前可能发生的潜在各类风险,并自行办理相关工
程、人员投保。
11.支付
11.1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2.技术资料
12.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
并于合同生效后45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
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2.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还应另外包装一份,并随每批货物发运给买方。
13.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
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
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
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国外进口的主要设备必须提供国外进口货物进关证明、原产地证明等,并
提供货物报关的手续证明。
13.2根据买方检验标准自已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有关政府检测部门检验结果,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
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
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3.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
卖方承担,同时该补救措施不解除卖方应负的责任及相应赔偿。
13.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8个月。
14.检验
14.1在交货前,买方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
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但不应视为是对
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4.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
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已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有
关政府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4.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当地相关政府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测证书及质量保证条
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4.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4.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5.索赔
15.1如果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
事宜。
15.1.l卖方同意买方退回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
其它必要费用。
15.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15.1.3更换有缺陷的设备、部件和零件,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
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
证期。
15.1.4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15.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
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
理索赔事宜,买方可从应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取其它索赔方式进行索
赔。
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6.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核定损失额
的支付将从应付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批次货物最后一件(含附件)每迟交
1天,按合同总额的0.5%。
如果卖方在达到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而
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额。
17.不可抗力
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
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
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8.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8.3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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