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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坝区至普巴绒土料场公路Ⅵ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水五局坝区至普巴绒土料场公路Ⅵ标段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3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4条项目部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常务副经理兼总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作业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5条在施工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各作业队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并应根据项目的施工特点制定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6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并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7条项目部单独设立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职业健康保障;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保障
第8条项目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项目部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7)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安全措施、安全方案)
(8)安全性自评价管理制度
(9)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0)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公共安全事件、生产事故(各类)、施工用电、道路交通、消防及森林防火、防洪度汛、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等应急预案)
(1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4)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8)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9)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2)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23)相关方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26)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27)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2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30)各类安全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两河口前期监理中心、两河口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吸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设和要求。
第9条项目部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项目部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10条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专库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具体管理办法由安全环保部会同财务等部门制定。
第11条项目部设立的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备适应施工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则,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得少于1人,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不得少于2人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
并结合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
人员。
第12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13条办公区、居住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办公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一)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二)危险物品储存库房安全距离内;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四)其他危险区域内。
第14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第15条项目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17条项目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18条项目部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项目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两个以上作业队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项目部应当派出或指定其中一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与协调。
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
第19条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20条项目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其四周,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1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项目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22条项目部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23条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24条项目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25条项目部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治负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或者确有显示危险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26条项目部个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
禁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食堂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27条项目部施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28条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
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化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
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
第29条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第30条建筑、桥梁、拆除施工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安全的,应当停止作;因特殊情况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31条项目部应当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项目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项目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爆破作业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检查、参观、实习等其他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生产施工场所。
项目部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施工场所。
第32条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发布的执行。
五、设备设施安全保障
第33条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部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34条项目部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和其它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并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第35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36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六、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
第37条项目部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
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混合浓度、储存量、储存和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38条可燃构建、易燃物品与明火或者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已建成的建筑设施之间不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后建单位负责迁建。
第39条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第40条爆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第41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42条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
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以燃气作燃料的,应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
第43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储存应当有符合规定的的醒目标志,包装应当严密封实,轻装轻卸。
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
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破物品应当按规定分开储存,严禁混存混放。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当完好并采取防静电等措施,防治泄漏、燃烧、爆炸。
第44条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治毒害物质泄漏。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采用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
第45条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净化处理措施。
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
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毒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第46条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
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七、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7条项目部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纺织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48条项目部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9条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项目部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50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项目部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51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项目部提出赔偿要求。
第52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53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54条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项目部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预付医疗救治费,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55条项目部不得隐瞒、谎报事故和拖延报告事故。
第56条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编造、篡改、毁弃、变动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者逃逸。
九、附则
第57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两河口坝区至普巴绒土料场公路Ⅵ标段项目部。
第58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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