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阳极化成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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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阳极化成安全管理制度
电镀、阳极、化成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规范电镀/阳极/化成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0适用范围:
集团电镀/阳极/化成作业场所
3.0参考标准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4.0产线及设备维修作业安全
4.1.作业员上岗资格及安全作业要求
4.1.1.电镀/阳极/化成作业严禁录用女工或未成年工,作业员工必须经安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证上岗。
4.1.2.作业员必须完全掌握生产现场危化品安全使用知识,了解危化品急救处理方法及流程
4.1.3.未满实习期(未满一个月)新员工,不得进行剧毒化学品的操作。
4.1.4.现场作业员必须严格按化学品MSDS要求规范操作,如违章作业造成的个人或他人伤害,将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处罚细则见第8部分“责任追究”。
4.1.5.现场作业员工应按作业要求规范佩戴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佩戴。
并有权拒绝任何为提高产能或其它原因而去除劳保用品的建议或指令。
4.1.6.严禁严禁用手或身体的其它部位直接接触剧毒物品或其它危险化学品,禁止在使用剧毒、酸、硷、有机物等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饮食。
4.1.7.作业员不得有违章跨越危险液体处理槽的危险行为。
4.1.8.不得违章排放腐蚀及剧毒性化学品。
4.1.9.禁止作业员违章进行设备的维修作业,不得破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4.1.10.现场起重量大於或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等2m的起重机械,其操作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件。
4.2.生产管理部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4.2.1.产线管理人员有现场培训及引导新员工安全作业之职责,督导现场员工规范作业、纠正员工违章行为的义务。
4.2.2.生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劳保用品管理,定期进行劳保用品防损检测,以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2.3.作业员应根据岗位不同实行定期(一年)体检,并按规范(半年)采取轮岗作业。
4.2.4如遇生产设备/设施隐患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调配产能以配合隐患整改,并积极参与隐患整改现场安全管理。
4.2.5.生产主管不得默许或包庇作业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4.2.6.生产管理部门应联合设备维修部门及安管部门共同制订、完善设备点检表及日常保养项
目。
现场管理人员有监督员工完成设备日常点检及保养的责任。
4.2.7.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每年自行组织或提请安管部门主导组织对本部门安全隐患进行年检、季检及专项检查。
4.2.8.生产管理部门必须视车间生产作业员增减情况,合理安排劳保用品,确保作业员能及时获得劳保用品。
4.2.9.管理人员应鼓励产线员工积极反馈车间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对策并落实整改。
4.2.10.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设备维修部门落实设备的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及检修(中修/大修),并根据设备的维保计划,合理安排产能支持维保工作。
4.2.11.产线发生事故後,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如出现火灾事故,第一时间应组织疏散员工,同时应按正确的方法先行解除剧毒化学品及遇火易爆化学品的安全威胁;在通知安全管理处及本部门安管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现场及配合事故调查。
4.3.设备维修安全作业
4.3.1设备维修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各维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过期未审证件,视为无证)操作。
4.3.2.新进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接受电镀类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熟悉相关设备维修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才能参加设备维修操作.
4.3.3.严禁特种工种串岗作业(如电工从事制冷维修或电焊作业等),不熟悉电镀设备的其它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应进行电镀类设备维修。
4.3.4.设备维修作业过程中,设备维修人员不得唆使无证人员参与设备维修的特种操作(如电气维修作业或电焊作业等)
4.3.5.设备维修作业前,必须断电并悬挂维修作业标示牌,如需动火作业,在配备灭火器的同时还应注意周围是否存在强酸/硷或剧毒化学品。
4.3.6.设备维修作业严禁破坏或取消设备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报警)装置,不得因维修而降低各类设备检测装置的灵敏度或可靠性。
4.3.7.维修人员不得自制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零部件,若防护装置损坏而无库存备品,则设备维修人员应暂停设备生产,在通知生产部门及悬挂警示牌後,方可离开现场。
4.3.8.设备维修完毕後,应通知生产部门验收特别是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的验收。
经生产部门确认後的维修单,维修部门必须存档备查。
4.3.9.设备维修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生产部门制定设备点检表并培训产线员工设备点检知识。
4.3.10.设备维修主管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开展维修安全培训并记录存档,督导维修员工各类特种
证件的定期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4.3.11.各维修主管必须制定各类设备/设施的维保计划,并加强与生产部门的协调沟通,使各类维
保计划得以顺利实施,避免各类设备因带病运行造成的隐患事故。
4.4.部门安管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4.4.1.部门安管应监督、检查生产现场危化品管理(尤其是腐蚀及剧毒化学品);设备点检、保养
(日常保养、月保养、季度保养及年度保养)计划执行状况及员工劳保佩戴等。
4.4.2.定期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员工违章行为,监督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特别是剧毒及腐蚀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4.3.应定期组织生产、设备部门开展各类隐患的检查及整改,制定危化品中毒、员工坠槽烫伤及各类火灾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4.4.部门安管应组织车间线组长及员工的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如危化品安全知识、电气安全知识);监督车间工种轮换制度的有效执行及车间作业员定期体检的落实。
4.4.5.推动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管理(特证上岗、证件年审及安全培训)
4.4.6.主导并推动腐蚀性及剧毒危化品安全使用及车间应急药物的储备,定期聘请专业医护人员现场讲解中毒抢救知识。
4.4.7.安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镀/阳极/化成车间各类安全“三同时”审核制度并推动实施。
4.4.8.根据生产现场实际作业状况,制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并监督生产部门落实、执行。
4.4.9.安管人员还应根据电镀/阳极/化成线隐患特点,以宣传板画、手册、影片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
5.0.生产设备及附属电气设施安全管理
5.1.设备安全管理
5.1.1.设备日常点检、保养应由车间作业员完成。
5.1.2.设备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由设备维修保养部门负责。
5.1.3.设备维修部门制定的保养计划必须明确保养部位、保养周期、保养实施细则及保养过程的安全措施等。
5.1.4.新建、改建、扩建的电镀/阳极/化成线及新设备(含自制设备)引进必须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备使用安全、设备选型、机械及电气安全防护、安装选址、毒害防范等。
5.1.5.设备必须建立履历档案,其档案必须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电气线路图、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维修及保养记录等,在设备转让或转移其它园区时,随同设备一同移交接收方。
5.1.6.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交由专业厂商报废处理。
5.1.7.需维修加工的剧毒处理槽、管及挂具零件必须彻底清洗消毒。
防止将带有氰化物的零件送往加工单位。
5.1.8.车间特种设备应定期年审,其维保工作应交由具备维修资格的专业厂商完成。
5.2.计量仪表安全管理
5.2.1.电镀/阳极/化成车间各压力仪表应定期校验。
5.2.2.温度仪表热电偶或热电阻安装深度不得随意更改。
5.2.3.温度表温度设定应由生产班组专人负责,无关人员未经允许,禁止私自更改设定。
5.3.新设备交接
5.3.1.新产线交接必须具备产线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电气线路图、化学品管道安装图、设备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安装图等。
5.3.2.设备附属电气设施(如配电柜、控制柜)交接时,应检验柜内电器安装数量、规格与线路图是否相同;配电柜(箱)选型是否符合腐蚀性潮湿环境要求;能否满足生产要求;安装及导线连接工艺是否规范;如控制柜内电器温度较高时,还应注意散热措施是否得当等。
5.3.3.新设备交接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对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缺水保护、超温保护及机械防护等)、有毒化学品处理槽、输送管道的连接点、阀门等部位重点检验。
5.4.电气设施安全管理
5.4.1.电气设施管理
5.4.1.1.所有电气设施必须建立点检制度,其点内容应包括各电气连接点温度、导线及开关温度、各仪器/仪表等。
5.4.1.2.配电(控制)柜应每日点检,并由专人负责,现场安装的漏电开关应每月点检。
5.4.1.3.潮湿环境配电设施应每半年检查其绝缘电阻及防水密封,室外安装的配电设施还应注意防小动物及防雷检测。
5.4.2.电气维修要求
5.4.2.1.不得随意增减开关、熔断器容量,不得任意改变导线线径及导线类型(如以普通导线代替高温导线或防腐导线使用)。
5.4.2.2.不得因维修破坏电器、导线、接线端子排的绝缘或机械强度。
5.4.2.3.不得因维修而破坏原有电气设施或电器件的功能,不得以不同功能的电器互相替代更换(如以普通插座代替防水插座或普通电机代替防腐电机等)。
5.4.2.4.禁止因维修而破坏电气线路原设计的各类保护功能(如漏电保护功能),不得破坏电气线路已有的防腐、防水及机械防护设施。
5.4.2.5.更换电气绝缘材料,在满足绝缘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防火要求。
6.0.危化品管理
6.1.危化品储运
6.1.1.生产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6.1.2.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
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专职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须经过培训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发给剧毒物品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6.1.3.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剧毒物品性质,穿载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1.4.剧毒化学品应置於危化品仓库单独存放或置於仓库保险柜内。
保管及发放应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6.1.4.剧毒化学品的发放、流向、数量及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各流程相关责任人必须签名确
认并实行全程监控。
6.1.5.危化品应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及出入库登记制度。
6.1.6.仓库内不同化学品摆放应按不同性质分仓、分垛储存。
6.1.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及应急处置设备。
6.1.8.不同性质化学品摆放(尤其是试验线及化验室)必须明确标明化学品名称及危险性。
6.1.9.化验室强酸应储存在带塞的瓶中,不准超过容积4/5;碱要储存在封闭的铁筒内。
6.1.10.存放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存放化学品特点选装防腐或防爆电器。
6.1.11.禁忌化学品不得同车搬运(如:
强酸与强硷、酸与有机物、氧化剂等)。
6.1.12.运输强氧化剂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2.危化品操作
6.2.1.工作前应先打开通风装置,然后再进行工作。
6.2.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6.2.3.产线化学品填加作业应由课级主管审核并在全技员、线/组长带领下完成。
6.2.4.向槽内倾倒有毒物品时,操作者必须站在上风方向,防止风从正面吹来引起中毒事故。
6.2.5.配制硫酸时应将浓酸缓慢倒入水中,严禁将水倒入酸中或将酸倒入热水中。
6.2.6.操作时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镀溶液。
不准站在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品的槽沿上面工作。
6.2.7.工作完后,要切断电源气源,盖好镀槽,关闭风机,做好清洁,将工件堆放整齐。
6.2.8.氰化镀槽的操作人员,下班时应用消毒液对手、脸各部进行消毒。
未经消毒处理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准带到其它场所。
6.3.废气/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置
6.3.1.化学品排放管道按排放物质不同,可按国标《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进行分色及安全标识,便於目视区分。
6.3.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标GB21900-2008之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6.3.5.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
专人负责管理。
6.3.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品危险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交由有专业处理厂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4.其它
6.4.1.危化品生产商必须为危化品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及必要的协助。
7.0.车间施工及临时用电
7.1.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业主单位安管部门的安全教育训练。
7.2.如需动火作业,施工方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动火申请,经部门安管及工程发包方同意并进行现场清理,在确保与各类危化品保持安全距离後,方可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7.3.施工方禁止现场切割剧毒性化学品镀槽或同类设备。
7.4.施工作业其它要求还应符合集团《施工管制办法》的相关要求。
7.5.施工临时用电,应提前向部门安管提出申请,经现场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架接临时线。
临时线路架设应避开腐蚀和剧毒化学品存放点、机械旋转部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7.6.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由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安管监督。
7.7.临时线路接驳由接驳点配电柜、箱的实际管理人执行。
7.8.临时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装置不良引起,应由承装人负责。
7.9.生产部门严禁私拉临时电线。
7.10.临时用电其它条款可参考《龙华园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8.0.责任追究
8.1.产线生产作业员工因以下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包含中毒)或火灾事故,将追究其主管及违规者责任。
a.作业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b.违规排放造成的各类火灾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c.员工违章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d.跨越危险液体处理槽作业
e.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违规操作
f.违规破坏或短接各类电气安全防护装置
g.破坏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
8.2.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保管不善造成的各种後果,将追究仓管及上属主管责任。
8.3.施工作业造成的各类事故,由业主单位、工程发包单位及施工方共同承担。
8.4.自制设备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其後果由设计部门负责。
8.5.维修作业责任追究
8.5.1.造成以下维修事故者,将追究维修员及主管责任
a.维修员无证上岗造成的所有事故
b.维修员工自制、维修或取消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
漏电开关、水位控制器、过电流保护等)造成的触电、工伤及火灾事故
c.维修员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参与特种作业操作
d.特种工种维修串岗作业(如电工从事制冷维修或电焊工参与电工作业等)
8.6.危险化学品废渣、剧毒化学品容器及包装盒等因遗弃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类事故由安管、危化品仓管及生产主管承担。
8.7.剧毒处理设备(包括管道)修理、报废等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类中毒事故,追究设备主管及部门安管责任
8.8.现场施工违章作业造成的各类电气事故、危化品爆炸/中毒事故、工伤事故等,工程发包主管、生产主管承担主要责任。
8.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管及生产主管应承担主要责任
a.现场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或缺失,延误火灾扑救;
b.应急救援器材(洗眼器)损坏、解毒药品缺失等造成的救护延误。
8.10.以上责任处罚标准将按《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执行,电镀/阳极/化成其它各类事故追究亦按《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执行。
注释
“五双”制度:
指剧毒物品管理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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